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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知识】针对共享单车的破坏、私占、乱停乱放等行为怎么定性?要负法律责任吗?

2017-07-04 中国警察网



  近两年来,共享单车的发展态势已是如火如荼,成了大家都愿意赶的互联网经济新风尚,不过共享单车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因之引发了众多不和谐的社会现象。譬如针对共享单车的破坏、私占、乱停乱放、诈骗等各种不端行为频出。诸如此类行为,已不仅仅是道德约束的范畴,有些已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结合近期媒体报道,笔者总结归纳了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的典型违法情形,并据此谈谈实践中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由共享单车引发的若干违法情形


  由共享单车引发的主要违法情形包括:故意毁损共享单车;私占共享单车;通过在共享单车座位插针等方式伤害他人;张贴二维码混淆诈骗;乱停乱放共享单车等。


各种违法情形的行为定性及法律适用


  

  一、故意毁损共享单车的行为定性


  故意损坏共享单车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部分丧失价值。


  该行为最直接的法益侵害表现为侵害了单车公司的财产权,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的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相关规定,应受其约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来说,公民对单个车辆的单次损坏行为,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予以定性,“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损坏共享单车达到一定数额的,或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275条予以追诉。


  损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构成要件,根据行为人动机和损害程度亦可依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和寻衅滋事罪来追究法律责任,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致。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包括“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应适用刑法第293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就包括“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包括“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定性


  骑行人在扫码或通过其他方式解锁共享单车后,与共享单车公司形成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共享单车所有权仍归单车公司所有,骑行人不能将其占为己有,也不能违反用户协议独占使用。私占行为,简言之,即占为己“用”或占为己“有”。


  占为己“用”,主要表现为在车辆租赁过程之中,骑行人按照既定程序开锁用车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取得对车辆合法的占有、使用权后,私自将单车上锁,以供自己单独使用。由于行为人每次骑行仍通过正常途径扫码付费,单车公司仍然可以通过租赁合同予以约束用户,只是骑行人的上锁行为排除了单车公司在车辆空闲时段继续出租于他人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宜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宜定性为“盗窃”。但由于共享单车的“公共”属性,骑行人的此类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符合“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亦可构成犯罪。执法实践中可结合实际对初次违反者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占为己“有”则发生在车辆租赁过程之外。行为人并未处于合法用车过程中,公司不具有通过租赁合同约束行为人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行为人通过破坏共享单车锁具、定位系统、改变车身颜色等形式,排除单车公司对共享单车所有权的控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共享单车实质上占为己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予以追责。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起点: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共享单车价值鉴证问题,笔者认为,共享单车由于其“共享”“智能”等属性,其价值已远远超出单车本身的价值,应综合考虑共享单车本身、密码锁、定位系统和其综合运营成本来确定每一辆单车的价值。


  三、座位插针等方式伤害他人的行为定性


  共享单车自投放市场以来,各地发生过多次在单车座位上插针等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案例,此种行为显然是有人故意为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予以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致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则适用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予以定罪处罚。


  四、张贴二维码混淆诈骗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实施电信诈骗,使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将钱款转入犯罪分子的账户中,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达到一定数额,即可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依诈骗罪追究刑责。


  五、乱停乱放共享单车行为定性


  随着市场上共享单车投放数量的增多,图方便随意停放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不仅影响城市美观,也给人们的出行和安全带来不便。虽然各大单车平台都呼吁用户规范停车,部分地方政府也制定或正在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规范,可乱停乱放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有些停放已经影响他人正常通行,甚至威胁公共安全。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防止因乱停乱放引发安全事故。但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很难归结到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身上,基本都是因为使用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单车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所致。故针对此类缺乏自律、为图省事乱停车的使用者,公安机关可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此外,如因乱停乱放共享单车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停放的位置明显不当,比如将共享单车停放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还将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共享单车时代,更需共享的是文明。管理共享单车,法律手段不能缺席,但法律手段是把双刃剑,共享单车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需要各参与方的共同努力。在此,笔者呼吁公众要从自我做起,提升自身道德和社会公德水平,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快出台政策规范,对其使用和运营加以合理管理和引导。



作者 | 鲁宏志

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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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公安报

编辑 | 耿寅

审核 | 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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