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组织”足够了解吗?
在古代汉语里,“组”的基本意思有两个。一是作为名词,有丝带之意,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使其妻织组。”二是作为动词,有编织之意,如《诗经·鄘风·干旄》:“素丝组之,良马五之。”
“织”在读zhī时,作为动词,有纺织、编织之意;如《孟子·滕文公上》:“其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此外,织在读zhì时,通“帜”,为旗帜之意。
“组织”在古代一般作为动词使用,主要有三种意思。一是纺织,如陆游《夫人孙氏墓志铭》:“凡组织缝纫烹饪调絮之事,非出其手,舅姑弗悦。”二是组词造句、写作,如《文心雕龙·原道》:“雕琢性情,组织辞令。”三是构陷、罗织罪名,如李白《叙旧赠江阳宰陆调》诗:“邀遮相组织,呵吓来煎熬。”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组织”作为动词,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作为名词,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
在党政机关工作和法律法规中,“组织”更是经常出现的关键词,甚至在同一条款中还出现了不同意思的“组织”。如《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这里的两处“组织”分别是动词和名词。
一是统筹、负责、管理之意。这个意义上的用法,多次出现在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及各类文件中,其主体既包括集体,也可以是个人,而组织的对象则是相对宏观、抽象的事务或工作。
主体是集体的,一般强调职责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又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
主体是个人的,往往强调能力素质。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中,就包括“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二是召集、牵头之意。主要是指召开了有关会议、开展了某项工作,对象一般是具体的活动。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重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条同时还明确了“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