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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已婚女子的肖像

爱与生命管理 爱与生命 2021-05-25


年轻女子躺在印满花瓣的床铺上,妆容精致,眉目间却不乏痛苦疲倦的神情。


她直视镜头,诉说着自己曾遭受的,来自丈夫的婚内强奸: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我的身体属于他了。”她绝望地闭上双眼。


这是BBC短剧《她说:女性人生瞬间》第四集《贱命》(Pig Life)中的一幕。


BBC短剧《她说》第四集《贱命》中,主人公诉说自己正在遭受婚内强奸

(图源:《她说:女性人生瞬间》)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然而,家庭暴力事件仍然层出不穷。


除了我们熟悉的语言、肢体暴力,还有一种常常被公众忽视、很少被讨论的家庭暴力形式,那就是婚内强奸。


相比于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婚内强奸有其特殊性——性的“从属”问题,加上难以取证,且可能带给受害者较强的舆论压力,遭遇婚内强奸的女性往往集体失声。


 什么是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一般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1]


事实上,除了丈夫强奸妻子,也可能出现妻子强奸丈夫的情形,但相对少见。我国《刑法》第236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限定为妇女。考虑到体格差带来的实施可能性,以及社会上常见程度,本文主要从丈夫强奸妻子的角度来探讨婚内强奸,但我们也呼吁对男性受害者的关注。


(图源:Sonria.com)


婚内强奸作为性别权益问题和社会问题,早在上个世纪便受到了研究者的关注。


根据美国乔治城大学教授Rebecca M. Ryan于1995年发表的文章,约有10%~14%已婚或与伴侣同居的女性至少经历过一次来自伴侣的强奸企图。实际数据可能更高,因为很多女性尚未意识到自己曾经遭受过,或是正在遭受婚内强奸,甚至以为满足伴侣的每一次性需求是“妻子的责任”。[2]


发生在婚姻关系内的强奸,带给受害者的伤害丝毫不少于非婚内强奸。


首先,婚内强奸常常伴随着疼痛和伤害。


有时,女性因身体不适,不愿意与丈夫发生性行为。有的女性受痛经的困扰,却在经期遭受丈夫的强奸。有的女性处于妊娠期,因身体的不适反应和行动的不便不愿发生性行为,丈夫却强行逼其就范。还有的女性在产后几天内便遭受了婚内强奸。在经历了生育之苦后,还没来得及休养,她们便不得不满足丈夫的性欲。这些婚内强奸行为都加重了妻子的痛苦,给她们带来严重的伤害。


(图源:新加坡眼)


婚内强奸也往往与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相伴而生。受害者可能被非自主意愿地捆绑,被辱骂,被暴力殴打。


美国罗马琳达大学教授 Melanie Randall研究发现,在曾经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约有一半的妇女也同样经历过婚内强奸;92%遭受婚内强奸的妇女也遭受过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和威胁。这些经历婚内强奸的女性最常被攻击的身体部位往往是头部和面部,占比分别为55%和75%[3]。


婚内强奸带来的伤害还远不止这些。因为打着“我爱你”的旗号,它往往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有的受害者会患上抑郁症、创伤后压力心理障碍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简称PTSD);并且,在长久共处一室的婚姻关系中,这种伤害往往是持续性的。


被殴打时不会流泪的艾薇,在遭遇婚内强奸后常常流泪,她认为那伤到了她的心

(图源:《她说:女性人生瞬间》)


然而,女性受到的伤害还没有结束。遭受婚内强奸的女性,还可能受到二次伤害——虽然遭受婚内强奸的女性不在少数,但勇于反抗的却很少,能够诉诸法律为自己维权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些“不太寻常的事情”很容易成为他人茶余饭后的谈资,受害女性也常常会面对指指点点。这些都会让受害女性感到不被理解、孤独无助,产生羞耻感。


 “他不认为自己在强奸”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来看,社会公众对于婚内强奸的了解程度不高,对于那些受害女性的遭遇感到不解,甚至不少人认为,“婚内强奸”这一罪名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这不是正常的吗?”这或许是很多人在听到“婚内强奸”时的第一反应。


很多婚内强奸的施害者也并不认为自己在实施强奸。在他们看来,既然结了婚,自己就有权在任何有性要求的时候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知乎问题“被男友强奸,怎么办”下一篇高赞回答

(图源:知乎)


在传统观念中,强奸意味着剥夺丈夫或父亲的资产——妻子的贞洁或女儿的贞操[4],侵害了男性的财产权,是一种“性盗窃”。女性身体从属于丈夫或父亲,因此也不存在“婚内强奸”的概念。但显而易见的是,“贞操观”的背后隐含着父权文化对女性身体的惩戒与规训,以及社会对女性的物化。


在两性逐渐趋于平等的现代社会,强奸早已不再被这样解读。依据现代法律理念和人权理念,强奸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确切地说是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5]因此,凡是违背女性意志进行的强制性行为都构成强奸。即便是处于婚姻关系,也不应例外。


妻子不是丈夫的附属品,结婚也不是将自己的性自主权交付给对方。免受强奸应当是女性自身的权利,而不是对男性所谓“财产”的保护。正如李银河在《我为什么赞成惩罚婚内强奸》中所说:“不被强奸是人的个人权利,这个权利并不能因为个人进入婚姻这一契约关系而改变。”[6]


