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女排名将朱婷被逼上法庭,对手究竟有多嚣张?

鹅师傅 腾讯安全战略研究 2022-09-22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昨日下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官网发布消息称, 12月3日,女排运动员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见惯了公众人物的“律师声明”、层出不穷的名誉权纠纷,但自己提起刑事自诉确实极为少见。
刑事自诉属于刑事案件,说白了,被告人是有可能要被判刑坐牢的。而名誉权纠纷等属于民事案件,官司输了大不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最多再赔点钱。
而我们平时所见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并不需要亲自上法庭“告状”。
而诽谤罪则有所不同。刑法规定,部分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当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你不告司法机关不会主动理。诽谤罪就属于这类特殊的自诉案件。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者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可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的诽谤罪。但实践中,能够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容易。因为刑事诉讼遵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刑事裁判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人需要严格证明“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而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就是捏造了虚假事实,因此如果朱婷无法确实证明“言论存在且言论为假”,则面临败诉的风险。
2017年“郭敬明诉李峰诽谤案”中,就是因为郭敬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所称的骚扰等行为,也即李峰是在捏造虚假事实,最终一审、二审均认定被告人李枫不构成犯罪,驳回了郭敬明的起诉。

因此,选择以诽谤罪惩治造谣者,证明责任在自诉人一方,证明难度很大,实际存在较大败诉风险,而一旦败诉,可能又将引发新一波舆论。公众人物维权之路尚且如此艰难,普通民众如果遭遇网络诽谤,是否还有胜算呢?
事实上,为避免有罪之人钻法律空子逍遥法外,法律规定被害人必要时可请求法院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取证。诸如转发量、阅读量等谣言传播情况的关键证据,被害人并不需要完全靠自己去取证。
此外,对于部分特殊的诽谤案件,还可以自诉转公诉,由国家代替你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虽然“诽谤罪”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是,我国《刑法》第246条在规定“诽谤罪”的时候,已经明确了自诉的例外情形:“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结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具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被认定为上文第246条的例外。
去年,杭州备受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件的处理,就是上述但书情形,给网络侮辱诽谤开出了一剂猛药。
2020年7月,杭州市的谷女士在去小区驿站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后嫌疑人郎某与何某为博眼球,捏造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视频和聊天内容截图发至聊天群,给谷女士的身心带来严重创伤,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10月,谷女士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犯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案发以来,相关视频材料不断在网络上传播、发酵,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2021年4月30日,此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将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这是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受到网络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首起案件,具有重大意义。自诉转公诉,不仅仅是诉讼程序的简单切换,更是昭示司法机关已将公民个人尊严置于保护社会秩序的高度之上。对于网络诽谤,已经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整个社会的战斗!
人受其害,企业同样不能幸免,频频出现 “一管墨水害死一个企业”的现象,网络黑公关便由此而来。
对于网络黑公关,目前刑法上大致有以下几种规制路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追诉标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即使没有达到特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也能认定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非法经营罪。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并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时,将构成刑法第225 条非法经营罪,该条也系针对“黑公关公司”进行刑法规制的直接法律依据。
敲诈勒索罪。某些小型“黑公关”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删除某些敏感信息而向企业“碰瓷”时,可能构成刑法274 条敲诈勒索罪。
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刑法》第293 条寻衅滋事罪。
此外,12月22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其中提出持续整治网络黑公关乱象:重点打击以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为由,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整治蹭炒社会热点,炮制所谓的“热文”“爆款”,刻意煽动网民情绪进行恶意营销的问题;集中处置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账号发布信息内容,以吸引关注或实现自我炒作目的的问题;严肃查处网站平台及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企业或个人删除负面信息的问题;打击商家编造竞争对手负面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有组织地炒作发布、助推上升热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重拳出击企业“黑公关”。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素人,捏造事实的造谣都被法律所禁止。治理网络谣言,道虽阻且长,但行则将至。因为正义不容戏谑,法律将一直“较真”。


推荐阅读
喜欢就马上一键三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