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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聚焦】海原8个大项目要拆迁征地啦!征地范围、补偿方式都在这里!

居家中卫 2022-05-18


征地公告

公告(一)

为保障海原县2018年第十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海城街道办事处、海城镇的三块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土地分别位于海城街道办事处东城、黎明社区以及海城镇水洼村,面积3.1249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于海原县2018年第十批次城镇项目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标准执行,海城镇旱耕地每亩7910元,水浇地每亩20800元;海城街道办旱耕地每亩17700元,水浇地每亩23000元。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因本批次土地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八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77号,用于海原县天都老庄生态旅游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八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1451公顷,位于海原县红羊乡杨明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红羊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79号,用于海原县中医医院迁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8534公顷,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黎明社区(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1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七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78号,用于海原县甘盐池加油站、李旺保质加油站、郑旗乡南台加油站、郑旗乡盖牌文化旅游村项目、救灾物资储备库新建、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北坪社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6905公顷,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北坪社区、西湖社区,甘盐池管委会盐池村,李旺镇韩府村,郑旗乡郑旗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9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24号,用于海原县海城物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三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8868公顷,位于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黎明、西湖社区(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城规划及控制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8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7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09号,用于海原县供电公司红羊供电所生产用房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0.1595公顷,位于海原县红羊乡红羊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红羊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7日批准调整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公路海原主线收费站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211号,用于调整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公路海原主线收费站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调整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公路海原主线收费站项目建设用地面积2.0586公顷,位于海原县海城镇水洼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公告(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日期和用途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3日批准海原县2018年第五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18〕198号,用于海原县公安局关桥派出所迁建、七营镇第一小学教学楼及餐厅、七营镇第一小学教师周转宿舍、海原县高崖乡高崖三分湾小学扩建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海原县2018年第五批次城镇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6262公顷,位于海原县关桥乡关桥村、高崖乡三分湾村、七营镇七营村(以实际放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关桥乡、高崖乡、七营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附: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2016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2016年1月1日前已完成土地登记丈量的地块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原县2014年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4〕70号)执行。

本次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对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进行全面调整,其中综合补偿标准是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宅基地补偿标准在相邻耕地地类补偿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000元;征收未经县国环、农牧等部门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天然牧草地不予补偿;征收经县国局环确权登记的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经农牧局确权登记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园地、林地按照相邻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打谷场、养殖场、晾晒场等其它集体农用地参照相邻耕地补偿;临时用地旱耕地每亩600元/年,水浇地1200元/年;使用国有农用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

1、海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附件:1、海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片区范围

地类

补偿标准  (元)

李旺镇、七营镇、高崖乡、海城镇及海城街道办(县城规划区及控制区以外区域)、西安镇、关桥乡、贾塘乡、树台乡、史店乡、郑旗乡、甘城乡、甘盐池管委会、关庄乡、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李俊乡

旱耕地

7910

水浇地

20800







附件:2-1、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划分标准

类别登记

房屋主要结构及室内设施标准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楼房

砖混

地基:砖、石、钢筋混凝土基础,油顶;室外装饰:面砖或涂料;室内:瓷砖地面、吊顶、墙裙;门窗:钢、木或铝合金门窗。水、暖、电、卫设施齐全。

995

1、以上补偿包括已垫土方;                  2、楼房屋层高每增减0.1米,单价修正1%;     3、建筑面积丈量标准:按建筑物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以上砖混、砖木、转土木、土木平房前后墙均高于2.5米以上,低于2.5米为简易房; 5、楼房层高为2.8米以上


