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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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磺酸是不能做春药,但出门在外,还有大把迷药是真刑

”等猥亵案件中,出现频率更加频繁。所以,我们今天也主要针对此类事件展开。涉及的有害药物,在普遍认知中,基本分为三类——春药、致幻药、迷药。先聊我们最为熟悉的春药,差评君对此药的评价是:春春(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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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3点,老司机就接个电话也被骗20万!

“任何索要验证码的都是骗子!”“不存在所谓的‘安全账户’!凡是要求转账的都是骗子!”鹅师傅在黑产江湖行走多年,自恃只要守住这两条底线,就相当于扼住诈骗分子命运的喉咙,能反过来将骗子玩弄于股掌之上。但后来鹅师傅发现自己还是太年轻,最近鹅师傅的同事小杨就遭遇了这种“没有底线”的新型网络诈骗,辛苦攒下的20万元就这样落入无良的诈骗分子手中。真的不是我们警惕性不高,实在是敌人太狡猾。一切都源于小杨接到的一个来自远方的陌生来电……典型的“冒充公检法”开场熟悉的开头,不一样的过程,请继续往下TIPS:公检法机关不能内部转接电话!企业与公检法机关更不能内部转接电话!线上侦办案件违法,公检法机关绝不会干!“警官”接着给出一个公安调查网站,要求小杨在上面如实填写自己在所有银行开设的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系统会接入银行核查每个账号涉案的风险。小杨打开公安调查网站,上面硕大的警徽闪耀着正义的光辉,小杨没法拒绝,反而越发觉得自己好像真的做错事一样。要访问网站需要先安装安全助手,提示:公安调查网站属于公安办案专用保密网站,为防止案件信息泄漏,网站必须安装安全助手后方可访问。听着相当合理,保密网站装安全助手,银行网站不都这么操作的吗?公安网站要求当然应该更高。小杨没有怀疑,直接就给装上了。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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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号21&ZD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人工智能时代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争议二、现实的难题:网络游戏外挂刑法规制的入罪标准界析三、归责的趋势: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刑事责任的分配模式转型四、结语摘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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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第一“镰刀手”被FBI调查,这次他还能脱身吗?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最近一则新闻引爆全网,币圈大佬孙哥突遭FBI调查。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孙哥是谁?在币圈,孙哥(割)可是无人不知,他可以算是本世纪争议最大的人物之一。今天鹅师傅就大家扒一扒这个孙割。1孙割72变对于骗子来说,孙割是他们跪拜的大神。他自由游走于币圈和链圈,一边割韭菜一边搞研究,一边研究割韭菜一边收购韭菜苗。但对于“韭菜”而言,孙割(英文名Justin)说割就割,可能会迟到,但从来不缺席。孙割之所以称呼一声“割”,在于他了然每一簇韭菜的习性与喜好。只要会蹭热点,放出点好消息,韭菜就会蹿一蹿,瞅准时机割一刀,神不知鬼不觉。靠着割韭菜的天赋,他赚取了人生第“亿”桶金。2017年8月,孙割复制以太坊,发明了他的波场,波场币首发1000亿枚,开售价格0.0015美元。仅半月,就募集到5800万美元。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下发了“九四禁令”,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做清退安排。而此时孙割早已闻声逃往海外,成功躲过国内打击。自此以后,孙割开始了他七十二变的“虚拟人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左右奔突,在互联网与边境线上东西跳脱。拥有难以想象的财富,蹭着数不清的“朋友”与“头衔”。现实生活中,孙哥身上曾经有过多重标签:北京大学历史系学士,GPA排名第一;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硕士;锐波科技创始人、董事长兼CEO;中国90后创业者领军人物;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论坛)全球杰出青年;福布斯2015年中国30位30岁以下创业者;湖畔大学首批学员中唯一90后学员……而如今,大家更愿意称呼他为,“90后朋克第一人,币圈二代目,NFT一代目,前政协委员、现巴菲特亲爹,坚定的价值投资者,东方韭菜养殖大户,白皮书复印机,微博热点洗白机器,亚洲雄风代言人,梭哈主义包装厂场长,东方碰瓷王,物理学天王,量子波动大师,结石研究专家,韭菜园社区扛把子,宾夕法尼亚三巨头之一,薛定谔边控人士,格林纳达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元宇宙太空第一人(不断更新中……)齐天大圣孙老师。”从7800多万美元拍下了瑞士艺术家的雕塑作品《鼻子》、2000万美元拍下毕加索的《戴项链的躺卧裸女》,到200万美元拍下安迪·沃霍尔的《三幅自画像》、600万美元拍下Beeple的《Ocean’s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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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医生全网直播妇科手术,聚众视奸会被罚吗?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随着各行各业转战线上,网络直播一下子成了香饽饽,无论是城市乡村、大街小巷,还是俊男靓女、大爷大妈,都能看到直播的影子。网络直播火爆的背后,各种乱象也是不少。比如之前鹅师傅提到的软色情带货直播(点击查看:为了留住LSP,多少带货主播甘愿被情色“绑架),还有近期各类主播涉及的偷税、传销等不法行为。而就在最近,一起网络直播无痛人流手术更是令人大跌眼镜,引发社会争议。所幸的是,事件以严惩告终。日照市中心医院有医生因网上直播妇科手术片段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照市中心医院因“违反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案”被东港区卫生健康局警告、处罚人民币5万元。近日,公安部宣布严厉打击偷拍偷窥黑色产业链条,再次提到了山东日照公安机关抓获偷拍、直播无痛人流手术的某三甲医院麻醉科医生厉某等。医生在手术室直播如入“无人之境”?这背后的事情并不简单。医疗手术直播究竟为哪般?手术直播背后隐藏了哪些黑产?医疗手术直播到底能不能播,应该怎么播?今天,鹅师傅就带大家深入的聊一聊。1医疗手术直播为哪般?据报道,这次妇科手术直播的举报人,曾经在直播间听到患者质疑直播男医生的身份,现场女医生跟患者说是麻醉师,可见,在场的女医生并没有制止男麻醉师的行为。是女医生默许直播还是男医生使用了隐藏摄像头?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公布。但无论如何,对于医疗手术直播这个新鲜事物,医生似乎已经稀松平常了,才会导致禁忌意识如此淡薄。的确,在医疗界,手术直播存在已久,手术直播是有正当场景的,主要包括授课型直播、指导型直播,有着重要的学术交流、医疗科普价值。授课型直播是指将手术画面实时地传播到会场或网络上,供大家观摩与学习,为同行间互相交流提供平台。指导性直播是指一些专家也可以通过手术直播远程指导,通过一些网络设置,远程在手术视频画面上点选、画线。如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曾在去年开展为期6天的手术直播周活动,16个外科科室携手麻醉手术科联袂呈现了160余台手术直播,吸引近五万人次观看。(图片来源:云南省肿瘤医院资讯)一般而言,手术直播多作为学术交流,专为学术圈圈内人士定向播放,非公众可见,进入直播间需要严格的实名身份审核。但也有些直播间在进行手术直播时没有进行观众权限限制,普通公众也可以进入观看。鹅师傅就成功进入了“东方呼吸内镜介入手术直播间”观看了手术直播的回放画面。一方面是医疗行业普遍的正当需求,一方面又缺少相应明确的强制规范。行外人大呼惊叹,行内人却习以为常,这也难怪男医生在医院直播如入“无人之境”了。2手术直播背后黑产的罪与罚还有一点鹅师傅觉得非常奇怪。一般来说,如果是用手机等摄像设备偷拍,肯定是一边拿手机假装聊天一边偷拍,避免他人发觉。但是这个男麻醉师第一视角直播时,并未影响男麻醉师的正常换液等医疗操作。男麻醉师很有可能使用了专业定制的微型偷拍设备。在这背后,是一个庞大的偷拍黑产链。这里有变态的偷窥狂,有专业的偷拍者,还有贩卖偷拍资源的各级代理。(图/腾讯举报中心公众号)甚至还有专门定制各类微型偷拍设备的黑产人员。帽子、水杯、充电宝、插座、垃圾桶、烟雾报警器,都能安装摄像头,1080P、4K、8G内存、遥控操作,只要你需要,没有他们做不出来的。偷拍黑产除了深藏不露的内鬼,还有从天而降、专门破解监控的黑客,他们利用技术破译摄像头APP,直接入侵并控制公共或家用的监控摄像设备。网上就有人贩卖医院手术室监控片段。一个敢卖,一个敢看。直播的背后是无数有着特殊癖好的观众。包括这个男医生以及背后的这些黑产分子,自有刑法重锤。目前,公安机关对当事医生刑事拘留,说明已经涉嫌犯罪。无论是拍摄者、还是贩卖偷拍资源的人,最有可能触犯的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对于生产、销售、使用安装偷拍设备的黑产分子,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或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开发破解他人摄像头ID的工具并出售,属于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涉嫌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哪怕你就是买来看看,纯属偷窥,满足好奇心,可能也因使用非法软件控制他人摄像头,而涉嫌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最终无法入罪,仍会被行政处罚或者按照民事侵权范畴处理。如果男医生在妇科手中有过分的触碰隐私部位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性自决权或者人格权、名誉权,还有可能构成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或第有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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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交易纠纷的背后,是披着羊皮的诈骗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提到电信网络诈骗,人们脑海里浮现的往往是那种躲在东南亚,操着“冒充公检法”“杀猪盘”等各种话术坑蒙拐骗,得手后立马逃之夭夭的形象。然而,根据鹅师傅的研究,发生在买卖过程中的交易诈骗在整个诈骗大盘中依然“名列前茅”,占比很高,而且被害人群分布极为广泛,属于高发多发的“全民适用”型电信网络诈骗类型。所谓“交易诈骗”,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或以提供非法业务为由,通过不发货、不付款或诱导扫描付款码、点击钓鱼链接等方式实施的诈骗。这种诈骗为何如此受诈骗分子青睐?据CNNIC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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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揭秘黄牛抢票内幕!春运火车票都去哪了?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每年春运,高铁回家都是一件令人头秃的事。没办法做到开售时间凌晨抢票,只能把抢票单挂在某程或12306“候补购票”上,做“时间的朋友”,期待出行最后两天发生奇迹,可惜结局往往是悲惨的。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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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会来了:向“电诈”亮剑!今年的论坛有亿点点不一样

一年一度的网络安全法治盛会,将于2月18日正式开幕!互联网安全与刑事法治高峰论坛又要来啦!本次论坛由国家反诈中心指导,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腾讯公司安全法律部共同举办。论坛将采取云端同步直播的方式,分设“实务防范”与“法律规制”两大核心议题,将于2月18日14:00在腾讯安全战略研究、守护者计划等视频号,以及腾讯新闻同步直播。届时,来自北京、广东、重庆、江苏、湖北等地的嘉宾将云接入直播,并进行主题分享。鹅师傅在此剧透:今年的论坛和往届有“亿点点”不一样:1首次视频号直播,政企学研汇聚一堂!2022年,学术大咖、反诈民警、一线检察官齐聚一堂,共筑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知名刑法学者张明楷、刘艳红、时延安悉数到场,为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精确指引。反诈民警、检察官、安全专家也将带来生动的案例,为大家揭秘“杀猪盘”等电诈套路的全过程。嘉宾的演讲主题都是满满的干货,带大家先睹为快:左右滑动查看更多看到这里,是不是已经心动了?2这里有一份反电诈的年终总结请查收这次论坛的内容非常聚焦——反电信网络诈骗。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本次论坛将深度剖析电信诈骗分子的惯用套路,从冒充公检法到“专业荐股”,从虚拟币到网络购物......在专业人士的火眼金睛下,再精致的伪装都将无所遁形。论坛上,我们还将发布《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系统梳理当下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新特征和发展趋势,全面展现打击治理工作成果。当然,立法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诈骗态势同样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焦点。对此,来自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诸多知名法学教授将对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深挖犯罪链条,厘清出罪与入罪界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3贯通理论与实务,不搞玄学,只讲干货总是感觉法言法语太晦涩听不懂?判决书看得脑壳子疼?本次论坛相当接地气,卸下专业负担,营造轻松氛围,用大白话把法律逻辑讲明白,用创意短片带你了解电诈产业链,巴适得很。还有沉浸式视频展示,2分钟给你讲明白一个黑产业态。此外,在直播中我们还将随机派发奖品福袋。2月18日14:00,法治盛宴即将开启!点击下方预约按钮,即刻锁定直播。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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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里有“冰墩墩”,你要吗?

来源:微信珊瑚安全这两天冰墩墩属实火出圈了作为新晋国际“顶流”冰墩墩现在可谓是“一墩难求”冬奥特许商品旗舰店门口几度人山人海图源新京报靠排队买冰墩墩是很难买到了然而线上冰墩墩相关品牌的联名款也相继断货在线下线上都出现“一墩难求”的情况后北京冬奥组委新闻发言人不得不发文回应“正协调相关方面,加大对冰墩墩的供应”除了国内国外冰墩墩也火爆异常据网络报道冰墩墩的手办在日本已经被炒到1万日元(555元人民币)在网友强烈要求落实“一户一墩政策”和巨大的需求缺口下冰墩墩代购出现了!“接代购”“出手办,不含快递溢价50r。”某社交平台上的「冰墩墩代购」话题中一发布就喜获近800条评论均是希望能帮忙代购的留言海外的朋友也是发动自己的亲朋好友排队代购这下,骗子也来蹭热度了!一浙江小伙找人代购冰墩墩就被骗了该小伙有一个在北京的网友为了买冰墩墩小伙给网友转账1000元过了会网友说现在买冰墩墩比较困难看这么麻烦小伙就提出不买了让该网友把钱退还即可没想到网友直接将其删除了除了这类诈骗骗子还会以次充好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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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在线性的时间中选择勇敢

来源:罗翔说刑法鹅师傅按:春节快到了,过年就是要追剧啊!鹅师傅最近沉迷《开端》不可自拔,今天推荐一篇罗翔的《开端》法律解读,已经看过的小伙伴不妨看看自己究竟在剧中学(错)习(过)了多少法律知识。什么你还没看过?鹅师傅吐血安利一波,相信本鹅没错的!!!最近,很多同学让我讲一讲热播剧《开端》中的法律问题。所以,我放弃了柏拉图,加入了追剧大军。当然,我对自己的说法是,我追剧主要是为了工作。很多内容我就不剧透了,当然艺术从来都来源于生活,生活其实比艺术更精彩,当然也可能更黑暗,更荒谬。这个故事围绕着一个问题不断循环:如何阻止一场爆炸案的发生?进而不断地逼问我们:如果人生能够重来,你会不会做得比现在更好?首先是爆炸问题。犯罪人自制炸弹,准备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这涉及了多种犯罪。第一,制造炸弹行为本身构成刑法125条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这个罪的基本刑是3-10年,情节严重的甚至也可以判到死刑。125条是我国刑法中最长的一个选择性罪名,全称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所谓选择性罪名的意思就是,可以拆开用,也可以合并用,但是不能数罪并罚。比如非法制造枪支,非法运输爆炸物,那罪名就是非法制造枪支、运输爆炸物罪。我一直在思考一个数学问题:这最多可以组合成多少个罪名呢?其实人文科学也离不开数学,难怪柏拉图学园立着一块牌子,不懂几何数学者禁止入内。第二,携带爆炸物乘坐公交车也构成犯罪。刑法第130条规定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爆炸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就是爆炸罪。刑法114条规定了五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是3-10年有期徒刑。如果发生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那就属于115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其次是正当防卫的问题。在其中一次循环中,男主肖鹤云在和携带炸弹者搏斗中,夺了她的刀并将其反杀。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正如我讲过的粪坑案一样,在判断正当防卫的时候,最重要是代入法,把自己代入当事人的情境,看你所做的事情是否超越了一般人的常情常感,而不要动辄开始理性人标准,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充当理中客。法律无外乎天理人情。因此,正当防卫最重要的标准有两点,一是时间上是否具有紧迫性,手段上是否具有适当性。刑法中规定了特殊防卫,
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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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终极研讨:“两高”实力带飞破局“主观明知”五大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来源中国刑法学会,整理陈德锋、秦现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首期实务刑法论坛研讨实录★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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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力全开!“猫咪警长”们的反诈大片来了

