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产业园租赁期内遇拆迁,装修补偿款该给谁?
6名承租户:
我们负责装修,却成了“局外人”
10月8日,6名承租于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80号6幢,也就是温州故事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承租户,一大早就守在被上了锁的产业园门口,希望能找到房东要个说法。记者在产业园看到,该幢建筑物的前后门均被上了锁,还贴有三张腾空通知函,承租户们无法进入。几位租户直呼:“我们负责装修,却成了‘局外人’。”
其中一名承租户孔祥勤,于2016年9月30日,和二房东温州故事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产业园二楼的201室和202室。租期自2016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但今年7月19日,二房东通知我们,要求9月15日前搬迁腾空承租地房屋。我积极响应政府公告,并立即主动开始搬迁腾空等相关拆迁事宜。”随后,就拆迁装修补偿款及搬迁费事宜,孔祥勤未能和二房东达成一致,于是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僵持不下。这是这6名承租户共同面临的问题。
据孔祥勤称,此前蒲州街道授权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实地测量评估,他当时获悉的装修补偿金额为522080元,但二房东却对装修补偿事宜不作积极沟通,甚至没有以书面发函形式告知其本人,只是一直催促搬迁,还断水断电、关闭大门。
承租于5楼的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同样与二房东僵持不下。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刘炳忠表示,租赁合同如今尚未到期,二房东却提前要求搬迁所导致的停工,应赔偿违约费30万元,另外还需赔偿相关的装修补偿款、搬迁费约20万元。
承租于3楼的承租户陈小文则说,自己当时在装修方面投入了六七万元。“我就和二房东提出一万七千元的补偿款,但二房东只愿意给到一万六千元,所以没谈成。”
一房东:
一半补偿款已打给二房东
剩余的将在腾空及验收完毕后付清
作为该幢建筑的产权所有人也就是一房东,温州瑞兴集团有限公司一位刘姓副总向记者进行了解释。“我们和蒲州街道签署的拆迁协议,是分三期的,要等到三期全部腾空之后才会把所有补偿钱款给到我们。目前还有30%的钱款没有拿到。”这位负责人说,9月13日,他们已和温州故事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一半的补偿款项付给了对方,剩余的钱款将在全部腾空及验收完毕后才会付清。
“基本上我们是按照街道给定的补偿标准及金额,扣除自己的实际成本,再将补偿钱款统一付给二房东。至于二房东跟租户是如何约定的,那要由他们自己协商解决。”该负责人解释道,租户们提到的腾空奖励及停工费,这个此前已经法院达成协议,归房屋产权所有人所有,能够给到租户的只有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费。而二楼租户提出的50余万元赔偿,该负责人表示,10月9日中午,公司已向孔祥勤出示了具体的补偿明细,“满打满算也只有二三十万元,还得扣除税收和房东的装修成本。”
二房东:
6名承租户诉求过高
我们欢迎核实款项并协商
二房东温州故事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此前从温州瑞兴集团有限公司租下场地,而后分租给了13名承租户。“现在,我们已和其中7名承租户达成协议,剩余6名租户诉求过高。”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郑先生告诉记者,此前他们已和包括2楼及5楼在内的所有租户进行协商,并商谈价格,只是这6位租户对赔偿款不满意,这才没谈拢,只能是建议他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这位负责人还提到,之所以这几名承租户提出的价格他们无法接受,一是因为给到承租户的补偿款需要扣除8%的税收,这也是为什么他给三楼承租户的补偿金额会有1000元差价的原因;二是此前租赁房屋时,一房东及二房东都各自投入了相应的装修成本,比如地面、墙面油漆等;三是公司收到的补偿款是按照其签订的十年合同期限来计算补偿金额,而非租户手里的合同,这就导致了差异。“后来承租户在租赁时,自行改装增加了部分装修成本,所以我们此前和租户们协商的价格都是扣除了这两部分的。而且现在,我们只收到一半而不是全部钱款,在全部腾空前向承租户付清所有的赔偿款也不现实。”
而对于租户提出的因租赁合同未到期,而要求搬迁所导致的停工违约费,他表示这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因而没有办法赔偿停工费。同时也欢迎承租户后续到公司来核实具体的赔偿款项并协商,若还仍旧不能协商一致,建议租户寻求法律途径。
蒲州街道:
房屋征收补偿款已按协议规定
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针对承租户提出的争议,记者找到了蒲州街道进一步核实情况。“按照程序,评估报告我们都已提供给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补偿款也已按协议规定支付给产权所有人。目前已支付70%,腾空后移交街道再支付30%。”蒲州街道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笔补偿款里面已包含装修补偿款及搬迁费,而且只能打给被征收人,即产权所有人。至于这两笔钱款分不分配、如何分配?那要由双方根据承租合同相关约定协商实施,承租户可以向房东核实具体补偿明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律师:
协商不成的,
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承租户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一阳。他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具体到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房屋因征迁产生的装修补偿等征收款的分配问题。承租人应先查阅《租赁合同》里是否有关于房屋装修的归属问题,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约定的,一般法律上会根据实际装修投入来确定分配比例,承租人可依据实际装修情况与出租人(即二房东)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是因房屋征迁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租户能否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因政策征迁属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租赁合同》如未对该情况做约定的,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三是房东是否需要承担出租不能的违约责任。同上,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租赁合同》未对该情况做约定的,一般出租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