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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最新规定!常州人上下班路上买菜接娃遇意外都算工伤!

2016-11-16 化龙巷

关于工伤认定,

公司和员工都存在着这样的疑惑:

究竟什么该算工伤?

上班时间上厕所意外摔伤,算不算工伤?

参加单位组织的长跑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

下班时候顺路带娃遇到意外,算不算工伤?

工伤所指的 " 上下班途中 " 怎么界定 ?

……

这一连串的问题,

今天终于有答案啦!

▼▼

11月14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这些实际处理时的争议焦点,做出了明确,今后全省统一执行。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工作时间

周日上班意外遭遇车祸

算工伤

案例

2013年4月7日,徐娟骑着电动车去单位,在路上出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由于刚上班不久,事发时她并未和单位签订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她购买相应保险,徐娟只能自掏腰包支付医疗费。康复后,徐娟认为自己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公司应按工伤给予补偿,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公司却认为,当天是周日,徐娟不能算工伤。

【新规解读】江苏这次细化了“工作时间”的范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同时,还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



关键词:工作场所

上班时上厕所意外摔伤

算工伤

案例

陈某在上班时去厕所方便,因为厕所地面湿滑,他摔伤腿部骨折。陈某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被拒绝,后被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新规解读】新规明确了“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比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


同时,也细化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上厕所或是到茶水间打水,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关键词:工作原因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

不算工伤

案例

小李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赛,不小心骨折了,算不算工伤?单位组织秋游,爬山时摔伤,能算工伤吗?

【新规解读】江苏此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关键词: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

算工伤

案例

“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包括哪些路线?顺路送孩子上学,下班顺路买个菜、到父母家,能算吗?

【新规解读】江苏此次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细化,明确下列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另外,把职工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纳入到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拓展了居住地的概念,更为符合当前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居住模式的多元化趋势。”


需要强调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关键词:在校实习生

在校生实习期伤亡

不算工伤

案例

小李是某技工学校的在册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被安排在一个酒店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实习期内,小李在酒店的后厨工作,在独自操作加工面粉的过程中,左前臂被机器绞缠轧伤。事故发生后,酒店认为,小李是在校学生,又处于实习期间,因此拒绝赔偿。学校认为,学生在工作期间受伤,因此也拒绝赔偿。小李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新规解读】根据“处理意见”,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这是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按照这个标准,司法实践中,实习期内的学生一般不属于劳动者。因此,无法认定构成工伤。但是,不适用工伤不等于“伤了白伤”,受害人可以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关键词:工伤认定小时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如何界定?

【新规解读】江苏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关键词:工伤待遇

单位应承担未参保人员

工伤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虽然这些信息很重要,

但小编可不希望大家有机会用到!

不过为了以防万一,

还是先收藏一下吧~

(来源:现代快报,扬子晚报,江苏广电新闻中心等,化龙巷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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