来源:守护者计划马上就要过大年了每年这个时候咱的钱袋子总是被虎视眈眈为了冲刺年底“KPI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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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州之死,“亲生亲卖”之恶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生来即轻,还时即净”。短短八字,是邢台男孩刘学州对自己人生的概括,让人心痛。17岁的人生应是什么样的?应是被家人守护的幸福,是和师友进步的成长,也是与父母顶嘴却依旧被爱的任性。可是,这些关键词从没出现在他的生命里。出生3个月因彩礼被双亲贩卖,成为大人利益的牺牲品。4岁时因爆炸失去养父母。上小学时因校园霸凌被迫转了5次学。初中时被男老师猥亵。刚刚找到亲生父母却被拒绝抚养。………在童年阴影、师友打击、双亲冷漠和网络暴力的多重攻击下,自诩坚强男孩的刘学州还是最终告别了世界,选择将生命安放在能包容一切事物的大海。会有苦尽甘来吗?也许有,可世间对他的亏欠太多,他等不来了。图源:河朔微澜1“亲生父母”的罪与刑:“亲生亲卖”没有刘学州父母的无情抛弃,就不会发生如此悲痛之事。在近年来严打拐卖的背景下,人贩子们很难再拐到孩子。这时候,孩子们的亲生父母又出来作恶。他们为了谋取利益,将自己的亲生孩子经过中间人卖出去,大大缓解了人贩子们的“货源压力”。这些孩子的数量甚至已经远超来源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刘学州就是这样一个被“亲生亲卖”的无辜孩子。一边是亲生父母无情抛弃孩子,另一边是踏上几十年艰难寻亲路的亲生父母,父母与父母之间竟然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孙海洋与失散多年的儿子重逢或许有人会天真地问一句,我自己生的孩子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关你啥事?难不成你还能定我的罪?各位客官先别着急开骂,虽然“亲生亲卖”的父母想要脱罪确实很无脑,但就“送养”而言,还真就有合法和违法的区别。以前,出于各种原因(例如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等),民间送养行为还比较多。只要双方不谈钱,就不算卖,就不会构成犯罪。哪怕是送养人收取了对方少量的“营养费”、“感谢费”,只要数目不是特别过分,法律也不过多干涉。但是,现在一些父母表面上打着民间送养行为的旗号,实际上干的却是贩卖儿童的黑恶勾当,刘学州就是以2.7万元的价格被“养父母”买到的。图源:澎湃新闻2011年5月的一天,刘晓东、余婷婷将其刚出生不久的一名男婴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任某甲夫妇。2015年7月的一天,他们又将两人刚出生不久的一名男婴以4.2万元价格卖给李某某、高某某夫妇。2016年9月的一天,他们再次将其与梁某某非婚生育的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王某丙夫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110号刑事判决书显然,“生孩子—卖孩子”已经成为这批人的盈利手段,这种泯灭人性的行为,难道只能道德谴责吗?法律必须不答应。图源:百度图片《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明送实卖”的情形属于拐卖儿童,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由此可见,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说白了,就是你是不是为了钱才送养的,子女是不是你非法牟利的对价。拐卖儿童向“亲生亲卖”的逐渐外溢,一边大大解决了人贩子的“货源压力”,一边因双方通谋而使得拐卖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另一边也对这些孩子们产生了更严重的心灵伤害。“亲父母”出卖时的无情,对孩子试图找回父母时的冷漠和各种推脱、拒绝抚养,是造成刘学州死亡的重要原因。多年后来自刘学州亲生父母的“补刀”既然亲生父母对其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无法通过出卖而改变,当刘学州找到亲生父母后,他们就应依法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亲父母”除了拐卖儿童罪之外,还因拒绝抚养而涉嫌构成遗弃罪。“亲父母”扭曲的人性所暴露出更大的恶性,等待他们的绝对是法律无情冰冷的利剑。2“养父母”的罪与罚: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罪一个巴掌拍不响。亲生父母想卖孩子,没人买也不行。“养父母”的市场需求,是刺激他们逐渐走上不归路的源头,不可不罚!图源:百度图片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养育之恩能否抵消贩卖之恶,却是众说纷纭,各执一词。有人认为,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受处罚天经地义,但“养父母”悉心照料这些孩子这么多年,怎么能构成犯罪呢?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在愚昧无知的传统观念以及客观需求的驱动下,对于收买行为,他们不但觉得无罪,甚至还认为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忠孝之举。图源:百度图片其实,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在当下的法律规定中,同样构成犯罪,并且一律需要入罪。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不仅要严厉打击拐卖方,也明确将收买儿童的一方定为犯罪,同时又规定买方没有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处罚收买行为还未被写入《刑法》,此时的打击力度还不够狠。1997年,立法者首次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写入刑法,同时保留了“没有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可以不处罚“的规定。这个条款一直延续到了2015年,当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罪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从此,“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罪”正式确立,彰显出立法者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儿童恶行的立法思路,被视为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重大里程碑。然而,当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中分别检索2015年以后“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案件情况却发现,前者的案件数量仍然远远大于后者。可见,即使在“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罪”的严厉政策下,相较于人贩子,“养父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还是少之又少。是法网织得仍不够严密,还给“养父母”们钻了法律的空子吗?其实不然。这其中涉及到诉讼时效,也就是刑法在多长时间内能追究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问题。追诉时效表(依据刑法第87、88条)拐卖儿童罪属于重罪,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虽同属犯罪行为,但相对而言属于轻罪。轻罪的诉讼时效比较短,而在茫茫人海中要找回被拐卖的儿童绝非易事,可能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而此时往往已经过了追诉的期限,这也是客观上导致此类案件数量较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如果收买后又有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出卖等犯罪行为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等,数罪并罚之后,最高追诉时效可能达到20年,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还可以无限追诉。“养父母”们绝对不要心存任何侥幸!当然,刘学州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属于除诉讼时效经过之外的另一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从刑罚的角度来看,据有关统计,绝大多数的“养父母”会被判处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较轻则会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于是便有声音呼吁,明明是收买方客观上造就了需求庞大的市场,怎么能处罚这么轻?!应该实行“买卖同罪”,遏制买方市场,铲除罪恶源头。鹅师傅想说,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定罪量刑要讲究罪刑均衡。盲目的重刑因为打破了这种均衡性,一定不会有好的法律效果,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可能是我们无法承受的。3逐渐癫狂的网络贩婴黑产天欲其亡,必先令其狂。在持续的严厉打击下,大量人贩子相继锒铛入狱,一批又一批被拐卖的儿童相继被解救,很多已经支离破碎的家庭得以骨肉重逢,“人贩子”们如过街老鼠一般,貌似已经无处可藏。他们开始绞尽脑汁地求生存,逐渐转战至隐蔽性强、流通性快的网络空间。在新的“寄生之地”,人贩子们“大展拳脚”。他们流转于各大网络平台,组建大量社区群组,并使用各种暗语,频繁更换各种马甲,令人防不胜防。图源:守护者计划他们甚至还能提供后续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疫苗本等“贴心一条龙服务”,轻轻松松就能搞定户口问题。黑白呸:一个疫苗本的售价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亲生亲卖”的“亲父母”,便能乘着这股“东风”,通过黑产中介,打着送养的幌子,在孩子尚未出生时就可以开始“预售”儿童。图源:守护者计划而迫不及待的准“养父母”们,也能在公开发布需求、相互竞价,怂恿、鼓动人贩子们去精准拐卖,或者向“亲父母”们精准定制。甚至,在买到手后觉得不满意的,还可以继续转卖。除此之外,人贩子们为了“线下收买合法化”,还开发出了“造假弃婴—报警拾得—合法领养”等新模式。于是,一条聚合“上游拐卖/亲生亲卖—中游网络售卖—下游买方购买”的完整网络贩婴黑产链便由此诞生。鹅师傅想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绝对不允许这些蛇鼠之辈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参与到网络贩婴黑产链中并对拐卖或收买儿童起到一定的作用,终将逃不过法律的严惩。打击拐卖儿童,不要再让“一时的大意”成为一个家庭“一辈子的无法抚平的痛”,杜绝刘学州事件再次发生,全社会一起加油!期盼天下再无拐卖!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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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自己的”微信号也构成侵公犯罪,别说没有提醒你!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微信账号,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共识,相关判例比比皆是。鹅师傅在“裁判文书网”随便一搜,就出来了大量相关判决,如:(2020)闽08刑终137号郭某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湘1022刑初83号罗某合、邓某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2刑初291号钟某某、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采用的无论是收购、盗取抑或其它方式,非法获取的都是“他人的”微信号,并最终予以出售获利。微信等网络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已多次明确,相关判决也反复予以认定。因而,上述行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无疑问。然而,鹅师傅最近发现,不仅出售“他人的”微信号属于违法犯罪,出售“自己的”微信号同样可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鹅师傅知道你肯定难以置信,说实话,鹅师傅刚看到的时候也跟你现在一样一脸迷茫。先别慌,下面就让鹅师傅带着你一起来深度解析这个案件。1案情回顾被告人刘某飞、白某星、宋某宝三位是老同学,因为之前做过58同城的代理商,微信号、微信好友均较多,后来萌生了出售微信号盈利的想法。刘某飞通过广告联系到收买微信号的男子,并将“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及微信好友信息出卖给该男子,获利580元。该男子承诺刘某飞每帮其介绍一个微信号给其200至500元提成,并提前支付给了刘某飞200元好处费。刘某飞为赚取提成将被告人宋某宝的微信号及好友信息介绍给收买微信号的男子,帮助宋某宝谈好出卖价格、整理好微信号,后把该男子微信号告诉宋某宝,让宋某宝与该男子交易。宋某宝与该男子建立联系后,该男子承诺宋某宝每帮其介绍一个微信号给其500元提成。之后宋某宝收到刘某飞微信转账8000元。被告人宋某宝将白某星的微信号及好友信息介绍给收买微信号的那名男子,帮助白某星谈好出卖价7500元、整理好微信号,让白某星加上该男子好友,与该男子交易微信号。后刘某飞收到该男子16700元转账后(包括其提前支付给的宋某宝8000元),给白某星微信转账7500元,给宋某宝微信转账500元提成,自己获得700元提成。然后,电信诈骗人使用白某星所卖微信号在朋友圈发送“炒股平台漏洞稳赚不赔,安装ATFX软件进行投资”等赚钱图片和视频,谭某看到信息后,下载安装该软件,并通过与软件里“在线客服”联系,先后向三个银行账号转款,共计被骗35792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飞、宋某宝、白某星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三人拘役三到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微信账号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在2017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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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玩起了区块链,监管难题如何破?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近期“元宇宙”“链游”概念爆火,作为其底层技术的区块链重新回到了普通公众的视野,殊不知,区块链早已被网络赌博平台玩得溜溜的。这让人不禁惊呼,赌场已死,赌博永生!讲真,虽然鹅师傅不是区块链专家,但鹅师傅懂赌术和人性!下面就给大家说道说道,“网络赌博+区块链”都玩出了哪些新花样?1网赌与区块链的三种玩法(一)支付结算:作为赌博筹码的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是网络赌博的常见情形。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为赌博网站自行收取虚拟货币作为赌资。赌客可以根据赌博平台提供的方法指引,自行购买虚拟货币后充值至赌博网站提供的账户地址,也可以通过赌博网站自行搭建的钱包app充值赌资。如(2018)鄂96刑终239号廖洪文、黄晓冬开设赌场案。参赌人员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向网站提供的收款账户汇款后,网站后台向其会员账号内充值等额的虚拟货币。会员用虚拟货币在网站上投注赌博后,再通过网站的提现功能将虚拟货币兑现。另一种模式为赌博网站通过跑U平台收取赌资。跑U平台提供承兑商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出售虚拟货币,转账后虚拟货币会直接转到赌博平台账户(参见黑产“三农问题”,是时候解决了!)。如2020年6月,广东惠州破获利用USDT作为支付结算通道的跨境网络赌博案件。赌客将现金支付给跑分者,跑分者向赌博平台支付虚拟货币,完成下注。最后,庄家用虚拟货币向跑分平台或虚拟货币承兑商兑换回现金。(二)杠杆合约交易:作为赌博投注对象的虚拟货币除了作为赌博筹码,虚拟货币还可以作为投注对象,即利用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涨跌设置杠杆合约。如(2020)吉0622刑初73号何某与王某舒某等开设赌场案。被告人自行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星币全球”,平台数据与火币网虚拟货币市场价格保持一致。平台设定50倍杠杆交易倍数,参赌人员使用USDT对虚拟币涨跌进行投注,平台同时抽头渔利2%手续费。(图片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三)智能合约:作为赌博规则的区块链技术较为复杂的是第三种玩法,部分赌博平台利用区块链2.0--智能合约开设网络赌场。所谓的智能合约便是用计算机语言取代了法律语言记录条款并由程序自动执行的合约。换句话说就是传统合约的数字化版本,跑在区块链网络上,由程序自动执行。以以太坊为例,“太坊上的智能合约是用来控制以太币的程序,它运行在名为EVM的虚拟机之内。合约由特殊的交易创建,这个过程就是把合约的字节码保存到区块链上。在区块链上完成创建以后,合约会有一个以太坊地址,就如同钱包一样。任何时候,如果有人向这个合约地址发送交易,都会触发“合约在EVM中被执行”。长期以来,赌场运营最大的难题是如何获得赌客的信任:场子是你开的,网站是你搭的,“美女荷官”是你请的,你人还在境外,你怎么让我相信你不会出老千?这也正是越来越多的赌场青睐智能合约的原因。智能合约将赌博规则以代码形式写在区块链上,公开透明、不可篡改、自动执行、无法干预。2021年4月,盐城警方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赌场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查扣涉案虚拟币130余万个,价值人民币2600余万元。(图片来源:澎湃新闻)柚子币公链上一款叫“Biggame”赌博应用,无需下载app,用户可以在公链上或柚子币钱包访问登入,使用柚子币下注,具体玩法包括上庄牛牛、红黑大战、终极德州、掷骰子和水果机5款游戏。(图片来源:盐城公安微警务)柚子币的显著特征是代码开源,所有用户都能看到。它摆脱了传统中心化应用不透明的机制,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保证了玩法的相对公平,开发者(庄家)没办法“出老千”。自2018年8月上线以来,网络赌场“Biggame”迅速积累了大批参赌人员,日均投注金额折合人民币达1000余万元,最高峰时日活跃参赌人员达1万余人。(图片来源:盐城公安微警务)2赶时髦?网赌平台缘何“钟情”区块链随着我国对网络跨境赌博的频频“亮剑”,逐渐低迷的网络赌博市场抓住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区块链。难道病急乱投医?当然不是!事实上,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所必需的隐秘性、传播广泛性与迅速性等“条件”,无一例外的与区块链的技术特征相吻合。(1)去中心化。去中心化就是指网络中各个节点的地位相等,传输内容和交易数据不再需要通过某个中心节点进行,数据也不再存储在中心节点上,这样可以防止因中心节点权力过大而引起的风险。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最核心的特点,然而去中心化的诞生也为中心化监管框架带来很多问题。(2)假名化。由于区块链各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换必须遵循固定的、预知的共识算法,因此区块链上节点之间不需要彼此认知,也不需要实名认证,而只基于地址、算法的正确性进行彼此识别和数据交换。假名虽然可以保护用户隐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但这同时意味着交易对方的不可知与难以追溯,一旦账户内虚拟货币被盗,成功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3)全球化。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疫情期间,境外赌博网站猖獗不休,虚拟货币极大满足了赌博洗钱的需求。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4)透明化。一方面,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比特币等大部分虚拟货币的每一次交易信息均向全网节点推送,但其公开的只是电子钱包地址和转移数额,并不显示虚拟货币地址的实际身份,身份信息虽不能直接获知,但区块链基础技术却提供了另一种追踪便利。由于区块链交易账本全网公开透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区块链浏览器查询追踪每一笔交易双方地址、金额以及资金去向。另一方面,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也是开源透明的,理论上创造了公开透明的规则,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作弊与腐败,也迎合了大型赌场变革需求。3“区块链+网赌”如何成为监管老大难?(一)技术障碍短时间难以突破无论是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还是作为赌博规则的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在网络赌博领域的应用都提高了侦查识别难度。一方面,从资金追溯角度来看,虽然区块链账本是全网公开的,但假名化还是提高了追溯难度,与此同时,虚拟货币跑分导致正常账户资金与涉赌资金相混合,再加上混币、匿名币等匿名技术,追溯难度进一步极大。另一方面,对于智能合约而言,如何认定其明知是赌博网站,需要对智能合约中具体代码含义有一定解读理解能力。当前监管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与人才储备,面对区块链带来的侦查取证、法律定性等问题时往往捉襟见肘。(二)两大法律争议“区块链+网赌”的监管难点,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定性争议。在利用区块链进行网络赌博的案件中,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广告投放等帮助或服务的,均可以按照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认定处罚。但对于是否可以按照第四方支付平台认定非法经营罪存在一定争议。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前提在于国家规定是特许或限制经营的情形,而目前国家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系完全禁止的态度,无法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次是赌资数额认定。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的《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跨境赌博意见》)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然而,由于我国政策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兑换,且大多虚拟货币价格并不稳定,如何认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各地做法不一,赌资数额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三)跨境取证难点将逐步凸显如今,国内打击力度加大,赌博网站服务器基本都转移境外,后台数据都在境外,境外调证难,导致实践中很多关键性证据难以调取。而随着虚拟货币时代到来,数据即货币,国内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虚拟货币交易所(CEX)也都转移至境外。两类重要证据未来可能均需通过跨境调取,难以全面调取证据,打击网络赌博障碍重重。4监管破局:法律与技术,两手都要抓想要破局,关键无非两点:如何找到网络赌博嫌疑人?如何合法调取充足证据定罪处罚?目前而言,有三个破解方向。一是前沿技术突破与应用。针对网赌平台提取黑样本特征,构建特征库,自动爬取赌博网站,以及通过复杂网络、知识图谱、无监督算法等智能工具或技术,扩展挖掘出更多的可疑涉赌账户并采取管控措施。针对利用虚拟货币流转赌资,如今,以“链分析”(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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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元宇宙有色狼出没

骚扰实际是为新的违规行为打开了大门:“如果你高度认同自己的虚拟化身并以真实的方式描绘自己,你就会感到被侵犯。如果有人向你的工作邮箱发送骚扰邮件,或者在聊天室骚扰你,那也没什么不同。”与此同时,VR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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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警察节|致敬我们身边的“守护者”

