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聚焦】海原8个大项目要拆迁征地啦!征地范围、补偿方式都在这里!
征地公告
公告(一)
为保障海原县2018年第十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海城街道办事处、海城镇的三块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土地分别位于海城街道办事处东城、黎明社区以及海城镇水洼村,面积3.1249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于海原县2018年第十批次城镇项目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标准执行,海城镇旱耕地每亩7910元,水浇地每亩20800元;海城街道办旱耕地每亩17700元,水浇地每亩23000元。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因本批次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八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77号,用于海原县天都老庄生态旅游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八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1451公顷,位于海原县红羊乡杨明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红羊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79号,用于海原县中医医院迁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8534公顷,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黎明社区(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七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78号,用于海原县甘盐池加油站、李旺保质加油站、郑旗乡南台加油站、郑旗乡盖牌文化旅游村项目、救灾物资储备库新建、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北坪社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6905公顷,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北坪社区、西湖社区,甘盐池管委会盐池村,李旺镇韩府村,郑旗乡郑旗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9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24号,用于海原县海城物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8868公顷,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黎明、西湖社区(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7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09号,用于海原县供电公司红羊供电所生产用房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0.1595公顷,位于海原县红羊乡红羊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红羊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7日批准调整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公路海原主线收费站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11号,用于调整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公路海原主线收费站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调整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公路海原主线收费站项目建设用地面积2.0586公顷,位于海原县海城镇水洼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3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五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198号,用于海原县公安局关桥派出所迁建、七营镇第一小学教学楼及餐厅、七营镇第一小学教师周转宿舍、海原县高崖乡高崖三分湾小学扩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五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6262公顷,位于海原县关桥乡关桥村、高崖乡三分湾村、七营镇七营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关桥乡、高崖乡、七营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附: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2016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2016年1月1日前已完成土地登记丈量的地块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2014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4〕70号)执行。
本次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对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进行全面调整,其中综合补偿标准是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宅基地补偿标准在相邻耕地地类补偿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000元;征收未经县国环、农牧等部门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天然牧草地不予补偿;征收经县国局环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经农牧局确权登记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园地、林地按照相邻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打谷场、养殖场、晾晒场等其它集体农用地参照相邻耕地补偿;临时用地旱耕地每亩600元/年,水浇地1200元/年;使用国有农用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
1、海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附件:1、海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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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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