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减几十万!2019小微企业都要看的减税实操指南
导读:全国95%的纳税企业都能享受的减税新政细则已经公布,不少企业可能不用交税,一些企业减税可高达几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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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第一财经 封图 | 视觉中国
2019年国家第一波2000亿元的减税红包撒给全国95%的纳税企业,1795万家小微企业老板将拿到这一红包。随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布了详细的减税政策细节(文末附文件链接),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减税的关键指标和条件,帮你掌握抢红包的正确姿势。
增值税最高减税3.6万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一般企业无论有没有利润都需要交增值税,对于不能将增值税税负足额转给下家的企业,增值税税负也就成了企业的税负。
但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免税标准(月销售额3万),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高免税标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享受增值税免税有两大条件,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中国大部分企业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那么按季销售额为30万元及以下,这一标准较之前扩大3倍多。
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销售额的3%来纳税,假设按免税的全年销售额峰值120万元计算,此前需要交税3.6万元,而新政后免税,减税达到3.6万元。
企业所得税最高减税50万
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第二大税种,有利润的企业才需要交所得税。
近些年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有所得税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力度不不断加大,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这一减税政策力度再次升级。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才能享受这次减税新政。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这里有四项指标,第一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可以去查询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该目录明确了限制类产业和淘汰类产业,不从事这些行业满足了第一项指标。
第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目前小微企业一般是按季度来预缴企业所得税,只要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就符合这一标准。
第三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从业人数不仅指的是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也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指标要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而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由于小微企业按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就能享受减税优惠,因此季度人数不超过300就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第四是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资产总额计算方法与从业人数一致。
当企业全部满足上述四项指标后,就符合国家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将有1798万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也就是说,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主体都能够从这个政策受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超额累进优惠税率。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实际税负是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10%。
假设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所得税优惠政策最高标准)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5%+200*10%=25万元),所得税(最高)减税50万元。
地方税种减税最高减50%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目前这一具体减税细节有待各地政府制定,但享受这些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中央财政会对地方减税带来的财力缺口予以弥补,而且地方拥有招商引资天然冲动,因此大部分省份估计会足额按照50%幅度减征上述税费,这意味着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企业这些税负最多可以减半。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现行法规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初创科技企业范围扩大
为了鼓励创业创新,财税部门去年明确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当时初创科技型企业设定的标准是,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这一标准与前述小微企业保持一致,即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来源:第一财经)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
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九、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来源:浦东税务)
政策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1/t20190118_3125682.html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014427/content.html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014415/content.html
政策给力|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附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