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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聚焦】海原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贴办法(试行)来啦,年劳务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补助3000元
第一条 为鼓励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收入,顺利实现脱贫目标,助力全县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按照《海原县2017年就业创业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7〕47号)、《海原县推进脱贫富民战略实施方案》(海党发〔2017〕54号)和《海原县2018年脱贫销号村“两规划”项目建设方案》(海党发办〔2018〕27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转移就业奖补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补助对象为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劳动力(女16-55周岁,男16-60周岁),对有劳动能力,在扶贫车间(基地)或就地就近就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最大不超过65岁。
第三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贴应坚持自愿申请、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转移就业人员分为在企业就业、由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转移就业和灵活就业三种情况。奖励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年劳务收入达到1万元补助1000元,年劳务收入达到2万元补助2000元,年劳务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补助3000元。奖励资金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列支,对已享受到户补贴资金最高限额的,不再享受转移就业奖励补贴。
第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需主动到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家庭户口簿、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企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和工资证明。
(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由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转移就业的,依据转移就业前在乡镇的备案材料,提供工资发放表、务工期间的工种(如砌筑、抹灰管理、采摘、植树等)、务工时间、务工期间总收,并由劳务经纪人签字确认。
(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灵活转移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就业期间的工种(如砌筑、抹灰管理、采摘、植树等)、务工时间、务工期间总收入,服务对象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签字证明,并由村、组干部签字证明。
第六条 受理程序: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第五条所要求资料后,本人向所在村委会申请,村委会登记造册上报,乡镇(管委会)扶贫工作站会同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初审,乡镇(管委会)审核,在村委会和乡镇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乡镇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个人。转移就业奖励补贴花名册报县就创局和扶贫办备案,就创局、扶贫办组织抽查。
第七条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奖励补助:
(一)在提供相关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务工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涉嫌欺诈、恶意讨薪)或违法获得收入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追回奖励补助资金的同时,建立诚信台账。
第八条 责任要求:
(一)宣传、人社、文广、扶贫、就创等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管委会)要组织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进村入户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扎实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就业奖励补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乡镇(管委会)对建档立卡转移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并认真按月填报《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摸底表》,详细掌握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就业人员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数据。
(三)县乡村三级审核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奖励补助对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劳务经纪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就创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海原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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