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男,197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卫市沙坡头区某公司经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网络配图2020年6月29日10时45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蔡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丰香格里小区西门前路段右转进入人行道时,将张某乙撞倒并碾压,造成张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张某乙经中卫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甲拨打电话报警。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沙坡头区交巡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经鉴定,张某乙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四万五千元。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声明:本平台为新闻平台,除原创内容外,推送稿件文字、图片及视频均来源于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者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