“110”是我们最熟悉的一组数字,每当遇到危难,面临不法侵害,需要紧急救助时,我们第一时间都会想到拨打“110”。自去年起,“110”又多了一层特殊的含义,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每年的1月10日为“中国人民警察节”,这一国家层面专门为人民警察队伍设立的节日,是对人民警察队伍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奋斗的充分肯定。今天,我们迎来了第2个“中国人民警察节”。这一年里,人民警察矢志不渝默默守护着我们:抗“疫”前线,他们逆行而“战”守护人民安康;网络暗战,他们争分夺秒守护天下无欺;缉毒战场,他们隐姓埋名与罪恶抗争;洪流肆虐,他们身先士卒守护百姓平安……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誓言。肩有担当,心中有爱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际,一场场疫情防控狙击战在中华大打响。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全国200多万名人民警察“疫”不容辞,与奋战在救治前线的医护人员一起挺立在战疫情、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第一线。机场、车站、医院、市场、社区……在各个疫情防控执勤点,人民警察日夜兼程,做好宣传引导和摸底排查工作;在街头巷尾,人民警察风雨无阻开展巡逻防控,构筑起一道疫情防控的坚固防线,守护好群众的生命安全,用绝对的忠诚无悔逆行,书写着“疫情不退,我们不退”的铿锵誓言。争分夺秒,韶华不负止付、劝阻、挽损、宣传……人民警察争分夺秒在反诈一线与时间赛跑,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截止2021年11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7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4.9万余名共紧急拦截涉案资金3265亿元,拦截诈骗电话15.5亿次、诈骗短信17.6亿条,避免2337万名群众受骗,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砥砺前行中,实时守护着千家万户的生计和维护着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日月无悔,负重前行乔装打扮智擒毒贩;千里追踪勇破大案;街头上演追车大战……禁毒一线,是智与勇的检验,是血与火的考验,是生与死的较量,远比影视剧里残酷、凶险得多。人民警察秉持着直面生死而不忘的初心,为了人民幸福生活放弃了无数个假日假期,度过了数不清的不眠之夜,正是他们日日夜夜艰辛付出,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安宁社会。截至2021年11月底,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8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7万名,缴获毒品23.7吨、制毒物品1144.1吨。藏蓝在身,责任在肩滔天洪水,牵动人心。去年,全国多省份遭受洪涝灾害影响,数千万人次受灾,乡镇被洪水包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在旦夕,人民警察闻“汛”而动,疾速挺进,冲在抗洪救灾的第一线。24小时连轴转,只为确保群众安全,防汛道路畅通,他们用坚实臂膀为群众筑起了一道坚不可摧的“藏蓝堤坝”,让警徽在抗洪抢险一线闪亮。进家门集民意,近距离解民忧,尽职责护民安。无论是烈日炎炎的夏日,还是寒风凛冽的深冬,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人民警察的身影。一声人民警察,一生忠诚守护。今天,是人民警察的节日,在这里,真挚而充满敬意地向全国200多万人民警察道一声:“谢谢!你们辛苦了!节日快乐!”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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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法理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7月10日03版作者:时延安“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传销模式,是一个典型的违法犯罪结构,参与人只要向下线“拉人头”,其行为都带有违法性质,刑法之所以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是为了限缩惩罚范围,同时考虑到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要获利者。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即重点明确了传销模式(主要是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骗取财物”的认定、罪名适用等问题。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41号)(下称“检例41号”)提供的要旨则聚焦在传销模式的认定上。刑法第224条之一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设计将“骗取财物”作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在解释上确实产生了争议。《意见》中提到,“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即便参与传销的人在参与过程中知道传销的性质,但认为没有被骗,也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显然,如此界定“骗取”与诈骗犯罪中的“骗取”不同,后者须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才能成立,而这里的“骗取财物”中,参与传销的人对参与活动的性质、取得利益的方式是清楚的,在一些情形下,其甚至清楚地认识到“越早进入、及时退出”是可以获利的,而这类情形并不影响该罪危害程度的判断,进言之,这类情形所涉及的传销资金金额不会从定罪量刑数额中予以排除。当然,就多数参与传销活动的人而言,其并不知道非法传销模式最终将“崩盘”并给绝大多数人带来损失。也正是由于法条明确将“骗取财物”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论者将该罪中所涉及的传销类型仅限定为“诈骗型传销”,而将所谓“经营型传销”排除在外。如此看法,显然是将该罪中的“骗取财物”与诈骗犯罪中“诈骗”的含义相等同。如此解释,当然可以限缩该罪的成立范围,但如此理解却存在明显不当。首先,实践中一些非法传销行为难以清晰地归入“诈骗型”抑或“经营型”,既然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就很难说其不是一种经营行为,即便这种经营行为本身,从纵深来看是一个欺诈性的行为结构,也就是说,“骗取财物”是通过创设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得以实现的,从证据材料看,多数这类案件中都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情形。其次,如果将“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的“诈骗”来理解,其实完全没有必要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集资诈骗罪来处理即可。恰恰是因为其与诈骗行为的结构不同,立法机关才将其独立成罪。对于那种没有实际商品交易活动或服务提供活动而进行所谓传销的,应直接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而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三,如果将该罪的“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中的“诈骗”,就会与其法定刑配置明显不匹配,还会与其他类型的特殊诈骗罪的法定刑形成较大落差,如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且一般而言,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数量要远低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参与传销人数量。其四,法律和《意见》没有为该罪规定“非法占有”这一典型的诈骗犯罪的主观要素;同时,犯罪数额计算是以“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计算,而如果将该罪理解为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则应将已经返还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可见,简单地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诈骗型传销,甚至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没有充分的法理根据,从法条字面意义进行界定,也与该罪的规范目的相冲突,而且将诈骗型传销与经营型传销区分对待,在实践上也行不通,甚至会给司法工作者认定犯罪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如前所述,非法传销本质上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只不过这种经营模式带有不可控制的风险性,且整体上带有一定的欺诈性。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和罪状的规定看,该罪的入罪法理即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制造一个高度风险且带有欺诈性的经营模式,进而导致数量较多参与人的财产利益处于高度风险乃至造成直接损失,进而严重危害了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与直销模式不同,这种经营模式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且达到一定程度必然难以为继并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与财产犯罪不同,这种高风险依托于一定的经营活动,且针对多数人,也正因为如此,该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而非财产犯罪。刑法对该罪罪状的规定、解释性文件对该罪组织层级和人数的界定,就是以形式化的描述方式来界定这种高风险的经营模式,进言之,法律和《意见》将该罪的首要特征定位在这种模式上,相形之下,解释性文件对“骗取财物”反倒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就“检例41号”而言,其“要旨”内容也聚焦在传销模式的界定上,而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在于,从“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因素进行判断,金乔网经营模式是否属于非法传销模式。可以说,只要认定涉案经营模式符合上述《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特征,对该罪的认定已经完成大半。当然,《意见》对非法传销模式的界定采取了形式化的判断标准,没有给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基于以上分析,应当认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这种模式创设能够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高度风险,且对该风险不加干涉必然会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当行为人推出这种经营模式并付诸实施,这个高风险就现实存在了;对风险程度的判断,不需要进行事后判断,从其经营模式就可以进行判断,也就是从参与传销人数、计酬模式、返还本金方式等因素,就可以测算出其模式的风险程度、开始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时间点以及损害程度。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对非法传销模式的判断,首先需要根据《意见》第1条进行形式化判断,但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即行为人创设了一个多层传销的经营模式,是否会对参与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高风险。“检例41号”中公诉人在证明被告人行为具备《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非法传销的形式特征同时,也提到了风险的积累、放大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参与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此证明,能够更好地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危害性。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传销模式的判断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该罪罪状中“骗取财物”的认定可有可无。如前所述,法条中的“骗取财物”,说明这种传销模式带有欺诈性,即对多数参与人而言,其并不清楚这种模式的高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尽管他们对上下游活动及取酬方式是明知的。从这个角度讲,对“骗取财物”的认定,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所创设的传销模式是否具有欺诈性,如此也与这种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联系起来: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就意味着,其实施必然会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而行为人没有告知参与人这种高风险,换言之,如果参与人尤其是后参与传销的人知道存在这种高风险性,那么就不会加入。所以,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仍应对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事实进行认定。由于本罪不属于诈骗犯罪,因而没有必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该罪属于牟利型的犯罪,但行为人是否从创设并实施非法传销模式中获利以及获利金额,对于本罪认定无关紧要。“检例41号”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要旨”的归纳以及指导意义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该罪的入罪法理和出罪事由。这提示我们,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这就是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带有高风险性,进而对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危险乃至造成损害,在很多经济类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经济活动的“外观”,但其创设了高风险而且不予有效管控或者根本无法控制,进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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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发布!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三部门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安全审查是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修订了《办法》。《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增加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同时完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因素等内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对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2022年1月4日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简要介绍《办法》修订背景?答:网络安全审查是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活动进行审查和对部分重要产品等发起审查,对于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我们据此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了修订,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并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问: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的结果有几类?答: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始终支持境内企业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办法》明确“掌握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无需审查;二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继续赴国外上市程序;三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允许赴国外上市。问:如何理解网络安全审查中涉及的数据处理活动?答:根据《数据安全法》,数据处理活动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办法》重点聚焦的是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上述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问:网络平台运营者何时申报赴国外上市网络安全审查?答: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在向国外证券监管机构提出上市申请之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问:赴国外上市网络安全审查如何提交申报材料?答: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承担。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等任务。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设立网络安全审查咨询窗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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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北的杀猪盘,太恐怖了

来源:海中社缅北即缅甸北部,也称“上缅甸”,主要由马圭、曼德勒、实皆等省和钦邦、克耶邦、掸邦、克钦邦等组成。缅甸在1885年被英国入侵,此后落为英国殖民地。为了维持缅甸内部的平衡稳定,英国人特意在边界扶持了一些少数民族。提供钱,提供武器,用他们来牵制缅甸的国内军队,这就为以后缅甸北部军阀“占地为王”埋下了伏笔。在缅甸,光少数民族就有一百三十多个,其中又以果敢族、克钦族、掸族人口较多,分别都有自己的独立武装力量。缅北名义上属于缅甸,实际上特立独行,加上缅北多山多林,错综复杂,因而混乱不堪。到底有多乱,贴张图大家就知道了。武装冲突、违法犯罪、黄赌毒这些都是常态,除此之外,缅北的电信诈骗更是臭名昭著。今天着重跟大家聊一聊电信诈骗,因为这一点关系最大,中国人被骗去缅北做电信诈骗的,简直太多了。光是2020年,全国关于电信诈骗就立案102万起。诈骗金额高达353.7亿元,平均每起被诈骗3.4万元,其中境外诈骗的比例,高达六成。境外诈骗主要集中在东南亚,缅甸是其中之一,主要分布在缅北一带。缅北的电信诈骗,以“杀猪盘”最为出名,杀猪盘是行话,是对受害人的蔑称。受害者叫“猪仔”,找受害人叫选猪,和受害人聊天建立关系叫养猪,培养感情叫喂猪,实施诈骗叫杀猪,平台叫做“猪圈”,聊天软件叫“猪食槽”,聊天的剧本叫做“猪饲料”。杀猪盘原理很简单,骗子在社交软件上伪造一个高富帅、白富美的身份,与受害人谈恋爱,然后不经意间透露自己赚钱项目,引诱对方投资,最后骗取钱财。不是简单的电信诈骗,告诉你银行卡有问题、你涉嫌洗钱犯罪等等,这些都太low了。人家是花大量时间和精力,以一个高富帅、白富美的身份,先跟你培养好感情,建立信任和恋爱关系。最后一击而中,骗的你倾家荡产。这种场景下,受害人上当受骗的概率大幅提升。被骗的案例,那可太多了,网上随便一搜全是被骗的。受害人主要分两种,一种是被骗去缅北当骗子的,另一种是被出去的骗子骗了钱的。。。下面给大家还原一下被骗出境,然后参与“杀猪盘”诈骗的全过程,给大家提个醒,万一遇到了,千万别上当。首先,骗子们会以“高薪境外务工”为诱饵,诱使国内的一些工资低、待遇差、或者找不到工作的失业人员出境。他们的要求很低,会上网、会打电话就可以,工作内容就是每天跟客户聊聊天、推销一下公司“外汇”产品,做的好月入十几万,不好也有好几万。。。月入这么高,违不违法?这时候他们会告诉你,不违法,只是打法律擦边球。一番天花乱坠的煽动下来,加上如此高的薪资诱惑,很多人就按耐不住,上“贼船”了。经过一番折腾,转机再转机,转车再转车,翻山越岭,终于你到了那个陌生的地方。进了所谓的公司以后,会有短暂的岗前培训,这时候受害人恍然大悟,原来公司是搞诈骗的。但是为时已晚,你的手机、身份证早就被各种名义收走了。这时候,你就必须作为一线“客服”,假冒高富帅、白富美,寻找目标对象,开始“养猪”。不愿意干?水牢、死亡、毒打,你想选哪个。如果你非要离开,也不是不行,只是要交一大笔赎身费。要是有这么多赎身费,也不至于出国打工了。反抗强烈的甚至会被卖去贩毒、卖淫,要么直接打死。这已经不是国内了,打死人找个地方埋了,丝毫不影响公司继续诈骗。想逃跑就更难了,这些诈骗窝点的大门,一般都有带枪的大汉负责看守。即使你真的跑掉了,大概率也会因为人生地不熟再被抓回去,轻则残废,严重的直接就被打死了。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没人敢逃跑,也没人敢不听话,只能乖乖加入诈骗团伙,一起诈骗。诈骗的人很惨,被诈骗的人更惨。他们首先会通过一些网络渠道,去认识这些受害人,先聊天建立感情。一般来说,受害人女性居多,年龄分布在25-40岁,基本都是单身离异,越有钱,被骗的越多。有了前期的感情铺垫后,诈骗分子会有意无意透露自己在投资理财,诱使对方一起加入。这些操作的所谓“投资平台”,都是诈骗公司自己的平台,涨跌随便控制。所以这些诈骗公司对从事互联网的技术人员,也有需求。这就是为什么偶尔也有程序员被骗的原因。一般受害人前期的小额投入,都会有很高的收益率,接着便会放松警惕。一旦大额投入,危险就开始了。你可能继续赚钱,但是提现不会成功,然后客服告诉你接着投,接着投才能提现。随后继续套路,各种问题接着充钱,直到你倾家荡产,意识到被骗。至此,一个完整的杀猪盘结束了。很多受害者,要么是单亲妈妈,要么是独自打拼的都市白领,被骗走全部积蓄,有的甚至深陷网贷。少的被骗几百几千,多的高达上千万,人均几十万都是常态,这些钱都是他们辛苦工作挣来的,有的是买房子的首付。一旦被骗,很难追回,因为骗子们的诈骗窝点,设在境外。很多受害人最终走投无路,都自杀了。如果你在缅北,看到夜晚中的一束束烟花。即使在深夜,也会被惊醒。这不是在过什么节日,据警方控制的诈骗人员口述,这是他们诈骗成功在庆祝。每成功诈骗50万金额,他们就放一束烟花来庆祝。也就是说,每放一次烟花,国内就可能有一位受害者家破人亡。那些被骗过去的诈骗人员,都想回国,但是出去容易,回来就难了。所以如果一个诈骗团伙被警察一窝端了,这些人反而会很高兴。。。因为至少不用每天都活在毒打和死亡的恐惧中了。在杀猪盘里。相信,是诈骗得以实施的根源。爱情,是受害者被利用的工具。贪婪,是最后一把助推剂。杀猪盘黑产是一个很大的产业链,从上游开网站的,提供技术、卖服务器的公司,一直到下游狗推、中介,洗钱,配合十分完备。底层的狗推只是被剥削的一部分,坐收利益的大佬却在背后逍遥自在,而他们的潇洒,是建立在无数人痛苦之上的。所以,如果你有朝一日被高薪吸引入缅,等待你的很可能不是体面的工作,而是深陷诈骗狼窝后的万劫不复。中国政府一直在大力出击,就算杀猪盘转移到国外,也从不放弃。外交部、公安部曾多次发出提醒。但是,总有人不知情,或者抱着侥幸心理前往缅北这个危险的地方“捞金”,最终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自己的手足同胞。最后提醒那些幻想去境外搞诈骗快速发家致富的人员,没有轻松赚大钱的活,也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在境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生安全得不到保障,运气不好的话,命都丢了。没事可以多读书、多看报、多提升自己的认知,真的很重要。骗子的套路其实不难识破,当你提升了认知,提高了维度,识破了骗局,那这些骗子的出现,就是给你的生活增添乐趣的。记住,不轻信,不转账,问你要钱就拉黑,实在不行先报警。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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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排名将朱婷被逼上法庭,对手究竟有多嚣张?

条非法经营罪,该条也系针对“黑公关公司”进行刑法规制的直接法律依据。敲诈勒索罪。某些小型“黑公关”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删除某些敏感信息而向企业“碰瓷”时,可能构成刑法274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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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我,不要再被“元宇宙”骗了,好吗?

