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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指南

资助类别


(一)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业资助

申报对象: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全职的科技人员,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全职科技人员。


申报方式:申报人为上述范围人员,申报单位为申报人在蓉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二)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服务资助

申报对象: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全职的科技人员。


申报方式:申报人为在企业全职、兼职的上述范围人员,申报单位为申报人服务的在蓉科技型企业。


资助标准


经评审,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按创业类、创新服务类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要求


(一)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业资助


1.申报对象在成都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申报对象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或实际贡献;


3.申报对象申报项目前,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不低于50万元,申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不含)不超过3年;


4.主营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申报对象至少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优先支持完成知识产权分割确权的项目。申报项目已完成小试和样品试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属于我市“5+5+1”产业细分领域。


5.国内高校院所申报人需要获得所在单位同意创办企业的证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申报人需要提供其全职工作的相关证明。


6.申报对象创办的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且无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7.每个企业仅允许1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已入选我市相关人才计划创业项目的人员不得以同一项目、同一企业重复申报。

  

(二)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服务资助


1.申报对象经所在单位同意,全职或兼职服务企业,担任在蓉企业技术负责人,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2.申报对象服务的企业应为注册登记住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3.申报对象在企业技术升级、新产品研发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内先进的核心技术,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


4.申报对象与相关企业的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取得了相应的服务收入;


5.申报对象创新服务企业为我市科技型企业,且不能为创新服务企业股东;


6.以团队形式开展的联合攻关或服务项目,仅允许开展服务的团队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申报1次。


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申报表;


(二)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业资助附件材料:


1.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职务证明,国内高校院所科技人才需提供所在高校院所同意其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国(境)外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需提供就职高校院所在职证明;


2.创办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公司章程,实际到位资本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3.主要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专利证书或已受理的专利、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代表性论著、已立项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科技成果分割确权证明材料等)(评审依据,据实提供)。


(三)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服务资助附件材料:


1.申报对象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务证明以及高校院所任职证明,个人获得的荣誉证明,所在高校院所相关机构同意或委派其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


2.申报对象服务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3.申报对象创新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所在高校相关机构同意或委派其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聘书或合作协议;


4. 服务企业期间联合企业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或已受理的发明专利、联合承担的各级科技项目、联合获得的各级科技奖励等)(评审依据,据实提供);


5.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需要提供相关协议、相关资金支付凭证以及相关成果证明(评审依据,据实提供);


6.申报对象服务企业期间取得的收入证明,需要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评审依据,据实提供)。




政策咨询

业务处室: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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