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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商业间谍罪”首次亮相!背后有何玄机?

鹅师傅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2022-05-19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看下面几个人物,你觉得他们都有什么共通点?



一身黑衣、冷酷气质、过硬演技......除了这些,当然还有帅气迷人的外表。


如果各位是谍战片爱好者的话,不难发现这三位都演过“商业间谍”的角色。

 

提起“商业间谍”,你第一时间会想到什么?



想必是谍战大片里的情节:乔装打扮、混入现场、偷拍机密、躲进树林逃避追捕……

 

听起来似乎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但你有没有想过,这些故事可能就发生在你身边呢?

 

最近,一宗窃取商业秘密案的主角刘某,被法院认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获刑3年,处罚人民币100万元。

 

2019年2月,身为江苏某能源公司技术负责人的刘某,从上海辗转来到广东。

 

借着旅游观光的幌子,他带着事先准备的数码相机、激光测距仪等工具,冒充供应商混入广东某能源公司风电机组内部,对机组结构、相关设备进行测量、拍照。

 

不小心被发现后,他立即钻进树林中,躲藏近半小时。在确认无人追赶后,他又准备驾车逃跑,不料车身陷进水沟,最终被当场抓获。




看到新闻的时候,鹅师傅想起上周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其中,一项熟悉又陌生的拟新增罪名——商业间谍罪,成功引起广泛关注。

 


那么,这个罪名跟上述案例所犯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什么区别?商业间谍们究竟是如何实施犯罪的?它的历史演变是怎样的?

 

下面,鹅师傅就来给大家慢慢分析。

 

1

什么是商业间谍罪?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商业间谍罪”。

 

草案给出的解释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长串的解释看着有点蒙?别急,鹅师傅给大家划下重点。

 

第一,它的服务对象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并非本国。

 

第二,它的侵犯犯罪对象是本国的商业秘密。

 

第三,我国刑法针对商业间谍行为,处罚重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轻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也就是说,上面提到的刘某并非“商业间谍”本谍。而他所犯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商业间谍罪,在服务对象和量刑轻重上都有着明显区别。

 

2

商业间谍的四种常见操作

据鹅师傅分析,现代社会商业间谍的常见犯罪操作有4种:

 

01.贿赂交易型


这种操作最为简单粗暴,直接重金收买“内鬼”,里应外合。

 

曾经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2003年~2009年期间,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的四名员工,采用不正当手段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

 


其后,协同窃取中国各钢企的技术数据、生产流程参数等机密,并透露给国外铁矿石供应商,为力拓公司在中国铁矿石贸易中获取巨额销售利润,造成中国20余家企业多支出铁矿石预付款10.18亿元。

02.寻机窃取型

 

这种操作是指主动制造各种机会,“智取”商业机密。

 

比如,冒充专家,借合作研究、科技交流之名,行套取情报之实。

 

但你可能没想到,每天勤勤恳恳工作的“扫地阿姨”,也可能是商业间谍。没错,这里说的就是日化巨头宝洁与联合利华的间谍风波。

 

2001年4月,联合利华向最大竞争对手宝洁提出强烈质疑,原因在于宝洁率先上市了与自家未上市、但配方一致的新洗发水。后来,宝洁公开承认,员工通过非法途径窃取护发产品资料。经调查发现,这80多份的机密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联合利华的“垃圾堆”。



03.技术获取型


顾名思义,间谍会借助无线电、激光、计算机病毒等高科技犯罪(请自动脑补一部《碟中谍》)。

 

最经典的案例,当然要数以色列史上最大商业间谍案(2005年)——特洛伊木马案。

 

据媒体报道,多家知名企业高管涉嫌雇用私人侦探,利用互联网非法窃取商业情报。经调查,受害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均受到“特洛伊木马”病毒袭击,让商业间谍可随时进入系统窃取资料。据统计,商业间谍由此转卖获取的商业机密,累计市场价值高达数亿美元。



04.内部搜集型


这种操作,其实每个人都有作案机会。

 

内部搜集,是指作为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搜集企业内部机密、并提供给竞争对手的行为。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F1间谍门”。2007年,意大利著名汽车生产商法拉利一纸诉状,将曾经的首席机械师斯蒂芬告上法庭。有证据显示,斯蒂芬曾将其盗窃、搜集多达780页的法拉利机密文件出卖给竞争对手迈凯伦车队。最终,迈凯伦被处以1亿美金的罚款,并被扣除2007赛季车队的所有积分。



3

商业间谍罪的前世今生

实际上,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法律规制,就是对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

 

据鹅师傅扒到的资料显示,这种法律保护大概经历了3个阶段的演变:

 

1.0阶段:自力保护为主


在古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基本靠的是自力保护。

 

比如,以“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独门绝活”等形式存在的商业秘密,都处于自发保护状态。当时,最有价值的财富非土地、房屋和有体动产等,商业秘密不受重视,也就未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



2.0阶段:国内法保护

 

商业秘密真正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源于19世纪英美国家的判例法。

 

其中,发生在1851年“Morison V. Moat”案,被视为英国正式进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开创性判例。

 

原告Morison的父亲发明了一种药物,并告知作为合伙人的被告Moat,双方约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合伙结束后,被告却违反约定,擅自将配方告知儿子并任其用于生产。对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诺言,裁决其子永远不得利用配方制作任何药品。

 

在20世纪之前,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基本还停留在国内法阶段。



3.0阶段:国际法保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商业秘密的跨国侵犯现象大量涌现,国际法保护由此诞生。

 

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草拟的《专有技术保护标准条款草案》,正式揭开国际社会保护商业秘密的序幕。此外,世贸组织制定的“TRIPS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也对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作出了专门性规定。

 

具体到我国的相关立法进程,鹅师傅同样梳理了3个时间节点以及3部重要法律。


  • 1987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

虽然“商业秘密”一词在这里没有直接体现,但法律对其中的技术秘密部分,明确提出以专利形式保护;对于商业信息部分,则以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形式保护。



  •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直到这时,“商业秘密”才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它的内涵,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该法还对侵犯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不仅专门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还将这一罪名归入知识产权犯罪中加以规定。至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正式入刑。

 

然而,时至今日,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升级版——商业间谍行为,依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4

他山之石:四个国家的商业间谍相关法律

下面,鹅师傅再带大家看看一些发达国家有关商业间谍的法律制度。

 

美国:商业间谍罪最高可处15年以下徒刑

 

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中,相关犯罪量刑最重的当属美国。

 

1996年,美国颁布经济间谍法案,规定了“商业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两大罪名。

 

两者在行为方面的规定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就在于犯罪目的及刑罚:

 

“商业间谍罪”是以外国利益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可判处5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5年以下徒刑,或二者并处;“窃取商业秘密罪”则以国内利益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可判处罚金或10年以下徒刑,或二者并处。


 

法国: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外国人的,升格处罚

 

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后被1992年的《知识产权法典》所吸收,其罪名为“泄露工厂秘密罪”。

 

规定指出,工厂经理、雇员或劳动者,将商业秘密泄露给本国人,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并科500法郎以上、1800法郎以下罚金;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外国人,则处2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处1800法郎以上、7200法郎以下罚金。



德国:为国外披露商业秘密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三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罪名:泄露商业秘密罪、擅自利用或披露商业秘密样品资料罪、引诱泄露和自愿泄露秘密罪。

 

其中,“泄露商业秘密罪”第4款规定,行为人在披露时,明知该秘密将在国外被利用或自己准备在国外加以利用,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五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奥地利:“为外国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苛处刑罚最重

 

同样,奥地利刑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也设有三个罪名:侵害商业或产业罪、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为外国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

 

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观目的,其中以“为外国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的刑罚最为严重,可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360单位以下日额金的罚金刑。

 

5

商业间谍罪,跟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何区别?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

  • 这次的新刑法修正案草案,为什么要新增“商业间谍罪”?

  • 它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何区别?

 

相信读到这里,许多小伙伴已经心中有数。

 

近年来,国际竞争越发激烈,跨国公司在中国开展商业间谍活动,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打击商业秘密犯罪的不足,不少威胁到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降格处罚,实在令人痛心。

 

所以,为保护本国利益、有效打击商业间谍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终于拟定“商业间谍罪”。

 

关于商业间谍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目的:前者为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服务,后者则是为国内机构、组织或个人服务。针对前者,刑法将处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所称,“我国刑法拟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正是吸取了美国立法的经验。”

 

简单一句话概括:商业间谍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2.0版本。


当然,商业间谍罪的拟定目前还处于修正案草案阶段,该版本的草案是否会予以颁布,还无法确定。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是大势所趋,鹅师傅相信不久之后,我国刑法典中将正式出现“商业间谍罪”这一罪名。



本文特别鸣谢鹅师傅的小伙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竹盛

华南理工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助理杜孟洋

 

参考资料:

[1]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周作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考察》,载《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22卷第2期。

[4]任悦:《我国与欧盟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天津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5]陈龙鑫:《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与立法完善——以力拓案为切入点》,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5期。

[6]金轶:《中美商业秘密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0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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