来源:不好为师而人师者作者:buhaoweirenshi要说近几个月最火的概念,“元宇宙”当仁不让。大家知道,扎克伯格把Facebook改名为元宇宙(Metaverse),马斯克也频繁为虚拟货币站台,艺术圈很多人大谈NFT(非同质代币),“元宇宙”概念在商业圈爆火、爆炒。据说有人在网上卖元宇宙的课,一个月就挣超过百万。每分钟,微博上都不断有用户讨论关于元宇宙的投资技巧,或者贩卖商业课程。“元宇宙区块链游戏”等概念股票层出不穷,瞬息万变,元宇宙房产越炒越热,每周交易额高达数亿人民币。央视、学习强国等官方媒体不断发声,提醒可能的风险与骗局,但是这股投资热潮只增不减。商界起了个头,国内学界也跟进热议。不少人文社科学者都批评元宇宙的过热,很多人看到了“元宇宙”概念的再次火热,其实是资本逻辑的新发展,也会带来新的异化。之前,著名科幻小说家刘慈欣就已经批评过元宇宙,得到很多赞成的同时也招来了不少骂声。然而,种种讨论却让“元宇宙”更热。各种元宇宙叙事满天飞:神乎其神的想象,恶搞的段子,发财的小道消息,以及谣言、骗术……什么都有。有个人写了个段子说:“我要提醒一下冷嘲热讽的各位,冥币,它也是metaverse,元宇宙概念。虚拟世界(往生)硬通货,妥妥的当下热点,未来发展方向,而且有落地,有共识,用户技术突破十亿,不依赖VR、AR技术瓶颈。”从事相关研究的科技人员着急了,赶紧站出来声明:与元宇宙相关的主要是虚拟实在(VR)技术、区块链技术,尤其是其中虚拟货币技术、NFT技术,电子游戏设计技术、5G6G新一代移动通讯技术等新科技,它们最近的阶段性突破,出现了会聚在一起的新趋势。元宇宙既没有有些人说的那么玄乎,但也不是一个骗局。但是,科技人员说的东西太专业,被淹没在众声喧嚣之中。我们的问题是:哲学家究竟怎么看待元宇宙呢?我们该警惕的究竟是什么?1你说的“元宇宙”是哪个?从技术、学术、话术与艺术来看作为职业哲学家,首先要提醒诸位:必须区分“元宇宙四术”,即元宇宙技术、元宇宙学术、元宇宙话术和元宇宙艺术。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很可能是不同的元宇宙叙事。科技人员讲的是元宇宙技术,说的比较实在。新技术目前进展很清楚,但应用和落地很复杂。AI大火五六年,推广开来的产品不多。元宇宙有什么可以落地的新产品?很多人质疑,风口过后,会不会就是多卖了几个虚拟头盔、虚拟眼镜,多开发了几款3D电子游戏呢?努力推动技术发展,是科技人员考虑的事情。与科技人员非常不同,资本讲的是元宇宙话术,全是人类新未来、世界新纪元之类,不少玄而又玄的神话,莫名其妙的大话,以及轻松赚快钱、赚大钱的迷魂汤。《头号玩家》电影截剧照资本考虑赚钱。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这一百年来大的经济危机,都是靠一波新的科技应用浪潮,才真正走出去的。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只有不断推出新技术产品,才能维持经济健康。因此,资本炒作技术新概念,属于常规操作,无可厚非。元宇宙话术实质是资本推销术。资本推销VR技术已经不是第一次。讲到元宇宙,总提到两部科幻电影:《头号玩家》、《失控玩家》。其实20世纪90年代,欧美就有过一波热潮,好莱坞跟风拍过许多相关科幻电影,早期的比如1982年的《电子世界争霸战》,2010年出了续集《创.战纪》;1990年的《全面回忆》;1999年的《异次元骇客》《感官游戏》《黑客帝国》等。《电子世界争霸战》电影海报讲到元宇宙,总会提到“第二人生”(Second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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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完税,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

来源:Legal观察近日,薇娅偷逃税被查追缴并处罚13.41亿一直挂着热搜。热心群众一面心疼王先生1个亿台币的离婚官司有点打脸,一面慨叹作为打工人,得从秦朝开始打工还得日进斗金才能凑上这个补缴的税款。暂且不讨论通过个独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是否违规,单就本案涉及的刑事问题进行分析。税务机关的官方解答中已经说明了为何没有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薇娅没有刑事法律风险,如官方回应: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薇娅案跟刘晓庆案为何处理不一样?首先,普及一个你们可能没想到的梗: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刘晓庆案(暴露年龄了)?前情提要一下:刘晓庆2002年因涉嫌偷税被刑拘,之后被正式逮捕,她一共被羁押了422天。由于积极补税(拍卖了19套房子),获取保候审,最终免于起诉,只有她公司的总经理被判了刑。看上去,刘晓庆案涉及偷税金额不过千万,比薇娅几个亿的数额少了很多,但刘晓庆仍未免400余日的牢狱之灾,薇娅则毫发无损,是不是不公平?首先纠正几个概念。刘晓庆当时是审前羁押,2002年7月24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后取保候审,最终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被羁押的400余日都是审前强制措施,并非被判处刑罚。其二,刘晓庆当时是偷税罪,而薇娅案现在涉嫌逃税罪,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已有大不同。刘晓庆出事是2002年,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欠税2000万。当时刑法对偷逃税款行为的规定还是叫偷税罪,条文规定:其中“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了。所以刘晓庆当时上千万的偷逃税款,已经是非常惊人了。而偷税罪在2009年2月28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就被“逃税罪”所取代。而薇娅案发生在2019-2020年间,适用的是逃税罪的相关规定。这两个罪虽然都是规制偷逃税款的行为,但不仅是罪名不同,逃税罪不仅改变了原来具体数额和比例相结合的定罪量刑标准,改为单一制,而且增加了“初犯补税免罪”的规定。2薇娅能免责的主要原因此次薇娅能够不被追究刑责,就是用的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次重点分析一下,什么情况下还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3什么情况下还是要刑事追责?(1)超过规定的履行期限,未履行完毕行政处罚责任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初犯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初犯、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才能认为逃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已受行政处罚”应当理解为客观上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否则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也可以参见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也明确了在立案前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并履行完毕的,才不会作为犯罪处理只要启动了刑事立案程序,则是否履行缴税义务、行政处罚,都不影响刑事程序的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往往会规定一定的履行期间,只有在该期间内当事人仍未履行完毕的,税务机关才有可能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才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两个以上单位在五年内先后逃税,直接责任人是同一的逃税罪适用双罚制,而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前提是构成单位犯罪。实践中不乏某自然人前后设立多个公司,并实施逃税行为,由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初犯五年内只要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的,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按照单位犯罪的原理,互相独立的多个单位(应当是不属于专门为偷税而成立的),如果无论是逃税数额还是逃税次数,都不能累计计算,就给逃税人开了方便之门,有违立法初衷。因此如果是同一自然人担任两个以上逃税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即使上述两个单位在五年内都只进行过一次逃税行为,也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为不属于可以免责的范围。写在最后此次薇娅被查,系税务机关通过税务大数据分析获得的线索,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对其进行立案并进行上述处罚。不仅如此,国家税务总局也发文支持各地税务机关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相继发布通告,要求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敲黑板:在被税务机关督查发现漏缴税款的当事人,赶紧补缴去吧,这样可能最少0.5倍、最高5倍的罚款就不用交了,而且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多好!本文作者:李斌、张一飞、张国豪(植德律师事务所)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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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的赃款被“无接触”式洗白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裸聊”后应对方邀请加入一款App,被害人把手机号码录入后才发现,通讯录被对方获取,“裸聊”过程也早已被全程录了视频,不得不按照对方要求加入群聊不停发红包,直到忍无可忍报了警。案发后,一个通过线上抢红包、线下取现方式转移非法资金的犯罪团伙率先浮出水面。1甜言蜜语布下陷阱今年3月的一天,钱先生通过某手机App添加了一名叫小美的女性为好友,之后二人便通过线上视频“裸聊”。不久后,在小美的要求下,钱先生下载了另一款手机App,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录入了该App中。“录入之后小美获取了我的手机通讯录名单,她给我发消息让我给她汇3888元钱,不然就把‘裸聊’视频发给我手机通讯录里的联系人。”钱先生这才知道,小美对整个“裸聊”过程进行了录像,而他应小美要求下载使用的App则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出卖给了对方。出于恐惧,他立即通过线上转账的方式将3888元汇入了小美提供的银行账户。但对方显然不满足于此。接下来,在小美的指令下,钱先生通过扫码进群的方式陆续加入了5个群聊,并在这些群内发了56个1000元红包。在红包被群内成员抢空后,小美又向其索要1万元钱。“我把1万元汇过去后,她又问我要钱,但是我实在没钱了。”面对小美一而再、再而三地索要,钱先生无力招架,最终选择报警。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小美在作案过程中使用的是假名,没有任何可以核实身份的信息。随着侦查的进一步深入,警方发现,小美仅是犯罪团伙中的一员。这个犯罪团伙均是通过“裸聊”录制聊天视频并向被害人勒索钱财的方式牟利,目前已有16名被害人报案。而小美等上游犯罪团伙成员作案均借助“第三方”与被害人进行转账交易,且与“第三方”之间也无实际接触,导致团伙成员均未到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对小美等人涉案情况展开进一步侦查。根据被害人群聊红包的领取记录,警方将目标锁定在了崔某、何某等9人身上,并赴云南省将9人抓获归案。经侦查,这9人虽不了解上游的犯罪情况,也并不直接与小美等人接触,但红包中的资金却由上游犯罪团伙人员监管,并逐渐形成了一条“线上抢红包——汇总红包至专人账户——线下银行取现”的洗钱犯罪链条。2雇人抢红包洗赃款今年初,崔某在朋友打麻将的邀约下,与堂哥何某来到云南省文山州某宾馆赴约。“当时宾馆房间里人挺多,我都不认识,其中有个男的对我们说,要用我们的账号在群里抢红包,抢完之后会给我们两三百元钱作回报。”由于两人都没有工作,崔某、何某在得知抢红包也能挣钱后便爽快同意,成了该团伙的“包手”。之后,二人先后进入了5个群内人员配比一模一样的群。每个群有11个人,崔某、何某等7人为“包手”,其余4人实时监督资金流向。4人告诉群内的“包手”不得互相添加好友。建群一个多小时后,便有一个人通过扫码的方式进了5个群,而后开始发红包。“包手”抢完红包后将钱汇总至其朋友指定的“包手”处,之后崔某与何某分别得到了300元报酬。无需成本投入、无需付出劳动,用手机简单操作就能短时间内轻松获得几百元报酬,面对这份工作,崔某与何某乐此不疲。经查,在短短2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包括崔某在内的7名“包手”便通过抢红包的方式转移资金131万余元。3指使他人取现完成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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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留住LSP,多少带货主播甘愿被情色“绑架”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2021年,网络直播带货依然是炙手可热的风口行业。超级大蛋糕已经摆在那里,每个怀有发财梦的商家或个人,都想要不顾一切扑上去,以求分一杯羹。但直播带货是个技术活,只有那些活好嘴甜的“直播技师”,才能真正分享行业红利。而连那些吃不到第一口蛋糕的人便动起了歪心思,从包臀裙、黑丝袜再到腹肌猛男、儿童内衣,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他们不生产色情,他们只是勾起了“LSP”(老色胚)们对色情的欲望。1从“售货媛”到“男色经济”,软色情玩出了新花样故事回到今年夏天,那个驾照直播间,那个讲科一的美女教练......从今年6月底开始,一股“神秘”的直播学驾照之风突然火了起来,很多早已经拿到驾照的“老司机”坚守在讲驾考知识的直播间,立志要重新从科目一学起!鹅师傅不懂,但觉得大为震撼,直到鹅师傅进入了直播间~呵呵,果然是老司机!随着驾照直播间涉嫌软色情被封禁,老司机们准备一哄而散之时,二手车市场又来搞事情了。嗯?怎么又是车?细心的鹅师傅发现,卖车的女主播现在只有一个标准:胸大,穿紧身衣....车媛们虽然对二手车知之甚少,但对于吸引氪金打赏却轻车熟路。部分二手车媛还展示出了一些擦边球的“暗示”动作,懂事的老司机们直呼内行~当然,不仅是二手车市场,性感网红已经进军到各类带货直播间,从男装到茶具,从渔具到显卡,哪里有gie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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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涉人脸识别犯罪的关键问题

为非法网络高利贷软件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以其设立的“武汉简雍”公司的名义从董某处接收高利贷催收业务,同时非法接受由董某提供的相关借款人个人信息,并按照贷款的不同逾期阶段获得佣金。“救急白卡”APP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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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女生真好骗”

来源:温血动物作者:warmblood近日,南京警方发布了一则电诈警情通报——南京一周之内发生了6起“杀猪盘”电诈案件。很快,这张图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迅速传播开来——只是传播的原因并不是对被骗者的同情。不少人抓住了被骗金额玩起了梗——感慨“南京富婆多”。每次网上出现有人被骗了巨额资金的新闻时,也都能在下面看到类似的留言。但实际上,习惯了用玩梗的心态看待这类诈骗新闻,往往也容易忽视这样一点: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诈骗,目的都不仅仅只是榨干你的存款。骗子往往会让人去借网贷、借遍身边的亲朋好友,直至倾家荡产。因而,被骗了这么多钱并不意味着被骗的人很有钱。而是意味着他们不仅被骗,还可能欠了一屁股债。每一场涉案金额巨大的骗局背后大多都是一场惨痛的悲剧。2016年,佛山市一名环卫工人被骗了140万。这140万是他辛苦积攒30年的全部家当,其中还有他和父亲的全部存款。被骗之后,环卫工一家人的命运因此被改写。报道的最后,有这样一句话:“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今后不知道何去何从”短短一行字的背后是无尽的悲痛和迷茫。2019年,苏州一女子遭遇了电信诈骗,被骗了311万。在新闻报道的最后,同样也提及了这样一句:“以后努力挣钱,先把房子抵押了贷款给同事还钱。”这句话交代了被骗的资金来源,也引出了一个家庭因此遭受的沉重打击——需要卖掉房子来还钱。今年9月份,常州一名刚刚毕业的研究生,3小时内被骗了70万。有多少大学生刚毕业就会有70万的存款呢?——答案是这70万都是来自网贷平台的贷款。今年10月份,西安一名毕业生4小时被骗了92万。这92万包含了他和女朋友的所有积蓄、父母的积蓄,另外还有30多万贷款。其中一部分钱原本是计划用来治病的,这一骗让原本不易的生活雪上加霜。如果只看通告,你或许只会觉得被骗的人“人傻钱多”,甚至会觉得被骗的都是“富婆”,和我们普通人无关。但当你掌握了更多的细节,了解受害者真正经历了什么的时候,还会这样觉得吗?知乎上有一名诈骗亲历者讲述了自己被诈骗107万的经过。她提到,这107万,包含了自己和父母的全部积蓄,此外还有20万的网贷和50万来自亲朋好友的借款。讲述的最后,她的字里行间充满了悔恨和痛苦。看到这里,是很难再去苛责一个本就被骗的可怜人有多糊涂的。很少有人愿意像这样揭开自己的伤疤,展示给他人。那些精简的官方通报和新闻报道的背后,是置身事外的人看不到的、发生在个人身上乃至一个家庭的崩溃。而将这些悲剧简单地归结于个人的愚蠢并轻蔑地加以嘲讽,是很残忍的。每隔一段时间,就有新的杀猪盘骗局被曝出来。据统计,深圳市2021年上半年因“杀猪盘”被骗人数达980人,单笔损失金额25万元。这意味着每天被“杀猪盘”诈骗的金额高达134万元。为什么有那么多惨痛的案例作为警示,还会不断有人上当呢?有人嘲讽是受害人太蠢。比起清醒客观地看待骗局本身,置身事外地嘲讽受害者显然毫不费力。但只有全面且深刻地了解骗局并时刻警醒,才能真正远离被骗。什么是杀猪盘?杀猪盘,是指诈骗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受害人投资或赌博的一种电信诈骗方式。这个名字是诈骗团伙自己起的,包含着他们对受害人轻蔑的嘲讽和自以为是的得意。他们将社交平台称为“猪圈”,将社交平台上的目标对象称为“猪”。首先,他们会在众多婚恋交友网站上注册账号,把自己包装为成功人士。他们会从各个网络平台去扒帅哥的照片和一套资料,作为自己的人设发在朋友圈。这些虚假的人设被称为“猪饲料”。其次,他们会在各个交友平台有选择性地寻找目标对象。对他们而言,合格的诈骗对象一般具备两个条件:1.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骗得到钱。2.对情感陪伴需求强烈,能投其所好。前杀猪盘成员在揭秘骗局细节时这样说道:“专门就'杀'单身女性或家庭不和那种。”“但凡她能从支付宝借呗微粒贷或信用卡贷出来一分钱,都把她骗得光光的。”在互相添加好友之后,骗子就会发起猛烈攻势,用各种花言巧语填满对方对未来的全部幻想。他们一点一点骗取对方的信任,很快和对方建立起恋爱关系,这个过程叫做“养猪”。一直以来,被杀猪盘诈骗的人群中,并不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不少人想不明白,是因为我们往往低估了诈骗团伙为了骗取钱财能做到什么程度。他们牢牢地抓住了人性的弱点,并熟练地掌握了各种PUA技巧,将对方玩弄于股掌之中。一个被骗的人,她所面对的不是一个诈骗分子,而是一群毒辣冷血、无所不用其极的诈骗团队。首先,每一个诈骗分子在入伙时都会受到专门的话术培训,包括怎么打招呼,怎么应对各种问题。不管对方发来什么消息,他们都会第一时间同步到团伙群,会有“经验丰富”的惯犯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回。只要对方提出要见面,他们就会找各种借口推掉。“要么说自己在三亚,要么要去香港”,随后发来一张假机票,让人信以为真。沉浸在“甜蜜陷阱”里的受害者怎么也想不到,网络那一头的“完美伴侣”竟是一群成天守在电脑面前、想尽一切办法等她上钩的诈骗团伙。当受害人完全卸下防备,陷入这段感情无法自拔的时候,骗子们就准备真正下手了。这时候,诈骗分子一般会诱导受害人在他们自制的第三方平台进行投资或者赌博,这一步叫做“杀猪”。他们一般会以“自己有事,帮忙管理一下账号”或者“介绍一个稳赚不赔的投资项目”为由诱导对方上钩。这个过程中,他们会通过后台操作让对方小赚几笔,等对方尝到甜头之后就会进一步诱导对方大量投入。受害人大量资金进来之后,他们则会暗中操作,以“参加活动领取奖励”或者“账户余额不够无法提现”等各种理由套取更多的资金。等到受害人真正发觉不对劲的时候,骗子已经卷着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比起其他骗局,杀猪盘更为残忍的一点在于,连同钱财一起被掏空的,还有她们面对未来的信心和勇气。今年7月份,北京一位网恋被骗824万的张女士对着镜头痛哭不已。她说自己不仅把要给孩子买房的钱搭进去了,另外还借了200多万。被骗58万的周女士对着镜头苦笑道:“目前我是不会再考虑交男朋友谈恋爱结婚了。”有民警表示,自己接手过大量的杀猪盘诈骗案,其中每一个被骗的受害人在意识到被骗的那一刻都不相信杀猪盘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我们总以为骗局离自己很遥远,但实际上,各种新型骗局层出不穷,我们谁都无法保证永远不会落入圈套。因而,不要轻易苛责和嘲讽每一个被骗的人。即使无法与他们产生共情,也不要用戏谑和玩梗来漠视他人的悲剧。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新型骗局,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呢?首先,筑好个人心理防线,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很多骗局的本质都是利用人性的弱点,企图用各种恩惠便利引诱人上当。凡事不轻信、不向陌生人转账。其次,做好个人信息保护,防患于未然。国家反诈中心为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可以具体实施的方法:1.在正规的应用商店下载安装软件,注册为新用户时,不要填写过多的个人信息,谨慎授权APP使用权利,安装好杀毒软件,避免遭受木马的攻击。2.使用正规品牌路由器,不随意连接公共WiFi。3.不在非正规平台进行网购,不轻易授权免密支付,谨慎开启人脸识别功能。4.果断拒绝为领取小礼品而留下个人信息的免费活动,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不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不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5.发微信微博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轻易透露个人真实身份信息。6.各类账单快递包装不轻易丢弃,丢弃前要把个人信息涂抹掉。此外,坚持了解和学习各类防骗知识,真正遇到骗局时也能轻易识破。之前,人民日报总结过这样一条防诈骗公式:人物+沟通+要求=诈骗。意思是,只要是有陌生人通过各种方式接近你,跟你聊天的过程中不断谈到钱财和转账汇款的,那对方一定是诈骗分子。最后,接到96110拨打的电话时,一定要及时接听。这个号码是国家反诈中心专门用于对群众进行预警劝阻电信诈骗的。接到96110拨打的电话,意味着你或者你的家人可能正在遭遇电信网络诈骗,一定要及时接听,耐心听取劝阻,避免上当受骗。今年以来,国家反诈中心已预警劝阻了1260万人免于被骗,累计挽回损失2770亿。总之,永远不要低估骗子的狡猾和奸诈,永远不要置身事外和心存侥幸。资料来源:微博@937江苏新闻广播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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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色偷拍APP上线,75万成人黑幕曝光:我的生活不是你的A片!