更实际来说,随时满足丈夫的性要求不应被认定为妻子的义务,反之也一样。


1984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在People v. Liberta的判决书中说,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掌控权不应该因为结婚与否而有所区别。[7]


波伏娃的《第二性》中有这样一段话:“和你结婚,并不等于我属于你,更不表示我把对自己身体和生活的主宰权拱手送上,任你为所欲为。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人格,结婚后依然如此。


2012年,英国西米德兰兹郡警方张贴反对性暴力的海报,称婚姻“不是性暴力的借口”

(图源:West Midlands Police)


婚姻是双方愿意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携手共同度过往后的生活,而不是时时刻刻满足对方的性要求。婚姻不应该成为强奸犯的庇护所,也不应该抹煞个人意志和独立人格,无论是谁,都有权决定某一时刻是否想要性生活。


或许有人会问,如果对方总是不愿意,只能一直禁欲吗?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双方好好沟通,寻求婚姻咨询的帮助,甚至协议离婚,而不应当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就范。


 婚内强奸在法律中面对的阴霾和曙光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可见,丈夫并没有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外。


2016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模糊地将“性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内。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婚内强奸要想被定罪却是难上加难。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夫妻关系“非正常化”期间,例如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才能构成强奸罪。


一个强奸被判“无罪”的典型案例是白俊峰案。在白俊峰和妻子姚女士办理离婚手续期间,白俊峰到姚女士家中将其捆绑后实施强奸。五个小时后,姚女士被蹂躏至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


然而,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白俊峰无罪。当地人民法院认为,即使两人已经在办理离婚,但依然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以强制手段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白峻峰被判无罪

(图源:知乎)


家庭暴力,婚内强奸……许多诸如此类的非法行为在一纸婚约的庇佑下,被堂而皇之地冠上“家”的名义,便成了不用管、不能管的“家务事”。


值得反思的是,婚内强奸在司法实践中处境尴尬的确有其现实原因。由于夫妻共处一室,又有着婚姻关系,性关系的发生是否出于自身意愿,判定较为困难,强奸行为也难以取证。不少人因此担心,若婚内强奸的罪行成立,可能会有妻子因家庭矛盾而诬告丈夫实施婚内强奸。


然而,一项法律的出台需要不断修正与完善,也需要更多的规定条例对其进行约束,诬告事件不会像儿戏一样随意而毫无成本。除此之外,其他强奸案件对于强奸行为的取证和认定也同样存在困难,因为难以取证而否认婚内强奸并不合理。


在世界范围内,不少国家已将婚内强奸定罪。英国、瑞士、德国、瑞典、丹麦等多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将婚内强奸定性为强奸罪。


在亚洲范围内,印度早在十几年前就已将婚内强奸纳入反家暴专项立法当中,并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韩国在2013年的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中也曾明确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奸罪依然能够成立”。[8]


在我国的司法进程中,婚内强奸也不乏受害者胜诉的案例。

 

2006年,金某某向法院起诉与丈夫孙建军离婚,被法院驳回。不久后,孙建军强行将金某某带至自己的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与受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虽然发生强奸时二人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法院最终判决孙建军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包括婚姻内丈夫或妻子的性自由。


婚姻契约并不意味着妻子必须放弃自己的性自主权。以牺牲妻子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是典型的性别霸权主义。[9]


“任何一个女性都有权拒绝跟任何人发生性行为,包括自己的配偶”

(图源:电视剧《壹号皇庭》)


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对婚内强奸的认定仍然比较模糊,诸如此类的胜诉案例也少之又少,但无论是法律的修订,还是社会公众对性别平权以及性自主权的认识,都在不断向前推进。


我们期待,也愿意相信,在男女性别平权的世界趋势下,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发出“从来如此,便对吗”的质疑,婚内强奸的受害者也能得到更加完善的司法保护。


“不,没有谁属于谁这事。”

(图源:电影《蒂凡尼的早餐》)


“说了‘Yes, I do’以后的‘No’,依旧代表着No。”


希望夫妻双方都能尊重彼此;


希望每一个说出来的“No”都能受到重视;


希望每一个说“No”的人都能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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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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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秉志.刑法分则要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91.

[2]Ryan,R. The Sex Right: A Legal History of the Marital Rape Exemption. Law&Social Inquiry, 1995, 20(4),941-1001.

[3]Elizabeth Sheehy. The Right to Say No: Marital Rape and Law Reform in Canada, Ghana, Kenya and Malawi ed. by Melanie Randall, Jennifer Koshan, and Patricia Nyaundi (review). 2020, 32(1):231-236.

[4][美]理查德·A·波斯纳.苏力译.性与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32.

[5]何洋,喻玫.论强奸罪的基本属性及其应用[J].河北法学,2016,34(08):63-85.

[6]李银河.我为什么赞成惩罚婚内强奸[EB/OL],http://liyinheblog.blog.sohu.com/206414465.html, 2010-12-13.

[7] Ryan,R. The Sex Right: A Legal History of the Marital Rape Exemption. Law&Social Inquiry, 1995, 20(4),941-1001.

[8] 申未.“婚内强奸”入《反家庭暴力法》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0(02):20-22.

[9]石耀辉,伍红梅.非正常婚姻状态下强奸罪的构成[J].人民司法,2011(24):54-56.


撰稿 | 勾馨悦

编辑 | 赵津平 余涵萱 刘文利

视觉 | olive

排版 | 颜露懿 Tenlossiby

校对 | 苟怡琳

北京师范大学儿童性教育课题组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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