【今日审判128】中卫一酒店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中卫市中级法院罚款20万元,法人代表被罚款5万元!
近日,中卫中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景某分别处以2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重拳惩治藐视法律者,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基
本
案
情
中卫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民生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某、王某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法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最终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持有价值680万元的股权,并对该股权进行了冻结。为对该股权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中卫中院于3月27日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供会计报表、纳税凭证、房产使用权证、土地证等材料。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并未履行协助义务。中卫中院随后又向其发出限期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再次书面明确告知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为此,中卫中院依法对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景某作出以上罚款决定,并于6月12日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
2018年是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全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但针对个别单位、企业、个人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情况,中卫中院也将依法严厉予以惩治,并通过持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惩戒和执行力度,用有力度、见实效的执行举措,让人民群众看到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尹效恩深入海原法院检查指导工作
尹院长一行召开座谈会
尹院长对海原法院工作提出要求
参会领导认真听取并记录尹院长工作要求
6月12日,中卫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尹效恩同志带领审管办、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走进海原县人民法院,就上半年重点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海原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汪万文、县人民法院院长王意宏及全体党组成员陪同检查。
座谈会上,王意宏院长从司法体制改革、遏制案件增量、多快好省、三个从严、队伍建设、审判执行等方面向检查组进行汇报;中院审管办主任陈敏、办公室副主任马涛分别以审判质效指标考核内容为基础,对统计出的海原法院上半年的各项工作数据进行分析,并从提高结案进度、加强审限管理、案件流转、卷宗评查、规范结案工作、案件管理系统节点管控、电子卷宗录入、党建工作、宣传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海原法院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
会上,尹效恩院长对海原县委、政法委长期对法院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并指出:海原法院要在重大工作上按时向县委、政法委进行汇报并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持。2018年海原法院在抓业务、抓队伍、抓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各项工作有了很大的提升,希望全体干警再接再厉,法院党组班子要带领全体干警深入贯彻落实沙闻麟院长来卫时的讲话精神,并将讲话精神入脑入心,对沙院长肯定的工作要继续坚持,对沙院长提出的不足要加大整改力度,院党组要时刻保持一种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工作状态,督促干警围绕多快好省的工作原则办理各类案件,并紧盯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将执法办案牢牢抓在手上,提高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意识的同时,提升政治信仰、法治建设和担当意识,并在平时的执法办案工作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实现民事化解纠纷联动机制,有效遏制案件上升势头,确保各项工作按照高院、中院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汪万文表示:海原政法委将会加大对海原法院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力度,并要求法院全体干警将尹院长的讲话内容落到实处,努力将海原法院的各项工作推向新的起点。
会后,县法院院长王意宏代表全体干警感谢尹院长对海原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并表示院党组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沉下去,积极探索遏制案件增量的工作方法,力争使海原法院各项工作在下半年有大幅度的提升。
执行小讲堂:
被执行人必须知道的十件事
被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承受者。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必须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期间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自身财产。对逾期未报、少报财产,或拒绝提供财产状况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搜查,并追究被执行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传唤;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拘传。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或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变卖或者拍卖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执行人评估财产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后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有权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变更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
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执行担保的担保人、依法被追加或变更的当事人、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有能力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在经过法定程序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被执行人的各项权利。
本栏目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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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主编每天很辛苦,您点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