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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造谣自由!看看黔江这些因造谣被拘留罚款的人……

2017-09-01 黔江今媒体

联系电话:15334626655




如今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迅速

一传一,十传百甚至更多

可那个信息的源头

你知道是真实可靠的吗?

“言论的自由”不是“情绪宣泄的自由



2017年8月2日

2017年8月2日凌晨2时17分

经停黔江正阳火车站的

X318次货运列车5号车厢发生燃爆


事故发生后

有的人仅凭个人猜测在网上发布不实消息

误导群众并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8月2日12时20分,冉某发(男,37岁,黔江区城西街道人)在微信群“冉氏家族传人”和“鸿庄公司两城同创群”内发布了一条包含“恐怖分子已达黔江”等文字的虚假消息。

      2017年8月2日15时02分,张某华(男,52岁,黔江区太极乡人)在微信群“张氏家族(百忍堂)字辈”内发布了包含“恐怖分子进入黔江了”等文字的虚假消息。

      2017年8月2日8时许,陈某沛(男,50岁,黔江区阿蓬江人)在微信群“黔江86武警四支队战友”内发布了包含“恐怖分子搞到黔江来了!黑天”等文字的虚假信息。

      2017年8月2日11时,刘某江(男,48岁,黔江区城南街道人)在微信群“濯水小学83级一班同学群”内发布包含“恐怖分子进驻黔江火车站”等文字的虚假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黔江区公安局对冉、张、陈、刘四人

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2017年8月13日

2017年8月13日20时许,龚某飞用昵称为小雪(微信账号:107****211)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一张辅警怀抱小孩的照片并配文字:

是谁家的小孩被别人偷了,现在被冯家警察在冯家桥头找到了,现在昏迷不醒,被人打药了,大家帮忙转发一下。并在多个微信群内发送此消息,导致该信息在各微信群内、朋友圈被大量、迅速转发,引起市民恐慌,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经警方查实,该小孩(张某源,女,3岁)趁着家长不注意时,独自一人到冯家河边玩耍,被热心群众发现后将其抱上岸,交给冯家派出所民警,期间,小孩因玩耍疲倦而睡着。后经多方寻找,民警找到该小孩的家长,核实后已将孩子交还。


因龚某飞(女,28岁,黔江区冯家街道人)的行为

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黔江区公安局依法对龚某飞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因其在哺乳期,拘留不执行)

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2017年8月28日

8月28日晚上9时许,姚某海用昵称为海之梦(微信账号:ya***22)的微信号在微信群“重庆大渝网(黔江)报料群”发布了一张一男子倒在血泊中的照片,在群内网友询问时,姚某海回复称“真人真事,刚刚发生,黔江下坝金港桥头,八度琴行门口广场”。

经查实,当日黔江区无命案发生,警方也未接到类似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黔江区公安局对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

违法行为人姚某海

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除了黔江

这样因为造谣依法被处理的人真还不少




造谣是什么?

我国《刑法》根据造谣情况

分为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

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为其共同点


搬出法律来讲并不说来吓唬人

只是想说明造谣的严重性

大肆传播不实消息

说不行你认为的凑热闹、听说、好像是

就触碰了法律底线


近日平安黔江推送的这些针对造谣者的处理内容

也证明了造谣的严重性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发布或分享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根据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每一个类似的谣言

其中刻意的曲解,有引导性的解说

关于食品安全、人为事故等的渲染

背后都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或大或小而已


有时候,谣言止于常识

有时候,谣言止于智者

关键时刻,谣言应该止于法律

止于“自由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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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Juzi

新媒体主编:左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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