作者:木棉姐姐来源:木棉说(ID:mumianshuo)世风日下,一款教色狼偷拍女性的APP惊现互联网!它的名字叫做——安全相机。是的,你没听错。就是这么讽刺,一个偷拍软件,竟然自称“安全”!当在新闻上看到这个APP时,我内心十分震惊。一直以来,偷拍在我心里,都是一种生存在黑暗角落的腌臜行径。可如今,这种恶劣的行为竟然光明正大摆到了台面上。随着新闻的报道,我越发觉得这个软件没有那么简单。因此,我决定写下这篇文章,以此警告大家。01如果粗略看这个APP的话,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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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松:网络犯罪刑事程序规则的新近发展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五期作者:喻海松摘要:在《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制定之前,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网络犯罪程序意见》和《刑事电子数据规定》为主干的网络犯罪刑事程序规则体系,已经得以初步构建形成。《新刑事诉讼法解释》适应互联网时代惩治网络犯罪的需要,对《网络犯罪程序意见》和《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相关条文做了吸收完善。对《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管辖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应当结合《网络犯罪程序意见》和《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理解和妥当把握。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程序;管辖;电子数据1994年4月20日,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64K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这标志着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我国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实现了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空间的日益扩大。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7%。任何技术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也不例外。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犯罪在我国迅速蔓延,在全部犯罪中占比不小,且每年以较快速度增长。在刑事实体法对网络犯罪作出较为集中规制的同时,如何完善刑事程序规范,便利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是一项艰巨任务。新近以来,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等问题作出规定的基础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也对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特别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吸收以往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基于此,本文拟在回顾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程序规范历程的基础上,对《新刑事诉讼法解释》涉及的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等的规定的由来背景和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1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程序规则的发展历程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均制定于20世纪,大多是在互联网产生之前,甚至是在计算机诞生之前,自然难以考虑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问题。我国亦是如此,《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首次修改于1996年,均未针对网络犯罪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技术性、分工合作等特点导致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近年来迅速蔓延的移动互联网犯罪带来的跨境作案频发、团伙关系松散等特点进一步加剧了传统刑事程序应对网络犯罪的困境,使得相关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侦破难、追诉难。可以说,“由于刑事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结合越来越紧,导致刑事诉讼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讲,沿袭“传统”刑事诉讼程序模式追诉“现代”网络犯罪,所形成的局面可能是“人在天上飞,我在地下追”。概括而言,传统刑事程序规定直接适用于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出众多不适应的地方,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案件管辖不明确。计算机网络具有跨地域特性,相应的网络犯罪也存在跨地域特性,与犯罪相关的人员(被害人、嫌疑人)以及相关的资源(银行账户、虚拟身份、网站)等基本要素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如在网络赌博、传销等案件中,嫌疑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涉及全国多地,且人数众多。此类案件中,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有关机关常因管辖问题产生争议。(2)跨地域取证困难。网络犯罪相关网络数据、银行账户等要素分布在不同地方,动辄涉及全国各地,根据传统取证程序,工作量巨大,且难以有效调取相关证据。特别是,对于涉众型犯罪案件,难以逐一取证认定被害人数、被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违法所得等犯罪事实。(3)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有待规范。认定网络犯罪事实都需要电子证据的支撑,但由于对电子数据未作规定,使得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出示、辨认、质证等活动缺乏明确的规制。2012年第二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之时,我国网络犯罪已呈现出蔓延迅速、危害严重的趋势,对此修法时已有所考虑。具体而言,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涉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将电子数据增设为新的证据种类。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对包括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在内的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涉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得以发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涉案财物处理等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但是,关于网络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网络犯罪程序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刑事电子数据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制定之前,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网络犯罪程序意见》和《刑事电子数据规定》为主干的网络犯罪刑事程序规则体系,已经得以初步构建形成:1、关于《网络犯罪程序意见》。该文件于2014年5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初查、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及其他问题作了系统规定。2、关于《刑事电子数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后,电子数据虽然被确立为新的证据种类,但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仅有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为进一步统一和细化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9月联合发布《刑事电子数据规定》。这是“两高一部”首次就电子数据制定的专门性文件,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通过30个条文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移送与展示、审查与判断作了全面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取证规则全面落实《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公安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此外,202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的引导取证和案件审查、电子数据的审查、出庭支持公诉、跨区域协作办案、跨国(边)境司法协作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司法解释,《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吸收完善《网络犯罪程序意见》和《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相关条文,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2《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则“网络犯罪的出现,使得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的我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刑罚的空间效力原则受到了很大的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专门规定。在此前提下,司法解释如何根据刑事案件管辖的立法规定,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合理解释,是一项重要任务。《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基础上,吸收《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则进行了明确。(一)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条确立了属地管辖原则,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犯罪地”的范围,是仅仅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还是也包括犯罪的结果发生地,有关方面存在不同认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2条对“犯罪地”作了限缩解释,原则上为“犯罪行为发生地”,旨在避免滋生地方保护主义,防范个别地方的办案机关以追究犯罪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刑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有意见认为,当前犯罪行为复杂化和犯罪地易变化的特点日益显现,应将犯罪地明确为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减少当前不断增多的指定管辖和管辖争议问题。但是,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刑法》第6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和司法主权问题,是就国与国之间的司法管辖问题而言的,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地的规定,是就如何划分我国相关机关之间或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管辖分工而言的,二者性质不同。如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犯罪地作一致理解,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势必导致管辖范围扩大,加剧管辖权争议,滋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经研究认为,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有法理基础,也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符合国家大局和长远利益;而且,如果将犯罪地局限于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可能存在犯罪行为地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因此,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一款作了照应性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一款对上述规定的表述作了进一步完善,将“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分别调整为“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当前针对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犯罪不断增多,犯罪地日趋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性往往导致其管辖的复杂性。即使对于单一的网络犯罪案件而言,网站、通讯工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攻击的计算机等与案件有关的要素通常位于不同地方,对哪个地方具有管辖权没有明确规定,往往导致管辖的确定十分复杂。可以说,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性特征使其与我国传统的管辖原则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从实践反映的问题来看,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规范应当坚持“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的方便诉讼原则”,促进司法实践有效管辖和便利诉讼。基于此,《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二款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吸收《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第2条的规定并作修改完善。1、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与传统犯罪一样,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以居住地管辖为补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性,网络犯罪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考虑到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性特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往往处于分离状态,特别明确对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也可以管辖。2.考虑到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二款在列举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地的具体情形后专门增加了“等”,以适应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例如,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向甲地的网民兜售假币、假发票或者煽动甲地的人员非法游行集会等情形,按照传统管辖规定,甲地公安机关能否依据犯罪结果地立案侦查,可能存在争议,而其他有管辖权的地区也往往由于没有现实危害未立案侦查。经研究认为,为了有力惩治网络犯罪,对于此种情形,甲地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案侦查。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如不与《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相冲突,仍然有效。例如,《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第3条关于涉及多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和网络犯罪案件管辖争议的处理原则,第4条、第5条关于并案管辖的规定,第6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等,仍然可以继续适用。3《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规则电子数据是一类独立的证据种类,但从渊源而言,“电子证据来源于七种证据,是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电子数据的兴起,与计算机的产生、发展和普及直接相关,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越发重要,缺乏电子数据的支撑将难以认定相关犯罪事实。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其“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新颖性,对其取证与判断的相关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是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吸收《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有关条文,在第四章“证据”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通过多个条文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定作出专门规定。(一)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与判断电子数据具有开放性特征,越来越与日益开放的互联网联系在一起,而网络电子数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地获取数据。同时,电子数据又有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司法实务迫切希望对电子数据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审查规范。基于此,《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吸收《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第22条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要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1、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这一规定与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直接相关,要求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具体而言,《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确立了“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提取电子数据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的规则。2、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实践中,可以通过对电子数据附带的数字签名或者数字证书进行认证,以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具体而言,对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的验证既可以通过简单的软件工具进行验证;如果难以验证的,可以交由有专门知识的人验证,或者请有关侦查人员进行验证演示。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有数字签名或者数字证书,不能以电子数据没有数字签名或者数字证书为由而否定其真实性。3、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可以重现。电子数据即使已经被提取,其提取过程仍然可以被完全、准确、一致地重现,审查电子数据时,也可以充分利用该特性通过复现收集、提取过程进行审查。基于此,此处提出通过复现性审查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相应规则。需要强调的是,与前相似,并非所有的电子数据收集、提取过程都可以复现,同样不能以收集、提取过程不能重现为由否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4、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一般情况下,电子数据发生增加、删除、修改,其真实性必然受到质疑。但是,电子数据发生增加、删除、修改的,并不必然导致其不真实,不少情形下可能是为了正常使用电子数据的需要。为此,在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对于电子数据存在增加、删除、修改情形的,应当进一步审查增删改的目的及其对电子数据内容和证明对象的影响程度。5、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电子数据完整性是保证电子数据真实的前提要件,电子数据完整性不能成立,则其真实性自然无法保证。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角度提出审查要点,同时将完整性纳入真实性范畴,作为真实性的下位属性进行审查。(二)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与判断《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1条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方法作了专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对完整性进行审查、验证。1、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保护方法。《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第5条规定了完整性的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1)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条件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依法扣押并封存原始存储介质。(2)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实践中要求第一时间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在笔录中注明。这对于后续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即可以重新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进行对比,以查明电子数据是否发生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完整性校验值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两次计算应当采取相同的方法进行。(3)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实践中,可以对部分备份进行封存,以备所需。(4)冻结电子数据。(5)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6)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具体操作中,可以灵活掌握相应的完整性保护方法,至少采取一种,也可以采取多种,对此不应一概而论。2、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方法。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1条的规定,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审查、验证。具体而言:(1)对于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2)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的,应当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3)对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的,应当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4)对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的,应当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5)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6)其他方法。(三)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与判断《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方法予以专条规定。具体而言,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关于取证主体,《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第13条将主体限定为“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一项基础性、普遍性侦查工作。例如,过去公安机关内部通常由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但在越来越多类型的案件涉及电子数据的情况下,经侦、治安、刑侦、禁毒等警种甚至派出所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任务,电子数据取证呈现普及化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第7条顺应当前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未再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吸收《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就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自身而言,仍应尽量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以更好地完成相关取证工作。当前,随着对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办理越来越广泛,吸收相关网络技术人员参与案件侦查的现象日益多见。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仍然是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作为取证主体,相关网络技术人员只是提供协助。关于取证方法,《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第13条同时规定“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但是,实践中发现,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取证设备的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有新式取证设备投入实战,相关技术标准很难跟得上取证设备的发展;并且,实践中还存在没有现成取证设备,而需要现场研发的情形。上述新式取证设备和侦查人员自己研发的取证设备可能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如果以取证设备没有技术标准为由,将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排除,显然不合适。为此,《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第7条未要求取证设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仅要求“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吸收《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上述规定。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为保证获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应当对相关案件情况,对象信息以及取证过程、方法和获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等信息作出记录,以便必要时可以追溯。因此,《网络犯罪程序意见》要求电子数据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并对笔录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而且,《网络犯罪程序意见》专门要求远程提取电子数据和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在笔录中作出相应说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网络犯罪程序意见》特别要求第一时间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在笔录中注明,以确保其在正式取证、分析前不会被修改。《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第14条重申了上述规定,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要求作了明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吸收《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的上述规定。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刑事电子数据规定》进一步重申了关于见证人的上述规定,第15条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见证人问题作出明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条也对见证人的范围等作了相应规定,对电子数据取证活动见证人的判断需要结合上述规定进行。4、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是否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将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适用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即限于常规侦查措施通常收效甚微的犯罪种类,并严格限制该类措施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1)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司法适用中应当据此把握。(2)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对象。即使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案件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也只宜针对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般不宜对案件中的被害人、证人或者可能与案件有某种关系的其他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5、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电子数据同传统证据存在不同,仅通过传统取证的现场取证阶段和鉴定检验阶段,尚不能实现所有侦查目的。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形式复杂多样、来源复杂多样,如对加密文件需要进行解密,对被删除的电子数据需要进行恢复。对于这些问题,也不宜都作为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检验。为此,对于电子数据需要在现场取证和鉴定、检验之间增加一个阶段,即扣押后由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的进一步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作出处理。该阶段处于现场取证和鉴定、检验之间,是现场取证工作的自然延续,不属于专门性技术问题的检验、鉴定。《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第16条将这个过程规定为电子数据检查,即“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4结语网络犯罪的滋生蔓延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密切相关,对其规制程序规则的建构必须充分考虑技术特性,但更要遵从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网络犯罪刑事程序规则的新近发展,实际上就是立足于法律和技术两个视角,彰显了法律规则与技术规范的融合态势。规则旨在适用,司法实务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和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也应当关注法律和技术两个维度,以促使网络犯罪刑事程序规范运行,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规制。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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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有人正在“偷”你的声音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解决自卑的办法就是搞钱,郁闷了寂寞了也是搞钱,追不到喜欢的人还是搞钱,没有安全感还是搞钱……”。近期,一段以“搞钱万能论”为主题的视频在网络上疯狂传播。乍一看,这段言论的“发表者”竟然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的董事长俞敏洪先生。但是随后,俞敏洪先就通过其个人社交帐号发布了辟谣视频,他表示搞钱视频里的话没有一句是自己说的,中间传递的价值观也是他最反对、最恶心的一种价值观。最后,他还表示将对造谣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下子可把鹅师傅说糊涂了,因为视频里的声音分明就是俞校长自己的啊?向小伙伴们打听之后,这才知道,这段视频可能运用了一种叫做“语音合成”的技术。下面,鹅师傅就戴上厚厚的眼镜片,给大家唠唠这背后的猫腻。1语音合成是什么顾名思义,语音合成就是合成自己所需要的语音素材。在此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语音是什么。一般来说,语音包括信息、音色和韵律三大关键成分。信息就是指说话人说了什么内容,通常以文本形式呈现;而音色则是指说话人声音上的某些特点;韵律则是说话人说话的方式,比如声音的高低、快慢等。从核心技术原理层面来进行剖析的话,语音合成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单元挑选波形拼接技术。这项技术的基本思想是先储存合成语音的基元,在合成时根据合成文本要求,从语音库中读取基元,通过拼接、韵律修饰来得到合成的语音。其关键技术点包括语料库设计和标注,以及目标代价和连接代价计算。听不太懂?鹅师傅为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我们现在想要合成一句俞敏洪先生被造谣视频里的“解决自卑的办法就是搞钱”。那我们首先需要在语音合成数据库里挑选这句文本信息所包括的元素,比如“解决自卑”“办法”“就是”等。挑选完成后,把这些元素按照一定顺序组合排列,并隐含声调、重音、发音速度变化等细微特性后,输出成我们想要合成的语音信息即可。二是基于HMM的参数语音合成。HMM全称叫做Hidden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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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8人,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开设赌场罪同比上升4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现场11月29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主题为“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从严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工作情况,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介绍,赌博类犯罪主要包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起诉的赌博类犯罪中开设赌场罪占八成以上,网络赌博成为主要犯罪形式,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集团化特点突出。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开设赌场罪63238人,同比上升40%,上升趋势明显。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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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百亿的盲盒市场,暗藏了哪些黑灰产?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2020年以来,“不确定性”成为疫情下的全球热词,也带火了贩卖“不确定性”的经济——盲盒新零售。食品、文具、宠物、爱情乃至色情都可以放置其中,黑灰产也趁虚而入。盲盒到底如何被玩坏的?今天鹅师傅就来跟大伙儿“严肃”聊聊盲盒中的黑灰产。1盲盒如何成了全民游戏?盲盒营销玩法最早起源于日本明治末期的“福袋营销”,兴于80年代日本动漫玩具、模型类的扭蛋机。90年代,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集卡式营销”,最为典型的就是小浣熊、小当家等干脆面的水浒英雄卡,成为几乎所有85、90后的集体童年回忆。如今,盲盒新零售产业已经发展成百亿规模,预计到2024年将会超过300亿元。(图片源自Mob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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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最新骗术来了

