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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执法实践中,民警出庭作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7-08-21 陈洪喜 中国警察网





  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推进,民警出庭作证将成常态,如何正视民警出庭作证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探索民警出庭作证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对于加快推进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步伐,提高民警个体执法素质,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等具有现实意义。


漫画|尹正义


民警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民警出庭作证,是指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就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及通过侦查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或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以便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审查判断民警侦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或目击犯罪的陈述是否具有可采性等的刑事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庭作证是办案民警或目击犯罪的民警及其他人员(含警务辅助人员及具有民警身份的鉴定人等)的一项法定义务。


目前民警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


  1、部分民警对出庭作证有畏惧心理。从近年来法院通知民警出庭作证情况看,部分民警对出席庭审有畏惧心理,从心底不愿意出庭或找理由不愿意出庭作证,执法实践中,持有这种心态的民警占了一定比例。

  2、缺乏出庭经验、庭审表现不佳。有的民警对这一诉讼制度,认识不到位,心理准备不足,民警在庭上角色发生了反转,被连续问得语塞,不好下台;有的民警不注意司法礼仪,出庭着便服或警装不整,气势威严减弱,没有体现出办案者应有的自信及警察群体的威严与刚毅。

  3、缺乏基本诉讼知识与应诉技巧。个别民警对刑事诉讼法及诉讼知识缺乏全面学习与熟练掌握,庭审中相关诉讼知识与应诉经验低于控、辩双方代理人,表现为不熟悉庭审程序规则、不善于讲法言法语,对控、辩双方可能发问与质证到的问题,缺乏庭审回答的技巧与自信,庭审实务与应诉技巧不足,既影响了庭审效果,又影响了法官对个别重要证据的正常审查判断。



民警出庭作证对策与建议


  1、正视民警出庭作证。我们应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民警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及法律意义:民警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据制度;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改革;有利于强化民警法治观念,增强执法公信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2、注意学习相关诉讼知识。民警应认真学习掌握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外,公安机关还应定期与不定期对一线执法民警进行诉讼知识与应诉技巧的培训,要组织民警到法院学习观摩真实庭审场面。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召开联席会、案例评析会、听取检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对办案质量及出庭民警表现情况的意见及建议等形式,帮助民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出庭作证的技巧。

  3、熟悉庭审规则,做好出庭前的各种准备。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提前做好出庭作证准备,熟悉好庭审规则。出庭前可利用执法办案闭环管理系统或到法院重新审阅案卷,复印关键证据,做好必要摘录,以尽快熟悉相关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要求等,对可能询问、质证的关键证据和程序瑕疵及如何应对回答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可提前与出庭的公诉人员沟通对接,拟定出庭预案等。

  4、注意警察礼仪。出庭民警应按规定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做到警容严整;说明回答问题要简单明了,不要过多与辩护人或当事人纠缠个别细节,更不要陷入辩护人或当事人设好的陷阱中,不好回答的问题,可用时间久了记忆不准确了,以卷宗记载为准等回答,对于的确存在的程序瑕疵,可当庭承认错误,注意改正,求得谅解;要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指挥,尊重控辩双方人员。

  5、谨慎、清晰地表达作证的内容。出庭民警要克服畏惧心理,语言简洁,控制好情绪;要严格注意对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限等的把握,如果受到辩护人针对某一时间质询后不能确定具体时限,而该时限涉及办案部门是否违反办案程序规定等重要情况时,可以模糊回答,强调以讯问(询问)时间记录为准;针对辩护人就某一实质性问题(如刑讯逼供等)发问时,回答要明确、清楚;如遇辩护人挑衅式发问,要及时提请审判长阻止,切忌不要与辩护人正面冲突、正面驳辩。

  6、严格规范执法。强化民警个体执法素质的培养,培养民警执法规范化意识,要求民警执法办案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依照法定证据收集标准办案,注重证据收集的程序性、及时性、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以防成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同时注意侦查人员有关回避的规定,当民警身份与证人身份发生冲突时,应坚持证人优先的规则。

  7、强化对民警出庭作证的监督。接到法院关于民警出庭作证的通知,有关民警本人必须按时出庭作证,除非其本身具备法定不作证的情形之一,否则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此系一项法定义务;公安内部法制、纪委、督察部门应加强对民警出庭作证的监督,因民警迟延出庭或没有出庭或扰乱法庭秩序及违反证人作证义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若造成妨碍司法公正等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予以撤职、开除、辞退。

  8、加强对民警出庭作证的特殊保护。民警出庭作证,涉及民警本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目前法律对民警出庭作证的保护未做特殊规定,只能参照法律对证人的保护规定进行。建议公安部在此方面,尽快给出有针对性的专门规定,并在今后修法中积极向立法机关予以建议,以从法律层面增加对民警出庭作证的特殊性保护,减少民警的后顾之忧。



作者:陈洪喜

单位: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



编辑 | 耿寅

审核 | 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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