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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摆象棋“残局”诱使他人对弈并赢取押注钱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17-08-14 中国警察网






  在一些人流较多的热闹街头,摆象棋“残局”的现象并不鲜见,出资50元甚至上千元押注,只要和棋就能获得双倍于押注的奖金。大多数路人都不会去光顾,因为这种象棋“残局”看似简单,但几乎没有胜率。不过,也会有人禁不住围着这张棋盘指指点点的人的诱惑,和摆局者来一场对弈,结局往往是押注人迅速落败。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便破获了一起利用摆“残局”非法牟利的案件。


案情回放

今年4月,犯罪嫌疑人曹某、时某等7人经事先商议,先后多次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村、奉城等镇区的医院、市场等行人较多的公共场所附近,由曹某设摊、时某望风、其他5人充当精通棋术的热心路人,以摆象棋“残局”押注破局可赢双倍奖金为诱饵,诱使多名被害人押注参与破局,并赢取李某等4名被害人共计2350元现金及价值人民币1589元的手机一部。


观点分歧

  对于本案中摆象棋“残局”诱使他人对弈并赢取押注钱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承办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嫌疑人曹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破“残局”胜负作为标的赢取押注钱款的行为属于赌博行为,但涉案金额及情节尚未达到刑事处罚起刑点,故应认定为赌博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曹某等人虚构可以轻松破局的事实,引诱被害人下注参与破象棋“残局”,骗取被害人押注的钱款,其行为涉嫌诈骗,且在本案中涉案金额及情节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应认定其涉嫌诈骗罪。


法理评析

  奉贤分局案审中心审理民警在认真审查后认为,曹某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曹某等人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赌博营利。在本案中曹某等人摆“残局”是为了取得被害人押注的财物,而非通过对弈过程中以营利方式获取钱财。

  二、曹某等人获取财物的手段主要在于“骗”,而非正常赢取或抽头。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摆的是古代棋谱中记载的“残局”,经过历代象棋高手研究仍无法破解或不能走错一步方可和局的,普通棋手只有在摆局人故意下错或让子时方可赢棋,这种胜负完全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控制。

  三、曹某等人摆“残局”赢取押金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亦即参与破局者的财物,而非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综上所述,曹某等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区别诈骗罪和赌博罪最关键在于“骗”的行为本质,赌博行为中虽然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往往只是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由谁获取财物完全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这与本案中胜负完全由嫌疑人控制的情节有显著区别。


作者:周栋斌 

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案审中心


编辑 | 耿寅

审核 | 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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