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贝克莱出发再思being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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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贝克莱出发再思being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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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ng”的意义问题是西方哲学传统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海德格尔说,西方哲学的传统是形而上学的传统,而形而上学正是以“Being”为研究对象的。如同其他学科一样,形而上学的性质是由其研究对象所规定的;形而上学传统的内涵就是“Being”的意义的辨析、阐述和应用、扩展。这是西方哲学传统中最纯粹的、最核心的部分。
存在,严谨说来是“being”,而存在这种表述,是对“being”一种不确切的翻译,如果以“存在”去理解,会产生许多歧义,缩小了其内涵。“Being”的内涵在西方哲学史上不断流变,不同时代下对“being”有不同解释。
接下来我们将以宋继杰老师的《BEING与西方哲学传统》一书为例梳理“being”问题的西方流变。
01 “being”问题的西方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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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哲学是being问题的起点,巴门尼德的“being”即希腊语中的“eimi”具有“be”(系动词)和“existence”(动词)的双重性,他证明“是”动词有表真用法;又证明“being”是“不变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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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在一定意义上延续了巴门尼德“being”的基石,不过在他那里,“being”的标志是自我同一性,并且“being”在柏拉图哲学中更多暗指的是一种属性,即“being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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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做了统一'Being'的意义的又一次努力。他承认'Being '的意义是多样的,但肯定多样意义中有一中心意义,即实体(ousia)。……亚里士多德比巴门尼德的高明之处在于,他以‘是’动词为基本的逻辑功能,建立了一个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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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院哲学家们将亚里士多德术语中的“is(是,即存在)”与“what it is(所是,即本质)”相区分为存在(existence)与本质(essence),在此之后开启了一系列哲学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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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近代哲学家沃尔夫的体系中,只有“essence”才是“beings”的核心,因为只有它才确保了“beings”的可能性,而“existence”至多只能是这种可能性的补充,它并不是“being”的必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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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我们今天的主人公贝克莱(G.Berkeler)那里,他提出了著名的论断“esse is percipi”。他的这一命题通常被翻译成“存在即感知”,因此他被当作主观唯心主义的典型而遭到顽固的误解。下面我们来简单说明一下贝克莱“存在即感知”理论。
02 存在即被感知
贝克莱在《人类知识原理》(A Treatise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Knowledge,1710年)和《海拉斯与斐洛诺斯对话三篇》(Three Dialogues between Hylas and Philonous,1713年)中继承并改造了洛克经验论的基本原则,推出了“存在即被感知”(esse is percipi)这一原则。
贝克莱认为宇宙中的存在有三种,一是认识的对象,即“观念”,二是认识的主体(感知观念的东西),即心灵、精神或灵魂。三是永恒无限的精神,及上帝。
对于认识的对象,首先,观念只存在于感知的能动实体即心灵当中:“观念只存在于这个东西之中,或者说,被这个东西所感知,因为一个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换言之,认识的对象是观念,观念存在于心灵之中,不能离开心灵独立存在,因此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其次,巴克莱将事物看作感觉观念的复合,那么感觉事物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
对于认识的主体,既然观念的存在在于被感知,那么精神的存在在于感知。
对于上帝,上帝的证明是贝克莱的目的所在,他认为:即使我们无法感知的观念,上帝也会感知到它。从而避免了极端的唯我论。
03“being”问题与贝克莱的“存在即感知”
在贝克莱哲学中,“being”问题主要体现在“esse is percipi”中“esse”的含义问题。
我们知道,在“esse is percipi”这个命题中,“esse”和“percipi”是拉丁文,而“is”则是英文动词“to be”的单数第三人称表达式。假如把这个命题中的所有的词都转换为拉丁文,它就变成:“esse-est percipi”。“esse”在经院哲学的语境中解释“实际存在者”(actual being),即“实存”(existence),而“percipi”作为动词不定式“percipio”的被动态形式,则表示“被感知”。也就是说,在拉丁语的语境中,“esse is percipi”的含义是“实存就是被感知”。
外国学者们普遍倾向于把“esse is percipi”这个拉丁文命题用英文翻译为:“to be is to be perceived”。显然,以“to be perceived”译“percipi”并没有多大问题,而“esse”在这里却被理解为to be,这一理解引起了歧义,另一些学者认为用“existence”更能准确表达“esse”的意思。
我们知道,在中文语境中,用“存在即被感知”表达贝克莱的命题似乎是不准确的,也许正是“to be is to be perceived”这个英文表达式误导了中国的翻译者和研究者们,使他们倾向于把贝克莱的这个命题“esse is percipi”译为“存在就是被感知”。
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人类知识原理》第1部分的第3小节中这句话:
“Their esse is percipi,nor is it possible they should have any existence out of the minds or thinking or thinking which perceive them.”
通过对这句话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第一,在贝克莱那里,完整命题的表达式应该是:“Their esse is percipi”。人们在复述他的命题时去掉了“their”。
第二,贝克莱所说的“their”与“their esse”有什么区别?在英文中,“their”是“they”的所有格。而“they”是他前面提到的“可感觉的事物”(sensible things)的代词。所以,“their esse”意思应该是“可感觉的事物”的实存,而上述命题的实际含义应该为:“可感觉事物的实存就是被感知”。那么在他的这一命题中,“esse”的含义应为“existence”,及实存,只有“实存”(existence)是可以被感知的,而抽象的“存在”(to be)则是无法被感知的。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哲学评论》一书中的第429条笔记中以另一个命题:
“Existence is percipi or percipere.”
贝克莱在这里使用的正是英语名词“existence”,而不是后来在《人类知识原理》一书中使用的拉丁文名词“esse”。那么可以证明,在他的心目中,“esse”的确切含义是“existence”而不是“to be”。
综上,“esse is percipi”这个命题译为“to be is to be perceived”或“存在即被感知”或许是不合理的。为了不至于曲解贝克莱的原意,将它译为“Existence is to be perceived”这样的英语表达式,并进一步译
04 Being、Existence与perception
接上上文所讲,既然贝克莱的“esse is percipi”这个命题应该翻译为“Existence is to be perceived”更为合理,那么在这里,“being”就应该被理解为“existence”,而不是历史上的其他含义。而该命题为“Existence is to be perceived”,“is”又使“Existence”与“perception”的含义等同起来。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在贝克莱这里,“Being”、“Existence”与“perception”三者的含义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