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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
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云南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国家公办的由云南省公安厅与云南省教育厅共建、以云南省公安厅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11392。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始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警铸剑使命,服务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院长担任;成员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面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面向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公安机关、移民管理部门需求进行编制,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进行编制。每年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针对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公安专业本科女生计划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非公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考生除具备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十五条 入学报到: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未经学校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15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复检复查:新生入学1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检复查。复检复查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心脏病、血液病等或其他不合格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其中,公安专业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法学类专业4000元/学年;管理类专业4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4500元/学年。以上收费项目标准如有调整,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按录取专业培养。
非公安类专业学生入学后按人文社会科学类和理工科类实行大类培养。大类培养结束后,学生可以在非公安类专业内按照“自主自愿、文不转理、理可转文”的原则申请转专业。学校按照“专业转出不受限制,专业转入有条件”的要求,确定转入的标准和条件;达到要求的,按一定比例可以转入新专业学习。非公安类专业不得转为公安类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学校设立奖励办法及助困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构建了“奖、助、勤、贷、补、免”的贫困生资助育人体系。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考试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安专业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根据公安机关录用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其中,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就业的,仅限于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公安专业学生也可自主就业。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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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云南警方
编辑丨张安玉
审核丨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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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张安玉
审核丨徐琦
签发丨陈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