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房市】在兴国购房不知道这些政策你就亏大了
兴府办发(2016)2号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5月16日县委常委会和5月13日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23日
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做好我县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根据赣府字[2016]1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进城进园进镇购房
1.对符合条件的移民扶贫建档立卡户,鼓励在本县进城进园进镇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在享受省、市移民扶贫政策的同时,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所购新建商品住房面积超过11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享受购房补贴;低于112.5平方米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
2.凡在本县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
3.以上第一条和第二条不得同时享受。
2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
1.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模式,棚改户凭棚改办证明(发证时间)半年内在本县购买一套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补贴,两套(含)以上不予补贴。
2.所有棚改户不同时享受本意见“鼓励进城进园进镇购房”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3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具体补贴标准将另行制定),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租赁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4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
积极落实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以及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和贷款全省“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
5严格控制土地供应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有序供地、良性供地机制,防止土地过量投放,从源头上减少房地产库存。国土部门对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依法依规采取调控措施。
6积极培育租赁市场
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完善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管理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7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完善监管方式,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调整为从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起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止。
8支持首套住房贷款需求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并落实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
9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
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可按照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5%,并可享受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
10严格控制自建房及买卖
实行严格的县城规划区内危房改建审批制度,逐步试行危房货币征收安置制度,实施评估价收购进一步引导推动居民新购商品房。
11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房管部门要及时发布不同区域和类型商品房待售变动情况,摸清房地产企业库存和未开工闲置土地情况。新闻媒体要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合理消费,营造化解房地产库存良好氛围。物价部门要强化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
12实施购房契税补贴措施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住宅的,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
2.购买二手房,首套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下、不含144㎡),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 首套非普通住宅(超过144㎡,含144㎡)、二套(含二套)以上住宅和非住宅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3. 兴府办发[2015]2号和兴府办字[2015]48号文件规定的契税补贴政策不再执行,以本方案规定的为准。
本方案所涉各项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2月25日止,具体由县房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操作办法。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