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策】宁夏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再出新举措:下放两个权限 完善四项机制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印发《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范围,完善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下放权限方面:
一是下放职称申报资格审查权限。将自治区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权限下放到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实行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将中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权限,下放到自治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备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实行自主评审的企事业单位。
二是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高等院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分别逐步下放到自治区本科院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农业、新闻系列(专业)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自治区行业厅局(单位);工程系列(专业)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自治区行业厅局、大型骨干企业,实行自主评审,部分专业逐步转移到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承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卫生系列(含基层卫生系列)、农业系列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地级市。高等院校(中专、技校)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到自治区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实行自主评审。
完善机制方面:
一是建立“两随机一公开”机制。在职称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和评审阶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随机确定抽查单位、随机确定申报人员和公开抽查结果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健全完善倒查追责机制。严肃评审纪律要求,对违反评审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和工作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限期整改或停止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是实行职称退出机制。对通过学术、业绩、经历等造假行为取得的职称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实行学术学历造假“一票否决制”,并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竞争,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业准则或不担当、不作为、不胜任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解聘、低聘等方式破除职称聘用终身制,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岗位能升能降。
四是完善职称评审公开机制。实行职称评审“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确保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努力打造“阳光评审”,切实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信息来源:宁夏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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