如果你,缺乏辨别能力,请警惕【典型案类】投资理财诈骗、保健品诈骗等。来,教科书式反诈教程都学学图片👇👇👇谨记:不轻信!不转账!多核实!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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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元宇宙!骗子黑客的天堂?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今天想和大家聊聊最近异常火爆的元宇宙。自从扎克伯格突然将Facebook改名meta,元宇宙(Metaverse)这个概念再次引发大众热议。万物皆可元宇宙,一时间,元宇宙扑面而来,从个人、企业到政府,都号称要搞元宇宙。(图/张家界旅游官方公众号)前不久,韩国首尔市政府甚至发布了《元宇宙首尔五年计划》。(图/经济日报)蓝图很美好,但现实很残酷。没体验到所谓的元宇宙高科技,元宇宙骗局却不少。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元宇宙?我们离元宇宙还有多远?元宇宙都有哪些风险?如何识别元宇宙骗局?疯狂的元宇宙,到底有没有未来?宇宙千万个,安全第一条。骗子都这么努力了,咱们没有理由不学习。请紧跟鹅师傅的步伐,带大家一起盘一盘漩涡中的元宇宙。1元宇宙到底是什么?2021年,大家都称为元宇宙的元年。不过,关于元宇宙众说纷纭,尚无定论,元宇宙是一个不断动态发展的概念,其最终的形态取决于技术、法律、经济的发展状态。生活中,我们现在使用的电脑、手机、移动互联网其实已经算是元宇宙的一种雏形了。去年,伴随全球疫情的爆发,加剧了线上线下一体化,小马哥也提出了发展版元宇宙——全真互联网。虽然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定义,但关于元宇宙的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共识。Roblox平台作为第一家将元宇宙概念作为长期发展目标的公司,在招股书中列出了与元宇宙相近的八个核心特征,具体包括:身份、社交、沉浸感、随地、低延迟、多元化、经济系统、文明。这些核心特征也成为后续讨论元宇宙组成的基本方向。鹅师傅将其归纳为虚拟身份认证系统、虚拟空间系统、社交系统、经济系统和开放系统。不过,这些系统背后,仍然需要四大主要技术(简称BAND)的不断革新,包括区块链(Blockchain)、人工智能(AI)、网络算力(Network)和显示技术(Display)。元宇宙的构建,离不开这些技术和系统的日积月累。简而言之,元宇宙就是高度真实的数字世界,未来的我们,可以在元宇宙中拥有新的虚拟身份、社交关系、经济来往、创作自由,在数字世界中实现独立自主、富强文明。2我们离元宇宙还有多远?如今讨论元宇宙的概念,都源于1992年科幻小说《雪崩》提到的Metaverse。但元宇宙的想象其实并不稀奇。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科幻大佬刘慈欣就在娘子关水电站写出了《中国2185》,虚构了一个类似元宇宙的虚拟世界,可以算是国内首位元宇宙架构师。全球疫情的爆发,加快了元宇宙的到来。如何从想象到落地,根本在于上述技术的发展。根据技术能力高低,元宇宙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数字孪生,数字原生,虚实相生。简单而言,数字孪生就是现实世界数字化,数字原生相当于数字世界现实化,数字世界生成相当于现实世界的独立生态,虚实相生就是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深度融合、共生共存。按照现有技术形态,我们离元宇宙的确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说实话,现如今我们只能算是前元宇宙时代,正在努力走向数字孪生。这个时期,元宇宙还在数字、技术的前期积累阶段,将现实生活复制到虚拟世界看似简单,实际需要大量的技术突破。(图/Meta开发的触觉手套)即使是初步成形的AR/VR设备技术,无论是续航还是清晰度、刷新率,也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技术短板。比如说,刷新率最佳体验需要180HZ,但目前大部分VR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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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违法失德艺人“曲线复出”,已由中央网信办制定全网统一标准

来源:微信公众号“网信中国”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维护良好网络舆论秩序,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近年来,网上泛娱乐化倾向、低俗炒作现象屡禁不止,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等不良文化冲击主流价值观,一些网上有关明星的宣传信息内容失范,绯闻八卦、隐私爆料占据网站平台头条版面、热搜榜单,占用大量公共平台资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进一步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中央网信办制定并印发《通知》。《通知》从内容导向、信息呈现、账号管理、舆情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15项具体工作措施,力求有效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通知》要求,严把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内容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负面清单,禁止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含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绯闻炒作、恶意刷量控评、虚假不实爆料、诱导非理性追星等内容。《通知》按照信息内容属性、影响作用等因素,将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划分为演艺作品、个人动态、商业活动、公告、公益、权威发布等6种类型,针对网站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热搜榜单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呈现。《通知》要求加强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后援会)、娱乐类公众账号、MCN机构等账号和主体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同时要求网站平台建立健全涉娱乐明星网上舆情监测、处置和引导机制。《通知》强调,各地网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工作,结合“饭圈”乱象整治,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指导督促网站平台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工作实效。《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近年来,网上泛娱乐化倾向、低俗炒作现象屡禁不止,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等不良文化冲击主流价值观,一些网上有关明星的宣传信息内容失范,绯闻八卦、隐私爆料占据网站平台头条版面、热搜榜单,占用大量公共平台资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现就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1严把内容导向(1)加强正面引导。强化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导向管理,发布和传播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健康格调品位。(2)建立负面清单。娱乐明星网上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不得宣扬流量至上、畸形审美、奢靡享乐、炫富拜金等不良价值观,不得为博眼球低俗炒作绯闻丑闻、渲染明星情感纠纷隐秘细节,不得未经授权曝光、买卖明星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行程信息等个人隐私,不得批量发布涉明星艺人及其作品,进行恶意营销或刷量控评,不得发布涉明星虚假不实信息,进行曲解诋毁、造谣抹黑,不得为违法失德明星艺人复出造势、洗地宣传,不得挑动粉丝群体互撕谩骂、攻击对立,或刺激诱导粉丝群体进行过度消费、非法集资、非理性打投等应援行为。2规范信息呈现细化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分类,强化重点环节管理,严格规范娱乐明星信息网上呈现。(3)演艺作品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影视、音乐、综艺作品及相关宣传、片段、演绎、评述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扎堆呈现,含有明星个人标识的,在首页首屏、热门推荐、热搜榜单等环节,同一明星同一时段原则上只能呈现一条。(4)个人动态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日常生活、行程动态、兴趣偏好、家庭成员等,原则上不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现。(5)商业活动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广告代言、品牌合作、商业推广等,原则上仅在各网站平台广告位置呈现,且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6)公告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维权、回应、澄清、公告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同一明星同一事件的公告类信息,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同一时段原则上只能呈现一条。(7)公益类信息,具体包括明星参与公益活动、救援救助、正能量宣传等,原则上自然传播,但不得恶意蹭炒热点进行营销炒作。(8)权威发布类信息,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主流媒体、行业协会等关于明星相关事件的表态、回应、公布和舆论监督等,原则上自然传播。3加强账号管理(9)规范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娱乐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后援会)和娱乐类公众账号等名称、头像和简介中,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爆料明星隐私等信息,不得含有煽动互撕谩骂、拉踩引战等信息,严禁在禁言期通过更改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方式变相发布信息。(10)分级监测管理明星账号。各平台要全面摸清明星账号注册底数,根据粉丝数量、传播能力、信用评价等情况,对明星账号进行分级管理,相关情况向网信部门定期报备。建立各平台重点关注目录清单,对达到一定粉丝数量和传播能力的明星账号,进行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对于热点敏感社会话题中,发布带偏节奏、混淆视听、煽动极端情绪信息内容的明星账号,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11)严格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账号管理。对违法失德明星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全网统一标准,严防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转移阵地、“曲线复出”。(12)严格明星经纪公司和粉丝团账号管理。加强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账号认证审核,同一经纪公司(工作室)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粉丝团(后援会)账号须经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授权或认证,由其承担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的责任。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一律不得注册明星粉丝团账号。(13)严厉处置娱乐营销账号及其所属MCN机构。对于有组织或批量发布涉明星不实爆料、恶意抹黑、拉踩引战等信息,或进行刷量控评、恶意营销炒作的娱乐类公众账号,从严处置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法违规账号所属MCN机构及旗下其他账号连责处置,采取禁言、限制搜索、限制商业推广收益等措施。4强化舆情监测处置(14)建立监测处置机制。网站平台要建立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处置爆料明星情感纠纷、爆料明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粉丝群体性冲突等热点舆情苗头,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及网络暴力、寻衅滋事等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公安部门。(15)强化舆情引导。针对涉娱乐明星网上热点舆情,网站平台要对相关账号主体身份进行复核,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无法验证的,进行明确标注。同时,根据舆情事件性质,督促明星通过官方账号发声,引导粉丝理性看待,防止舆情持续发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工作,结合“饭圈”乱象整治,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属地网站平台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工作实效。中央网信办秘书局2021年10月26日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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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涨21.3倍!帮信罪会成为下一个“口袋罪”吗?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近日,最高检发布了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其中有一项数据引人注目:在过去9个月里,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同比增长21.3倍,起诉人数达79307人,位列全部罪名第四,仅少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对比全国法院过去五年关于帮信罪的一审裁判文书数量,更能感受到这种几何式的增长。从2019年到2020年,这一数字增长了惊人的29.3倍;而截至今年11月,这一数字又增长了将近2倍。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帮信刑事案件数的暴涨,意味着网络犯罪“打手”们将来如果还想“搞事”,不仅成本更高,“翻车”的概率也会更大。“张三”有难,八方点赞,但这背后的门道也值得深思。为何帮信刑事案件数会剧增?帮信罪还有哪些未竟的课题?会不会有成为新“口袋罪”的可能?下面,鹅师傅就来给大家盘一盘。1帮信罪剧增的原因鹅师傅认为,帮信案件在去年和今年剧增,并不是说这两年网络帮助犯罪行为比过去猖獗,而是司法机关在消化往年的“存量”。换言之,原本隐藏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中,不直接实施犯罪,而是暗中为网络犯罪摇旗呐喊、输送工具的“打手”们,现在纷纷被帮信罪“揪出来”了。这也意味着,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侦办难、取证难、打击成本高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在鹅师傅看来,以下三个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近年来国家治理网络犯罪突出对产业链的切断,尤其是2020年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多轮“断卡行动”抓获了大批“两卡”犯罪分子,最高院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对“两卡”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其次,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罪解释》)为帮信罪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降低了取证难度。今年6月出台的《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二)》)也对帮信罪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最后,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属于轻罪,2018年10月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极大提高了处理这类案件的效率。一言以蔽之,最近两年相较以往,对于网络帮助行为的侦查力度更大、定罪更加简便、审判更加迅速,这样一来,帮信案件的剧增,也就不奇怪了。2司法解释怎样“激活”帮信罪就“断卡行动”和认罪认罚从宽而言,大家肯定已经很熟悉了,鹅师傅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帮信罪解释》和《电诈意见(二)》是怎样“激活”帮信罪的。(1)引入推定方法认定“明知”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重中之重,也争议最大。有人可能会问:明知不就是李四知道张三打算实施网络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且张三也知道李四在帮助他犯罪吗?问题是,一个正常的人在被公安机关调查时,第一反应肯定是说:“我不知道张三准备干啥”。更麻烦的是,在涉及网络空间时,会更加复杂。例如,使用钓鱼网站进行诈骗的张三,背后可能站着出售“黑手机卡”的李四、推广网站的王五等。这至少可以延伸出下面几种可能:情形一:公安机关抓获了李四、王五,但没有抓获张三,无法证明二人和张三是否有过沟通。情形二:张三只是在李四、王五开设的网店通过链接购买犯罪工具,并没有和他们直接沟通。情形三:从李四处购买“黑手机卡”的,既有普通用户,也有张三等犯罪分子。上述三种情形的共同特点是:帮助对象不固定、意思联络弱、帮助行为独立性强。帮信罪的设立,就是要将这些按照传统共犯理论难以认定为帮助犯的情形,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以实现打击网络黑灰产的目的。然而,在帮信罪设立之初,理论界对于应当坚持从意思联络来认定“明知”,还是引入其他证明标准如“确知”“应知”等,存在不少争议。与之相对,《帮信罪解释》第11条引入了推定方法,列举了6种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形,《电诈意见(二)》)则对推定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如下表所示):可推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这样一来,司法人员办案时就不需要纠缠于意思联络是否存在,也不必过度依赖被告人口供,而是可以将精力放在证明基础事实上,只要基础事实成立,且不存在反证被告人不具有“明知”的事实,即可认定具有“明知”。显然,这大大缓解了“明知”的证明难度,进而提升了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效率,可以说是打通了帮信罪的“任督二脉”。当然,推定和传统的证明路径并不是对立关系。即使不属于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也可以参照交易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悄悄说一句,关于司法机关具体在哪些场合认定了“明知”,以及实践中常见的说理路径,鹅师傅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该如何认定?》一文里已经帮大家整理好了,确定不去看看吗?(2)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帮助行为要成立犯罪,还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门槛。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将帮信罪和日常的技术中立行为区分开来,防止打击面过宽。《帮信罪解释》第12条第1款从帮助对象、结算金额、违法所得、前科等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的类型化,明确了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与此同时,《帮信罪解释》也考虑到了网络犯罪中帮助者往往为众多对象提供帮助,逐一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已构成犯罪存在困难的问题,在第12条第2款规定,在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的场合,如果相关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也构成帮信罪(如下表所示):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两卡”在电诈犯罪中的“水源”作用,《电诈意见(二)》对于非法交易“两卡”的行为,确立了特别的入罪标准(如下表所示):按照上述规定,在能够认定“明知”的场合,只要张三出租5个开通支付功能的网络账号,即构成帮信罪。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也太严了吧!”其实,信用卡5张和手机卡20张的标准,并不是拍脑袋就定了的。根据起草者的解读,确定上述标准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帮信罪解释》将“违法所得1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而黑灰市场上5张信用卡,或者20张手机卡的价格大致就是1万元。其次,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非法持有5张他人信用卡即可能构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交易信用卡行为的入罪标准也应当以5张为宜。最后,根据现行规定,单个身份证号最多在三家运营商各开5张手机卡,即15张卡,因此如果行为人交易20张手机卡,基本可以认定其“卡商”身份。应当说,司法解释对于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规定,实现了对网络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类型化,通过前述标准,司法人员能够有效地区分罪与非罪。(3)放宽下游犯罪的查证程度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犯罪”,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帮信罪施行之初,不少学者主张,这里的“犯罪”,是指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不需要实施犯罪的人具有刑事责任。然而,即使按照这种观点,在逻辑上也应当以实施犯罪的人到案并接受审判为前提。因为按照共犯从属性原理,只有存在一个符合构成要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正犯行为时,才能处罚帮助行为,而任何人未经审判,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就必须将重心放在下游犯罪上。《帮信罪解释》第13条则对下游犯罪的查证程度做了软化。根据这一规定,只要确认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在被帮助对象尚未到案、尚未裁判、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均不影响帮信罪的认定。从而避免了放纵犯罪,大大提升了诉讼效率。3未竟的课题两个司法解释确立了帮信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解释路径,即放宽对正犯行为的查证,在有证据证明被帮助的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能够推定被告人“明知”的基础上,如果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就构成帮信罪。应当说,尽管两个司法解释并未确认帮信罪属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但似乎隐含了对这一路径的青睐。如前所述,这主要是基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政策的考虑,也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尽管如此,关于帮信罪的司法适用,还有不少需要继续讨论的课题,它们包括但不限于:(1)如何反证“明知”《帮信罪解释》第11条在列举可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时,也规定“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赋予了辩方提出反证的权利。然而,当前一些判决在认定“明知”时,不会进行详尽的说理,甚至直接回避论述行为究竟符合《帮信罪解释》的哪一项规定。尽管绝大多数案件在结论上是正确的,但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从长远来看不利于防止推定方法被滥用。因此,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推定的说理、对反证的回应;同时也有必要从反面归纳在哪些场合对“明知”的推定能够被反证,以保障定罪的准确性。(2)如何理解“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在《帮信罪解释》列举的足以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鹅师傅举几个例子:情形一:张三为电信诈骗分子李四、王五、赵六提供账号解封服务。情形二:张三为李四、王五、赵六的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账号解封服务。情形三:张三为A、B、C三个用于电信诈骗的账号提供解封服务,但这三个账号都属于李四。聪明的你一定看出了背后的区别。这里的争议是,“三个以上的犯罪对象”,究竟是指字面意义上的“三个行为对象”,还是“三个犯罪主体”?如果严格按照传统的共犯理论,在情形二中,由于李四、王五、赵六属于同一犯罪团伙,通常按照共同正犯处理,故这里只存在一个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似乎可以看作同一个犯罪对象。而如果将范围扩大到三个行为对象,则情形三中张三似乎也属于“为三个以上的犯罪对象提供帮助”。目前比较受欢迎的是折中的立场,认为“三个以上的犯罪对象”是指“三个以上的个人”。这样一来,情形三中张三就不属于“情节严重”。问题在于,网络社会具有匿名性,作为黑产从业者,张三通常不会去考虑他解封的帐号背后到底有几个人,也不会去考虑他究竟在帮一个人提供服务还是帮一个团伙提供服务。这种场合,不宜赋予司法机关过多的证明内容,而是要将提出相反证据的义务交给辩方。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重庆市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重庆纪要》)规定,“三个以上的犯罪对象”是指3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的个人或者团伙。据此,情形二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三不属于“情节严重”。但在没有证据证明这3个账号属于李四一人使用的场合,也存在认定张三属于“情节严重”的可能,鹅师傅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借鉴。(3)下游犯罪应当查证到何种程度如前所述,《帮信罪解释》第13条对正犯行为,也即下游犯罪的查证程度做了软化。尽管如此,对于正犯行为究竟应当查证到何种程度,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应当界定为危害行为意义上的犯罪。也即,只要能查实被帮助者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帮助行为的实施者就可能构成帮信罪,而不需要去查实被帮助者实施的行为具体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何种犯罪。上述观点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支持。据不完全统计,存在相当一部分帮信罪的判决没有说明下游犯罪的查证过程,也不载明该行为究竟涉嫌何种犯罪。这背后固然有难以取得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证据的原因,然而正如前文所述,既然《帮信罪解释》对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时,设立了更高的入罪门槛,那就表明司法人员需要努力对下游犯罪进行查证,并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否则可能不当扩大入罪范围。对此,《重庆纪要》规定,《帮信罪解释》中的“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应当理解成下游犯罪达到刑法追诉标准,能够认定为犯罪。按照此种观点,认定帮信罪需要法官判断下游犯罪的具体内容和危害程度,否则就必须适用更高的入罪标准。但究竟哪种观点更加合理,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4帮信罪会成为新“口袋罪”吗?由于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暴涨,加上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有软化倾向,不少人开始担心帮信罪成为新型的“口袋罪”。存在这种可能吗?鹅师傅总体上还是倾向于乐观态度。正如前文反复提及的,帮信罪在过去两年的剧增,是因为司法机关在消化以往的“存量”,在网络黑灰产遭受沉重打击后,未来帮信罪数量是否会继续增长,还有待观察。当然也必须承认,帮信罪在网络犯罪罪名体系中,具有“兜底”性质。司法解释对于帮助行为、“明知”的推定,以及“情节严重”的规定,也设置了专门的兜底条款。这样的规定旨在保证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威慑力不会随着新技术的出现而减弱,是必要的。但也意味着,未来任何网络帮助行为都存在着被解释成犯罪的可能,此时如何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刑法基础理论的支持。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帮信罪的研究,仍然是进行时。最后,鹅师傅想说,最辛苦的永远是在一线办案的政法干警们,“暴涨”的案件数量背后,凝聚着千千万万政法干警的汗水。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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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合规角度深度解读《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作者:欧阳昆泼2021年11月14日出台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数安条例》”
202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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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涨23倍后迅速归零,这个蹭了《鱿鱼游戏》的虚拟币有多离谱?

