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治】女子运输毒品被中卫法院判刑14年3个月,并罚款8000元!
近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某某运输毒品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白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交付执行。该案是沙坡头区检察院近年来首例成功公诉的“零口供”被判重刑的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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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2日,白某某在吴忠市利通区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运到吴忠市红寺堡区。后在红寺堡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9.69克,经鉴定,从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取样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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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在审查时,认真梳理证据链,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完善取证程序、补强定罪量刑证据。最终决定以白某某构成运输毒品海洛因49.69克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审理阶段,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无罪,并对部分证据提出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公诉人通过对白某某环环相扣的讯问,分组示证,用事实和强有力的证据一一驳斥白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观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定,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白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信息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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