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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德宏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外国人(包含境外边民)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包含境外边民)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包括居民家中、就业处所及帐篷、摊点棚、施工棚等临时住所或车辆、船只等移动性住宿工具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住宿登记。派出所民警应查验外国人的出入境证件,及时将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为申报人出具《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首次开具后,项目无变更的,可长期使用;项目有变更的(如居住地址变化),需重新办理。
境外边民持《缅甸与中国边界通行证》(红书)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外国人。
持《缅甸与中国边界通行证》(红书)入境我州的缅籍边民,因就业、就读、经商、就医等需在我边境县(市)停留 3 个月以上的,必须自入境后 10 日内到拟居留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该证有效期为3 个月至1年,一年内最多可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 6个月。临时居留证只限持证人在本县(市)范围内居留,本地、州与缅甸联邦接壤的边境县(市)范围内通行。县(市)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情况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批准申请人在边境县(市)临时居留的,发给《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同时收存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入境证件。纳入“赋码”管理。临时居留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居留的境外边民,应当于期满前十日内申请延期。原发证公安机关可根据当地政府主管机关的证明和持证人的申请理由批准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最多可延期两次。持有《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的境外边民,必须每三个月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通知持证人前往缴验。持证人应当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
持《缅甸联邦临时边界通行证》(蓝卡)人员,须在6 晚7 天的证件有效期内及时出境。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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