注入到奖池里。加入的人越多,鱿鱼币的奖池也会越大。币圈的鱿鱼游戏同样也有六轮,每一轮参加的入场费都不一样,第一轮参加最便宜,第二轮参加入场费就要翻倍了,以此类推。举个例子吧,比如有玩家想参加《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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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好友只要求陪玩游戏组CP,这是爱情到来了吗?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添加好友的美女甜言蜜语、暧昧不断提出的唯一请求就是陪她打游戏组CP面对天降桃花小伙不惜花重金在游戏中求婚设宴意图展现“男友力”实现线下发展谁想还没来得及在现实中见面对方已将自己拉黑……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6名以网恋之名诱导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消费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1“网恋”女友只要陪玩游戏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夫君记得买鸳鸯镯和三生石作为订婚信物呦,结完婚人家就是你的人啦。”在一通肉麻语言的撩拨下,95后小伙蒋俊心神荡漾,再次点开了游戏中的充值通道。在洪泽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正是以情感诈骗为主要手段,充当游戏“掮客”,设置话术陷阱,不断实施诈骗。该案承办检察官云凤飞介绍,以谈恋爱的名义获取对方信任,是实施网络诈骗的第一步。如被害人蒋俊,2020年5月,单身的他在交友软件上遇到了一个叫“慕慕”的女生,二人有着玩游戏的共同爱好,因此聊得很投机,并添加了好友。蒋俊看到“慕慕”朋友圈的照片非常漂亮,正是自己的理想型,对方言语中也透露出主动,这让蒋俊觉得自己的爱情到来了。承办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正是抓住“恋爱”中的玩家往往失去理智,不经意间就被一步步套路。当“慕慕”向蒋俊推荐一款名为“青玄剑”的网络游戏时,蒋俊为博取她的开心,按照对方要求不断充值买礼物、冲战力、争榜首,尽管他发现了这款游戏可玩性极差,而且没有在网上上架,只能通过“慕慕”发来的链接下载。蒋俊提出想在现实中见面,“慕慕”却要求他先在游戏中结婚表示真心。他只好与“慕慕”在游戏里“洞房花烛”,还“结婚生子”,前前后后一共花费近万元。然而,在虚拟世界里表爱意、示真情,并没能为蒋俊换来现实中的爱情。当蒋俊表示不愿花钱充值时,“慕慕”直接在游戏里解除“婚姻”关系,还将他拉黑。意识到自己被骗,2020年6月,蒋俊向警方报案。同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报案线索在南通市一公寓内将犯罪嫌疑人荆昭等人抓获。2游戏推广的层层“套路”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当蒋俊还沉浸在失恋的悲伤中,找上门的警察却告诉他,网络中甜美可人的“慕慕”竟然是“抠脚大汉”。像“慕慕”这样男扮女装的“白富美”还有6个人,都来自荆昭的游戏推广工作室,是工作室精心包装出来的“游戏托”。被抓时,这些“托”还在网络上与玩家热情聊天。因该案是洪泽区办理的首例以“游戏情侣”身份实施的新类型电信网络诈骗案,洪泽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游戏玩家充值的目的是什么?既然游戏可玩性这么差,为什么玩家还要充值?”针对案件定性,云凤飞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提取涉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所用手机、电脑内的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并围绕“游戏托”诱骗获取非法利益等方面加强讯问,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先让对方首充6元,首充后玩家达到80级可以在游戏中订婚,充98元订婚,然后到200级可以结婚,结婚要再充131.4元或者520元……”“游戏托”诱导充值的套路层层递进,第一步寻找目标玩家,第二步引导进入游戏平台,第三步进行言语“洗脑”,刺激玩家充值。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游戏托”要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对方信任,通过话术给对方制造“游戏里结婚,慢慢走到现实”的假象,怂恿他们不断充值消费。遇到手头紧或犹豫要不要充值的玩家,“游戏托”便主动为对方购买装备、送礼物,令玩家感动不已,进而产生“礼尚往来”的消费冲动。殊不知这又落入了套路,游戏后台早已被设置,“游戏托”购买道具只需要填上数值,根本不需要实际充值。荆昭还为员工每人准备了一份诈骗手册,里面详细收录“如何把自己伪装成一名白富美”“在哪些平台可以接触到玩家”“利用怎样的话术获得玩家的信任”等详细内容。侦查发现,荆昭等人在5个月内共骗取15名被害人10万余元,被害人均为单身男性。3涉案行为如何定性检察官邀请律师(左一)全程参与犯罪嫌疑人(右一)认罪认罚工作。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后,云凤飞办案组针对荆昭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产生分歧。构成诈骗罪从主观上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中,玩家对游戏及充值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是否遭受财产损失,检察官对此产生不同意见。为此,云凤飞赴外地学习同类案件办理经验,并查阅同类案件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厘清认定思路,确定案件定性。云凤飞在讯问中发现,荆昭和他的同伙并不是第一次做游戏推广,荆昭等人原本供职于一家游戏推广公司,公司老板因诈骗被抓后,他们便决定出来单干。起初,荆昭没有给推广员设置统一的话术,而是让“她们”自己寻找目标,聊熟之后推荐游戏,是否充值全凭自愿。试了半个月,荆昭发现,由于推广的游戏质量很差,单纯从推荐游戏入手,玩家极少主动充值。正常推广渠道碰了壁,荆昭决定在话术中加入婚恋的诱饵,要求推广员以处对象的名义逼玩家充值买东西。办案检察官认为,荆昭等犯罪嫌疑人利用男性追求女性、发展男女关系的心理,虚构自己为特定女性的身份,采用固定话术套路,诱使被害人进入游戏,以发展暧昧、网恋关系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在游戏中充值讨好自己,非法占有故意明显,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属于典型的“游戏杀猪盘”,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检察官提醒广大网友,网络虚拟世界有着层层伪装,甜言蜜语的温柔乡可能是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网上交友务必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处置钱财要慎之又慎,以免落入陷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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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刑事案

来源:网络法实务圈1导读案件事实: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陈某未经Q公司允许,利用被告人陈某编写的XCORS.GwServer程序等技术手段获取Q公司等精确定位差分系统的数据用于转发,由被告人李某提供售后、维护,从而销售CORS服务账号,销售数额人民币52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陈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两万元不等。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刑事案作出终审裁判,二审维持了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两万元不等的裁判结果。2判决理由一、张某具有非法获取Q公司数据的主观故意,且违反了国家规定张某一方曾为Q公司分销商,明知Q公司禁止获取数据后转发这一行为,在Q公司提前终止分销合作协议后,仍采用更为隐蔽的技术手段继续获取并转发Q公司数据。张某购买Q公司账号的目的并非基于自己的测量设备使用,而是通过购买的账号获取Q公司数据后转发牟利,其获取数据的行为违反协议,损害了Q公司的合法利益,也使得Q公司无法识别最终申请访问的用户是否合法,对Q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安全构成威胁。张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的规定。二、张某获取数据时采用了“其他技术手段”张某规避Q公司设置的安全技术措施,获取并转发数据给本方客户使用,该行为使得不属于Q公司合法用户的客户,未经Q公司授权,获得了Q公司合法用户方能获得的数据,显然属于“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本案中,Q公司设置并不断改进安全技术措施的目的是对存在转发数据的账号进行识别并封禁,以禁止数据转发行为和多人共用一个账号行为。张某等人不断升级、增强XCORS.GwServer程序的功能,目的是避开Q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以继续获取并转发Q公司的数据,而并非是调整自己访问策略以遵守Q公司访问规则的正当行为。张某等人购买的账号,是利用技术手段在自己的客户与Q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之间建立数据获取通道的犯罪工具。三、张某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张某等人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被发现,遭到Q公司禁止后,非但没有停止该行为,反而不断升级其程序的功能,规避Q公司不断更新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用更为隐蔽的技术手段获取并转发数据,主观恶性较大。本案所涉地理信息数据精度为厘米级别,张某等人的行为,使得Q公司无法掌握获取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情况及使用目的并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社会危害性大。本案中张某等人违法所得达到五十二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3提醒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风险及其防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立法的重视。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先后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我国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将更为严密。不同于网络游戏数据、网络视频数据等,地理信息数据具有一定特殊性。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密级划分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实时差分服务数据属于受控数据,采取用户审核注册的方式提供服务。其中提供优于1米精度服务的,基准站数据中心管理部门审核注册后应向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用户及使用目的等信息。由此可见,地理信息数据较为敏感,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不但涉及侵犯Q公司的利益,还可能涉及国家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本案的审结,敲响地理信息行业数据安全保护的警钟,对进一步优化地信企业营商环境、专业地理测绘数据保护具有示范意义。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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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产工具又出新利器,“上号器”横空出世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近日,在“腾讯守护者计划”安全团队的协助下,南京建邺警方在江苏、河南、安徽、湖南等地捣毁了多个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租游戏账号的犯罪团伙,涉案人数达40多人,其中10余人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过百万。该团伙组织架构十分清晰,老板、技术人员、客服等之间分工严密。但是这样拥有几十号人马的团队,在庞大的业务流量面前也时常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有人在“团建”之余仍不忘埋头于二三十部手机中废寝忘食地工作。黑产都这么拼了,你还有什么理由不努力!1需求井喷,黑产只能靠加班?“史上最严”未成年人防沉迷管控政策的出台,成年人账号突然成为了香馍馍。因为技术绕过防沉迷系统的难度较大,操作门槛较高,性价还低。直接租个成年身份,没有游戏时间限制,没有任何技术、操作难度,可以一劳永逸。实际上,不仅是游戏账号,其它各类互联网账号租号的情况也开始出现泛滥的趋势。由于实名制和“断卡”行动的深入推进,以及互联网持续的策略打击,养号卖号黑灰产已经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是大量非法租售个人账号的情况,如发布“高额日结佣金租借个人账号、收款二维码”等,为下流诈骗、赌博等不法活动源源不断供应账号资源。租号,便宜还好用,已经成为各类网络黑灰产“夹缝求生”的首选,直接拉动整个账号租赁市场需求的暴涨。2供不应求,前期的租号工作室累成狗前期,租号团伙都是工作室运作,小本生意,小打小闹,主要依托电商平台从事交易,充当账号主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媒介。首先,他们会大量寻找成年游戏玩家,让玩家们提供不受防沉迷限制的正常账号并交给工作室统一管理,形成一定规模的上游号主群;其次,他们会将这些账号信息上架到事先开设的电商平台店铺内;最后,有需求的租客便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账号密码(或者是扫码登陆)。每一笔交易都要反复沟通,了解账号情况、价格、人工计时,时间到了还要通知客户下线,要是遇到个别“不讲武德”的客户,赖着不肯下线,还得想办法将其强制踢下线,甚至有些干脆直接修改密码的,还得重新验证账户修改密码将账户“回收”回来。这种租号工作室模式,体验感较差,管理困难,运营成本过高,即使黑产加班加成狗,依然盈利有限,难以真正实现产业化、规模化运营。3黑产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上号器”助推产业升级租号工作室难以高效运营的瓶颈,就在于租号过程中要将账号密码交给客户。客户一旦掌握了这些信息,随时可能过河拆桥翻脸不认人,租号工作室光是处理这些客户撕逼扯皮的事项就已经足够心累。“上号器”要解决的,就是不用交出账号密码也能租号的技术难点,它能让你的租号体验就跟使用自己的账号一样“丝滑”,同时还可以集选号、下单、自动计时、到时下线等功能于一身,全程甚至可以零沟通,让黑产分子再也不用团建的时候还“加班”,以至于当场被“团灭”。A.正常的账号登录过程一般来说,我们登录网络账号时,在用户设备(通常为手机)的APP登录页面相应位置输入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选择通过微信、QQ等方式来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顺利进入应用程序。这个验证过程的技术原理大致为,用户设备发送验证信息到APP服务器端,APP服务端验证后返回验证结果到用户设备,用户设备根据返回的验证结果决定是否允许登录。整个过程仅有两端参与,一个是用户设备,一个是部署在APP所有的负责验证的APP服务器端。B.“上号器”的移花接木“上号器”将正常的账号登录过程暴力拆分成两个部分,并在过程中强行插入“上号器”云端服务器,将正常登录过程的“两端验证”修改为“三端交叉验证”。第一步:用户设备与“上号器”云端服务器的私相授受用户设备与“上号器”云端服务器进行交互,完成事前的选号、下单等操作,过程跟网上购物基本没有区别,挑选、下单、付款、最后发货。当然这里黑产并不会真的给发货,而是根据下单情况自动为用户设置好相应参数并引导用户登录使用账号。第二步:“上号器”云端服务器与APP服务器端的明修栈道在“上号器”云端服务器上发起账号登录流程,发送验证信息到APP服务器端。在APP服务器端看来,这个过程再正常不过,就是“上号器”云端服务器这台设备想要正常登录一个账号,在验证信息通过的情况下,服务器没法预判其之后可能暗地里使坏,从而拒绝登录。APP服务端验证后,只能按正常流程给其返回验证结果,这时候“上号器”才凶相毕露,其不会将验证结果传递给APP从而在“上号器”云端服务器上登陆APP,而会将其拦截并传递至用户设备上使用。第三步:用户设备与“上号器”云端服务器的暗度陈仓用户设备收到“上号器”云端服务器传递来的验证结果参数后,模拟系统拉起APP,用接收到的参数触发APP登录,不用输入账号、密码就可以在用户设备端通过登录验证顺利进入APP。看懂“上号器”移花接木的魔法了吗?正常的登录验证过程是,在哪台设备输入账号密码,账号就在哪台设备上登录。而“上号器”的横空出世,使得在A设备输入账号密码,却是在B设备上登录使用的情况成为可能。这不正是租号黑产的业务“痛点”所在吗?不得不感叹,黑产界才是向科学技术要生产力的优秀代表。“上号器”的出现,推动租号黑产开始转向产业化方向运营,出现了规模较大的租号平台。这类租号平台,多是由企业规模运营的第三方游戏账号出租服务平台,平台通常有完整的APP端、网页端,用户可直接平台下单。租号平台用户注册时要求填写符合规则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但缺乏核实注册用户真实身份的手段,甚至有的平台直接提供快速实名认证教程。注册成功后,用户可在租号平台上挑选心仪的游戏账号,通过租号平台内置的“上号器”一键启动登录,不需要以常规方式点击登录,也不需要再次验证用户的身份。4“上号器”的原罪:有时技术也不中立有人可能会认为,“上号器”只是一种技术工具,并没有社会危害性。然而这是一种误解,“上号器”对网络生态有着天然的威胁。它既可能被用来破坏系统逻辑,规避实名制,也可能滋生个人信息买卖,为下游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并不是中立的工具。对“上号器”的使用,涉嫌下列罪名: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租号平台往往掌握控制大量的游戏账号,部分账号可能为平台相关人员自己注册所有,部分可能为账号出租人自己注册后寄放于平台出租使用。但实践中往往也存在部分账号是租号平台或出租人向不法号商购买所得,甚至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注册而来,由于这些账号都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联,租号平台非法出租这些账号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号器”通过抓包等手段将服务器返回登录的相关信息捕获,并中断本地的登录流程,接着将这些信息通过“上号器”传递给租号用户,绕过验证过程直接进入游戏,最终实现程序原先不具备的租号平台远端验证、用户端使用的异地验证登录功能。从本质上看,这无疑属于非法获取游戏软件的登录校验数据,破坏程序登录的较验逻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的行为。5未成年人防沉迷之殇为防止未成年沉迷网络游戏,国家政策不断加码,推动防沉迷系统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游戏公司的措施也不断升级,“人脸识别系统”“夜间巡航”“宵禁”“识别定位”等,亦是煞费苦心。然而,“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日防夜防,防着游戏公司,防着小孩,防着家长们,还要防着不良租号商,常常是防不胜防。技术并非万能,在技术的世界里,没有绝对安全可言,有的只是不断的对抗。就连银行的存款都有可能不翼而飞,你还会指望存在万无一失的防线吗?在这一场“沉迷与反沉迷”的迷局中,未成年人和游戏公司无疑是“蚌鹬之争”,但也要提防租号商搅局“坐收渔利”。更重要的是,要让我们部分家长收敛一下纵容、溺爱的心,管不住千万也不能帮着他沉迷,大批银发老者出现在王者峡谷的奇观可休矣。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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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见面第一句话:1107,天下无欺!