砖混平房

一等

1、上下圈梁构造柱;2、SBS或油毡顶;3、外墙面砖或涂料;4、铝合金、罗普斯金门窗;5、室内精装。

850


二等

(一)1、一道圈梁;2、油毡顶;3、外墙面砖或涂料;4、铝合金、钢门窗;5、室内简装。(二)一等少一项的。

780


三等

(一)1、无圈梁;2、外墙清水墙;3、铝合金、钢、木门窗。(二)二等少一项的。

640


砖木平房

一等

1、双坡屋顶;2、松木椽、钢、木梁;3、铝合金、罗普斯金门窗;4、外墙瓷砖或涂料;5、室内精装。

760


二等

(一)1、双坡屋顶;2、松木椽、钢、木梁;3、铝合金、钢、木门窗; 4、室内简装。(二)一等少一项的。

700


三等

(一)1、单坡或双坡屋顶;2、杨木椽、钢、木梁;3、铝合金、钢、木门窗。(二)二等少一项的。

640


砖土木平房

一等

1、单坡或双坡屋顶;2、墙体三砖一土;3、松木椽;4、铝合金门窗;5、前墙瓷片;6、室内简装。

580


二等

(一)1、单坡或双坡屋顶;2、墙体二砖二土;3、杨木椽;4、铝合金、钢、木门窗;5、室内简装。(二)一等少一项的。

540


三等

(一)1、单坡或双坡屋顶;2、墙体一砖三土;3、杨木椽;4、铝合金、钢、木门窗。(二)二等少一项的。

500


土木平房

四周外墙为土坯房(包括砖地基、砖码头等部分用砖房屋)

480



简易房

一等

砖混简易,层高2.2-2.5米,能住人或做杂房使用,有门窗、砖铺地。

360


二等

砖木简易房,层高2.2-2.5米,能住人或做杂房使用,有门窗、砖铺地。

300


三等

土木简易房,层高2.2-2.5米,能住人或做杂房使用,有门窗、土地。

255


四等

有前墙,有门窗,屋顶挂瓦,层高2.2米以下

155


苯板  平房

一等

墙体四周为砖墙,房顶为苯板。

400


二等

墙体四周、顶全为苯板。

260



2-2、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规     格

备注


院落土地


补偿标准按院落相邻地价执行

每亩另加3000元院落平整费


简易棚

65

砖木、砖土木、彩钢顶,无前墙或半前墙



45

土木或石棉瓦顶,无前墙或半前墙


厕 所

545

砖木封闭式



水窖(水池)

2000

50m3以下



2800

盖碗窖或50m3以上


机井

国家投资建设

收回管护权,对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未经县水务局审批,自筹资金建设

360

混凝土管井  (¢300)

配套设施:1、10KV输电线路28000元/KM:2、0.4KV输电线路18000元/KM;3、深井泵、变台搬迁费800元。             机井及输电线路年折旧率:混凝土管井为6.7%、铸铁管井为5%。


380

铸铁管井¢200


435

铸铁管井¢250


经县水务局审批,自筹资金建设

450

混凝土管井  (¢300)


720

铸铁管井¢200


800

铸铁管井¢250


菜(果)窖

330

容积在5m3以下且为砖混结构



1085

容积在5-10m3且为砖混结构


1630

容积在10-15m3且为砖混结构


2170

容积在15-20m3且为砖混结构,容积在20m3以上每增加5m3在2170的基础上增500元,不足5m3的按5m3计算且为砖混结构。





330

土窖


大门

有封顶楼的大门按相应结构房屋基准价的70%计算补偿



2000

砖柱贴瓷砖,无封顶,2.2米以上



1650

砖柱贴瓷砖,无封顶,2.2米以下



1300

砖柱,无封顶,2.2米以上



1100

砖柱,无封顶,2.2米以下



围 墙

m2

150

370cm砖墙



120

240cm砖墙


90

120cm砖墙或砖土坯墙


m

20

土墙


窑 洞

1100




 

2-3、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规   格

备注



花园围墙

16




380

土炕



435

砖炕不贴面砖


490

砖炕贴面砖


锅  台

690

单口不贴面砖



745

单口或双口贴面砖



院内地坪

平方米

11

砖地坪

主房台子、散水硬化面积含于主房中,不予补偿


22

水泥厚度在10㎝以下或道砖地坪


38

水泥厚度在10㎝以上


水表安装

87




电表安装

110




有线闭路

165




电  话

110




锅炉及设施拆装费

1000




暖气片安装费

11

大60



5

四柱760



 

2-4、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项  目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小  麦

水浇地

950



旱地

330


玉  米

水浇地

1300



旱地覆膜

650


旱地

435


葵  花

水浇地

1195

含油葵


旱地

545


秋  粮

水浇地

600



旱地

300



马铃薯

水浇地

1600



旱地覆膜

1000


旱地

700


小茴香

水浇地

900



旱地

400



胡  麻

水浇地

900

含元元


旱地

350


水浇地

2170



旱地

870


葱  蒜


1400



苜  蓿

水浇地

1100



旱地

650


禾  草

水浇地

200



旱地

150


单坟

2300



双坟

3000


 

