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补助申报指南


主要对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项目进行补助。




补助对象


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

1. 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2. 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3. 2020年度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


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纳入我市管理范围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包括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补助标准


(一)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


1. 对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众创空间升级为孵化器或加速器、孵化器升级为加速器实行差额补助。


2. 对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按类别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 对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1. 我市本地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按综合评价结果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合格)分类分级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2. 我市机构在域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择优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补助。



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重点支持产业功能区内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

2

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3

对创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和在成都郊区新城创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可适当放宽条件。

4

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和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补助的补助对象,只补助一类,不重复补助。

5

同一运营主体运营多家已纳入我市管理范围载体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进行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服务申报。

6

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点击小标题展开详情


☞1. 创建市级众创空间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

(2)服务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具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75%以上。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办公空间。

(3)入驻的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团队)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入驻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等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创客群体及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者;

②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内;

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成都“5+5+1”现代产业体系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1年。

(4)具备至少3名专职服务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2场次。

☞2. 创建市级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

(2)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75%以上。

(3)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

(4)综合性孵化器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2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成都“5+5+1”现代产业体系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1年。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①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③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④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拥有专职服务人员5名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6)每年开展的创业培训、沙龙、对接会、路演、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

☞3. 创建市级加速器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3年。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等。

加速器入驻高成长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

③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

(5)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家高成长企业配备1名专业人员跟踪、服务。

☞4. 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载体

(1)域外知名机构是指国家级载体运营机构、上市公司、行业榜单中优秀企业等。

(2)符合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建标准。

☞5. 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

2020年度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

☞6. 本地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1)申报单位运营的载体须为纳入我市管理范围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2)新创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7. 我市机构在域外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1)纳入我市管理范围的域外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2)我市机构拥有创新创业载体股权超过50%。

(3)每年为我市引进人才、团队、项目,在蓉新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10个。



申报材料



(一)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载体

1. 成都市新创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所有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营业执照,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资质证明;

(4)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5)申报单位自有孵化资金及孵化资金使用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

(6)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据实提供);

(7)创业导师(聘书、双方签订的协议)、专职孵化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社保或劳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8)其他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上下滑动查看)


(二)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载体

1. 成都市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母公司为域外知名机构证明;

(4)所有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营业执照,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资质证明;

(5)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6)申报单位自有孵化资金及孵化资金使用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

(7)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据实提供);

(8)创业导师(聘书、双方签订的协议)、专职孵化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社保或劳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9)其他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上下滑动查看)


(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

1. 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补助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2020年度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孵化器和新纳入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批复文件。


(四)本地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1. 成都市本地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申报表;(2020年度数据)


2. 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均需加盖公章);

(4)上年度新增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营业执照,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资质证明;

(5)新增毕业企业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6)上年度减免房租情况证明材料(通知、清单等)(据实提供);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8)申报单位自有孵化资金及孵化资金使用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

(9)上年度新增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据实提供);

(10)创业导师(聘书、双方签订的协议)、专职孵化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社保或劳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11)其他证明材料。

(上下滑动查看)


(五)我市机构在域外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

1. 成都市机构在域外运营载体运营服务补助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本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2)域外运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

(3)股权结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章程、工商信息、出资证明等);

(4)域外运营载体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5)域外运营载体获得所在地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的批文;

(6)所有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营业执照,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资质证明;

(7)域外孵化项目或企业接受孵化服务及来蓉注册企业的证明材料(域外孵化项目或企业签署的孵化协议,在异地缴纳房租、社保等证明,在蓉注册的营业执照等);

(8)引进项目或企业在蓉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9)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10)创业导师(聘书、双方签订的协议)、专职孵化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社保或劳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11)域外开展的宣传成都的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12)其他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上下滑动查看)




政策咨询

业务处室: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7292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