看您有一通未接来电👇👇👇不只是电话诈骗,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正越发普遍。网络贷款、刷单返利、杀猪盘、冒充客服退款、冒充熟人或领导、冒充“公检法”、虚假投资理财、虚假购物、注销“校园贷”、租码骗局······各类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应该如何网络防骗?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指导下,由腾讯守护者计划、腾讯卫士、腾讯手机管家、财付通微信支付、QQ、微信安全中心、腾讯安全中心、财付通金融消保营地等团队联合组织发起“1107全民反诈日”。骗局千万变,请君勿入局破解各类典型骗局先来学这部反诈主题宣传片《入局》👇👇👇👇活动期间,腾讯各产品也分别上线了产品专区,不管你是看微信、登QQ,还是在腾讯手机管家、腾讯卫士、腾讯安全中心、微信安全中心等各大产品和服务上,都要邀你一起痛快来反诈。同日,国家反诈中心联合微信支付在微信视频号发起#我叫反诈明眼人视频征集活动,并携手银行、地铁等行业合作伙伴对经典童谣「蜗牛与黄鹂鸟」加以改编,推出创意反诈视频《反诈明眼摇》。轻快魔性的歌声,将6大骗局唱进歌词,带你看穿杀猪盘、投资、兼职刷单、租码、假冒领导、假冒公检法等多种骗局,教你如何在骗局找上门时,擦亮明眼,远离诈骗!点击下方卡片预约直播↓↓↓全民反诈,你还得掌握一点硬核反诈知识。本次活动,腾讯守护者计划特别上线了“全民反诈日2021”小程序,既有诈骗典型案例,又能学会防骗技巧,点击这里学习。进入“反诈会场”,“反诈大闯关”小游戏带你一路冲破各类诈骗圈套,惊险刺激玩转反诈;魔性的“反诈明眼摇”,将6大骗局唱进歌词,摇一摇洞穿骗局的一切。还有实用宝典“反诈修炼手册”,以及“腾讯举报受理中心”、“反诈防骗宝典”等,为你提供反诈知识全家桶。反诈教导千万条,莫不如把前人血泪教训多瞧瞧。11月7日13:00,新华社客户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腾讯微信支付共同发起视频号直播“1107反诈直播间”,3小时从不同维度揭秘网络骗招,只要上过网的,都应该看看!宣传普及网络防诈知识,提升公众反诈意识。今年1107全民反诈日主题为“1107,天下无欺”。全民反诈,共筑网络安全防火墙!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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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评论了孟美岐,我的手机成了高频振动棒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上周,456刷爆全网,顶级流量爱豆孟美岐也陷入了“知三当三”的舆论漩涡。令人没想到的是,故事不仅有狗血剧情,还有令人震惊的网络暴力与短信轰炸!无论是知名博主还是草根路人,凡是提到孟美岐的,都遭受到了数以百计的短信骚扰。当然,饭圈的事儿鹅师傅不懂,也不想研究。今天提这个,主要是给大家解密短信轰炸背后的那些事。坐好,发车了~1捂不住你的嘴?那就短信轰炸!“短信轰炸”指的是短时间内向被害人手机大量发送短信的一种违法行为,有的能达到1分钟上百条短信。(图片来源:沈阳网警巡查执法百家号)最初的“短信轰炸”是为了工程人员或者运维人员对消息接收设备进行压力测试使用,测试这款手机能不能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短信。后来短信轰炸作为行政部门执法的“杀招”,频频发挥奇效,如打击城市“牛皮癣”,相关部门可无限发送垃圾短信到牛皮癣小广告的手机号码上,使对方的手机快速消耗电量,变成高频率振动棒,且无法正常使用。这一手段对付欠钱不还的老赖也屡试不爽!在孟美岐风波中,背后的大佬来了一波猛操作,通过短信轰炸的展示出了资本的高效率。(图片来源:微博)网友不禁感叹,明明刚买的智能机,却要一直开着飞行模式!2起底短信炸弹,骚扰别人到底有多简单?短信轰炸是利用手机验证码机制,由于轰炸者调用的是各类网站APP真实的注册验证码,是非常难拦截的。即便被调用短信接口的企业有防范措施,但因该类网站或软件一般集成的短信发送接口都会放在本机上调用,这样措施只会对当前使用网站或软件的作恶人员IP有用,其他不同IP则不受限制。而有些短信轰炸软件为了提高可用度,会在软件内置代理IP来绕过短信接口的限制,达到无限制对外发送大量短信的目的。以上网站验证码短信接口,通常被黑产大量搜集做成API的集成服务,采用代理商分发模式,供短信轰炸平台对外售卖使用。“腾讯黑镜”研究发现,主要分为两种架构:(1)攻击代码部署在服务端上。这种类型的网站/软件,用户在使用的时候只需要把被攻击的手机号码提交到后台,后台程序会读取并发起攻击。(2)攻击代码部署在客户端上。这种类型的网站/软件,用户可以直接在本机上运行发起攻击。对比来看,第一种架构对攻击代码的保护比较好,外部人员想知道哪些短信CGI被利用很难分析得到,缺点是会增加攻击工具提供方的服务器运营成本。对第二种而言,外部人员很容易分析得到被利用的短信CGI接口有哪些。如此看来,从开发非法软件,到交由运营人员进行渠道售卖,或通过多层级的代理下线发展有短信轰炸需求的人员,再到为其提供短信轰炸服务,短信轰炸俨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产业链,加之不少开发和运营者通过软件打包部署在云端服务器的方式,降低了终端人员的使用门槛和成本,更是促成了产业链的迅速扩大。如此,问题来了,短信轰炸的门槛究竟有多低,以至于这项看起来属于顶级黑客的技术,如今却能飞入寻常百姓家。鹅师傅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短信轰炸软件成本低、效益高,黑产平台有强烈的动机去参与违法行为。比如,黑产团队在境外的云主机上直接以极其低廉的价格购买云服务,再通过发卡平台购买短信“轰炸”网站的模板。这其中,购买海外云主机的成本每个月仅需20-30元,一个有3个月程序开发基础的“脚本小子”能在4小时内完成一个“短信轰炸”网站的部署和上线,每月成本不到50元,但是非法获得的收入却超过数千元,诱惑力十足的投入产出比也让更多“短信轰炸”黑产参与进来。(图片来源:公众号E安往事)第二,短信轰炸软件操作简单、容易上手,市场广阔。实施精准短信轰炸的前提是掌握公众的个人信息,事实上,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早已不是新闻了,工信部每年都要约谈几十家APP运行负责人,其中不乏我们熟知的微博、网红APP、打车软件等。泄露后的用户数据会被一些黑产平台买去,接着黑产平台再以收费的方式提供给网友。网友进入这些平台后,只要输入某个人任意一个信息,(姓名、微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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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无处不在,侵权边界在哪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和朋友聊天提起某款商品,打开购物App后,首页随即出现同类产品的推送广告;家人商量打算去某地旅游后,某旅游App马上“奉上”该地最佳旅游攻略……如今,很多人都有类似这样的经历,这种“聊啥来啥”的现象让人们在接受“贴心”服务的同时也越发感到疑惑:“难道App在‘偷听’我们聊天?”近几年,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办理中,网络爬虫技术逐步走进大众视野。网络爬虫技术爬取个人信息是否合法?在大数据时代,爬虫技术应用的法律红线在哪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之际,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1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被爬走的个人信息是互联网企业输出用户画像、制定营销策略以及识别风险的重要依据。随着数据产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已成为高价值的数据资源,对其的争夺日趋激烈。据统计,目前,除了直接通过用户采集数据,另一个主要的数据来源就是使用网络爬虫技术采集公开信息。所谓网络爬虫,也称网络机器人或网络蜘蛛,是通过模拟人(网络用户)的行为,自动、高效地浏览互联网并抓取所需数据的计算机程序。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吴菊萍告诉记者,无论是个人数据还是企业数据,公开信息还是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爬虫技术都可以实现数据爬取。吴菊萍向记者介绍了爬虫技术如何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在购物、社交、通讯等类型App中,用户可以上传自身信息后设置访问限制,或者使用加密功能只有自己可以访问,这类信息属于用户的个人隐私。如果爬虫控制者绕开上述限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访问,并抓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又或者在抓取后公开传播甚至买卖这些信息,造成对用户的损害后果的,可能侵犯相关用户的隐私权。”笔者梳理了目前存在的5种利用爬虫技术非法爬取公民个人信息形式,包括制作爬虫软件出售给他人使用以牟利;制作爬虫软件供自己爬取公民个人信息;购买爬虫软件使用权供自己爬取公民个人信息;购买爬虫软件使用权爬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任职于使用爬虫软件获取用户信息的平台公司,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技术是中立的,但技术应用永远不是中立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爬虫技术作为一种数据搜集的手段,本身并没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但面对互联网上众多的数据,如果不加以限定,任由爬虫随意爬取,势必会对互联网生态造成影响。首先,无限制的爬虫程序可能对网站服务器造成压力。比如,2018年春运期间,12306(中国铁路网)最高峰时段页面浏览量达813.4亿次,1小时最高点击量59.3亿次,平均每秒164.8万次,其中恶意爬虫访问占据了近90%的流量,给12306的运维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极大挤占了普通用户的资源和权益。此外,爬虫程序的更大危害在于,目前不少打着“大数据”旗号的公司,用爬虫程序抓取未公开、未授权的个人敏感信息,甚至违规留存、使用、买卖这些隐私数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2如何界定爬取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今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办理了网络爬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第一案。杭州魔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在与用户的协议中明确告知,公司不会保存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但该公司仍未经用户许可,利用爬虫代码这一技术手段长期保存用户的各类账号和密码2000余万条在自己租用的服务器上,并通过二次加工将产品提供给网络贷款公司作为“风控”使用,并从网贷平台收取每笔0.1元至0.3元不等的费用。“尽管魔蝎公司和用户之间存在信息使用协议,但是魔蝎公司保留用户数据的行为属于对合法用户的越权访问下获取信息,最终,该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杭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兼第一检察部主任桑涛介绍。在办理该案后,杭州市检察院针对爬虫技术撰写了一份案件分析报告。桑涛介绍,不合法的爬虫行为可分为非法侵入和合法用户的越权。非法侵入就是爬虫完全没有获得被爬取方的许可,私自侵入爬取对方存储的个人信息数据,甚至突破他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而合法用户的越权行为类似于魔蝎公司的行为,尽管魔蝎公司和用户之间签订了信息使用范围的协议,但是爬虫方越权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以上非法的爬虫行为,或涉嫌三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界定爬虫技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认为,可从数据爬取的手段和目的两个方面来看。根据数据爬取的手段来划分,爬取方在双方约定的访问协议范围内进行的数据爬取行为,可被认定为是合法获取信息的行为;而爬虫无视网站访问控制,或者假扮合法访问者的行为,可被认定为不合法。从目的来看,数据爬取一方是否对被爬取一方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服务进行“实质性替代”,如果是,那么它的目的就是不合法的。在大数据时代,爬虫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在哪儿?吴菊萍介绍,实际每家网站都设定了哪些数据、哪些页面能被抓取,哪些不能被抓取的协议文件,即国际互联网界通行的Robots协议。互联网业界提出该协议来限制网络爬取数据的行为。被爬取数据方将写有可爬取信息范围的Robots协议文件放到该网站后,就表示允许数据爬取方可在协议范围内爬取数据。“Robots协议允许的范围,尤其是不能越界爬取底层机读数据,这就是‘线’。”高富平同时强调,Robots协议只是互联网界通行的道德规范,这条红线还需要法律明确。3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保护和鼓励技术创新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对合理处理个人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两部法律设计和构建了比较完整的个人信息权益相关保护制度,专家在受访时也表示,对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仍需要从法律层面作出进一步规定和限制。张勇指出,我国目前对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仍属于静态的、偏重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不足。现有法律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中心,通过扩大解释其涵摄范围,强化对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这种立法模式在观念和规范层面仍显得较为滞后。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只包括了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对于非法修改、删除个人重要信息的行为无法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最后只能认定为破坏型数据犯罪。对于日益更新的数据和技术领域,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层面,打击非法获取用户信息行为的同时,还要关注行业的发展。高富平认为,单纯打击爬虫技术应用并不能扼制这项技术的滥用。需要给数据需求者提供合法获取底层数据的渠道,允许数据控制者许可需求者以有偿或有序方式使用其数据。专家认为,一方面产业界要恪守法律底线,另一方面也要大力鼓励技术创新。如何平衡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信息数据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是数据经济时代的重要命题。对此,张勇认为,保护个人隐私与鼓励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利益衡量问题,而是如何共生共存的利益协调问题。基于安全与发展相统一的系统思维,应当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爬虫技术应用所需的各类规则体系,优化数据市场法治环境,惩治滥用爬虫技术、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4案例链接上海浦东:公司非法爬取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案刘某等12人都是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员工,该公司在没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开发了一个征信网站,有偿为客户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查询服务。据刘某等人供述,该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从上游公司购买;二是利用公司开发的爬虫技术爬取各类网站、社保、公积金、手机App等网络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而客户使用该网站也十分便捷,根据需要查询的内容,输入相应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后进行查询,后台通过爬虫技术获取相应的信息之后给出反馈。在使用该网站查询信息时,会弹出一份授权协议让被查询人点击“确定”表示同意。经查,该公司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和3000余家上下游公司达成合作框架,用自行开发的爬虫技术在互联网上爬取身份证、社保、公积金、出行、社交、消费能力、通信记录、电商消费记录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8万余条,通过有偿提供查询服务违法所得共计1750余万元。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黄某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该团伙中的戴某等其余4人还在审理中。北京朝阳:员工通过“暗网”出售客户信息案2020年,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接某知名互联网金融平台工作人员报案称:有人于2020年5月在“暗网”上发帖出售公司客户个人信息,经公司内部排查,发现公司互联网平台存在数据被人非法获取的情况。警方经排查关联账号,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吴某某。经进一步查证,2020年4月至5月,陈某某、吴某某利用爬虫程序抓取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万余条,并在“暗网”上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陈某某、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朝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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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正式改名Meta,一个元宇宙新纪元由此开始

的功能,虽然引起了不少关注,但很多人认为目前只是噱头缺乏实用场景。但Meta此次又推着元宇宙办公概念再往前走了一步。为了让你在VR世界里的工作更加便捷、高效,扎克伯格今天宣布将在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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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竟售“按摩”上门服务!1小时收费368?!

文章来源:广州普法近日,南昌的热心市民张先生举报:某外卖平台中有商家兜售涉黄服务。他在该外卖平台一家紫萱SPA店进行了点单消费,可他前往店铺页面上标注的地址时,却发现这家足浴店大门紧闭。于是张先生准备联系店家退款,但是拨通足浴店电话后,商家给出这样的答复:“正常营业,不过只提供上门服务。”明明有实体店铺干嘛要去客人的家里服务?这就非常可疑了随后记者调查发现,外卖平台上类似的SPA店不止一家。有记者来到一家名叫漫斯的SPA店在平台上标注的地址,却找不到该店。致电商家得到的答复却是店铺实际的营业地址并不在那里。商家解释称,自己店内提供的是“涉黄服务”,这样操作会更为安全。对于提供的服务,商家在电话里描述的更加赤裸,详细介绍了“服务内容”:按摩调情+半裸xiong推+手推1小时=368元!妈呀,光听描述就觉得辣眼睛!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原来外卖平台还可以点这个?惊讶过后,也有网友疑惑:点个按摩而已,不算违法吧?事后,有记者查看外卖平台其他商家的服务宣传后发现,不少店家都会故意取一些带有性暗示的服务名称,或者在宣传图上放上年轻漂亮的女性照片,来刺激诱惑男性消费。商家们的骚操作让人不禁怀疑:这种违法行为,作为外卖平台是否知情?他们又是如何通过审核的?调查记者来到某外卖平台入驻提供商南昌分公司,表示想入驻上线,但自己并没有营业执照。公司的销售经理直接表示营业执照可以去借。好家伙为了赚钱真的没有底线连国家法律法规也置之不理该事件曝光后,该外卖平台也迅速做出反应,相关负责人称:目前这几家店铺已从平台的休闲玩乐板块下架。自称能帮助商家违规上线的销售经理已经被停职,公司正在做内部调查。科技为居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商家提供了便捷通道,同城软件、小程序成不法商家“揽客”通道,平台缺乏监管,认证账号花钱可买。像养生按摩、SPA调理这种暧昧不清的服务,也进入线上线下运营模式,一个电话即可预订上门或到店服务。要遏制这种色情交易,各方主体就要切实履行网络平台责任,加强实名审核,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再次出现。互联网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也绝不是法外之地。对此,你怎么看?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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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10月23日,备受关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突出“落实”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实名制,设立“物联网卡”治理专条,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治理,整治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支持研发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推进大数据反诈……在总结前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极有针对性的规定,多措并举,亮点纷呈。为使大家更快速、更精准地把握《草案》的核心内容,及时了解反诈立法进展情况,鹅师傅结合一线反诈工作实际,第一时间送上一图快速解读。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也帮助鹅师傅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部重磅级法律,以更好地投身到反诈工作中,助力早日实现天下无诈。鹅师傅提醒大家:《草案》目前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欢迎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1日。推荐阅读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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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人大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已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1日。推荐阅读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202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