2-5、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项  目

地  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日光温棚蔬菜及 青苗

叶菜类

3300

包括芹菜、白菜、香菜、韭菜、萝卜等


果菜类

6600

包括西红柿、茄子、黄瓜、豆角、茭瓜等


露天蔬菜及青苗

叶菜类

1100

包括芹菜、白菜、香菜、韭菜、萝卜等


果菜类

3400

包括西红柿、茄子、黄瓜、豆角、茭瓜


温棚

钢架

m2

65

包括耳房、水池、墙体等附着物


木架

m2

43


空心棚

m2

22

弓形无挡墙


温棚菌棒

标准温棚

1



温棚菌菇


m2

22



药材

一年以下

4000



一年以上

5000



 

2-6 、海原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类别

主要   树种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乔木类

杨树类、柳树类、槐树类、白 蜡、榆树等

苗圃地

当年播种或扦插苗

5000

标准密度:每亩4000株,根据成本每株1.2元。

胸径1至2厘米

12000

标准密度:每亩4000株,每株3元。

胸径2至3厘米

20000

标准密度:每亩4000株,每株5元。

胸径3至5厘米

27000

标准密度:每亩3000株,每株9元

胸径5至8厘米

40000

标准密度:每亩2000株,每株20元

四旁零星树

胸径8厘米以下

参照苗圃地折合成株进行补偿

胸径8厘米以上

50

胸径每增加2厘米,价格增长20元。

小乔 木类

山 杏、山 桃、沙 枣、杜梨等

苗圃地

当年播种苗

5000

标准密度:每亩50000株,每株0.1元。

地径0.6至1厘米

15000

标准密度:每亩50000株,每株0.3元。

地径1至2厘米

25000

标准密度:每亩25000株,每株1元。

地径2至3厘米

36000

标准密度:每亩12000株,每株3元。

四旁零星树

地径3厘米以下

参照苗圃地折合成株进行补偿

地径3厘米以上

8

地径每增加1厘米,价格增长6元。

常青 树类

云 杉、油 松、桧 柏、落叶松等

苗圃地

当年播种苗

8000

标准密度:每亩150000株。

高度20至30厘米

14000

标准密度:每亩4000株,每株3.5元。

高度30至50厘米

24000

标准密度:每亩4000株,每株6元。

高度50至100厘米

36000

标准密度:每亩3000株,每株12元。

高度100至150厘米

39000

标准密度:每亩1500株,每株26元。

高度150至200厘米

44000

标准密度:每亩800株,每株55元。

高度200至250厘米

54000

标准密度:每亩600株,每株90元。

四旁零星树

高度250厘米以下

参照苗圃地折合成株进行补偿

高度250厘米以上

110

高度每增加50厘米,价格增长40元。

经济 林类

苹 果、梨 树、桃、李、杏等

苗圃地

当年嫁接苗

24000

每亩嫁接成活苗6000株,每株4元。

果园

地径1至2厘米

330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6元。

地径2至3厘米

2200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40元。

地径3至5厘米

5500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110元。

地径5至6厘米

16500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300元。

地径6至7厘米

27500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500元。

地径7厘米以上

44000

标准密度:每亩55株,每株800元。

零星果树

地径小于7厘米的参照果园同等标准折合成株进行补偿,地径大于7厘米的每增加2厘米,补偿价相应提高50元。

枸杞

苗圃地

当年扦插苗

18000

每亩成活苗30000株,每株0.6元。

枸杞园

地径1至1.5厘米

1000

标准密度:每亩成活苗226株。

地径1.5至2厘米

2500

地径2至3厘米

5500

地径3厘米以上

12000

灌木类

丁香、连翘、紫穗槐等

苗圃地

当年播种或扦插苗

5000

标准密度:每亩15000株,每株0.33元。

3-4分枝

16000

标准密度:每亩8000株,每株2元。

5-6分枝

25000

标准密度:每亩5000株,每株5元。

7-8分枝

27000

标准密度:每亩3000株,每株9元。

四旁零星树

小于7-8分枝的参照苗圃地折合成株进行补偿,大于等于7-8分枝的每株15元


沙棘

苗圃地

当年播种苗

6000

标准密度:每亩150000株,每株0.04元


沙棘、柠条

造林地


1000

标准密度:一穴两株,每亩要求110穴,220株。

备注:

1、对连片种植超过标准密度的,按标准株数补偿;定植株数少于标准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2、侧柏价格为相同规格常青树苗木价格的60%;3、地径测量位置为地上5-10厘米处,胸径测量位置为地上120-130厘米处。

海原县人民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



来源:海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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