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角落:校园之耻
近日,长沙市某知名中学男教师段向阳猥亵女学生的新闻引起了一众校友、网友的关注与愤怒。
根据网络披露的承诺书,以及当事女生的自述,段向阳趁女生来自己家中补习时(二人是邻居),违背女生意愿实施强吻、搂抱、抠摸、用生殖器官顶擦女生等行为,对她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当事女生自述
(图源:微博用户@深巷_1898)
与此同时,#成都教师猥亵20名男生案将开庭#(已于8月17日开庭)、#湖北公安县毛家港小学校长猥亵多名小学生#等词条也成为微博热搜或热门话题。
图源:微博截图
这一系列的事件曝光令人既心碎又愤怒。我们不禁思考:校园性侵是个别现象吗?它为何发生?如何防治校园性侵、使学生们免受衣冠禽兽们的侵害?
无声的角落,疼痛的TA们
数据表明,校园性侵在现实中依然长期存在。
《“女童保护”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近7年来每年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均超过300例;2020年报道案例共332起,受害人数超过840人;其中七成为熟人作案,30.74%的熟人与受害人是师生关系[1]。
近8年媒体曝光性侵儿童案例统计情况
30.74%的熟人与受害人是师生关系
(图源:《“女童保护”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更何况,这份数据呈现的仅是已公开报道的案例,不包括当年真实发生但未被曝光的案例。虽然校园性侵是高发犯罪类型,但及时报案的却并不多,呈现在大众视野中的只是冰山一角[3]。
施害教师的威胁与可能到来的报复让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学生难以开口;部分当事人由于年龄过小或性教育的缺乏,在受到侵害后仍不自知,更不会及时告诉监护人。
最重要的是,家庭和社会中保守的贞操观以及对于性的禁忌感,很容易让孩子认为“遇到性侵害是令人羞耻的”,以至于明明是自己受到了坏人的伤害,却会产生强烈的自责、内疚,羞于说出自己的受害经历。“从小一直都觉得自己是很脏的人,感觉会低人一等。”曾受到小学校长猥亵的妮妮如是说。
众人的非议、“荡妇羞辱”的舆论暴力也可能使受害者噤声或遭受二次伤害。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房思琪试探性地和妈妈说,听说学校里有个同学跟老师在一起,却只听到一句“这么小年纪就这么骚”——这让房思琪瞬间决定“从此一辈子都不说话了”[2]。
2020年,绵阳某校校长吴某某性骚扰事件中的一位女性受害者在网络上发布露脸视频控诉其罪行,视频引发了关注却也引来了大量的网络暴力,甚至是家人的不解:“你把自己搞得稀巴烂干嘛?”
受害者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
(图源:新京报深度部“剥洋葱”官方微博视频)
就算能够及时揭发、报案,许多校园性侵案的受害者依然难以讨回公道。
许多校园性侵案是熟人作案,非常隐蔽,既难以发现又缺乏人证。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就导致一部分低龄儿童或有精神障碍的孩子,即使有其他学生在场,也难以作证,而他们恰恰就是最弱势的。
再者,若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后不了解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便难以留下物证。因此,校园性侵案件往往以少量赔偿草草收场,赔偿过后施害教师仍然逍遥法外。
罪恶也许会被隐匿,但它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却可能是永恒的。在长沙市数学教师段向阳的猥亵案例中,当事女生事后呈现出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症状,“我感觉我像一个过敏患者,看到电视剧男女主角接吻我会恶心,看到情侣我不会祝福,看到上了年纪的老师我会害怕,听到别人表白我会‘PTSD’,闻到口臭味、体味,我会呕吐,做到类似的数学题我会放弃。”
美国犯罪心理学家Curt R. Bartol与Anne M. Bartol主编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引用了大量研究表明:校园性侵的男性和女性受害者普遍遭遇自卑、内疚、焦虑、抑郁症、厌食症、睡眠问题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甚至是药物滥用和自杀。
尤其是那些在幼年经历过性侵的受害者,他们中有30% ~ 40%终身伴随抑郁症;相比于无儿童期性侵史人群,这个比例高出了整整10%[4]。
电影《不能说的夏天》中,郭采洁饰演的学生白白一次次受到教师的性侵害,却选择了沉默,试图独自消化这一切。她不断和教授确认“你爱我吗?”,试图用爱来解释这段关系;但同时她也觉得自己肮脏,一遍一遍清洗自己,甚至无意识自杀。
校园何以成为性侵犯罪的温床
“‘你被分到实验班了……放心,不是我找关系让你进去的,是你自己考的,因为你的数学太好了,上次考了年级第七,这在文科班很难得。’——这句话他语气带着夸耀,仿佛我数学成绩好是因为他的教导,我应该感恩戴德。”
根据当事女生的自述,数学教师段向阳在猥亵女学生时,还在洋洋得意地炫耀他作为教师对于学生的权利。
2020年报道的柳州初中教师猥亵事件中,受害女生也回忆:要想进入学校最好的实验班,就必须与班主任刘连喜搞好关系,能够去到其宿舍得到重点辅导更是学生的“特权”;然而,“特权”的真相却是刘连喜以辅导之名行猥亵之实。
一名受害者表示,她曾对刘连喜的行为有过拒绝,但更多的是忍受,“想要考入重点高中是有代价的,学生必须依附于刘连喜才能取得好成绩,这是实验班不少学生心知肚明的事情。[6]”
在师生关系中,教师拥有绝对权力。他们掌握着评定学业成绩与品行的“生杀大权”,年长者的身份更让他们在学生面前自带权威感。在强调师道尊严的文化语境下,学生甚至不敢以恶意去揣测教师。在这种不平等的师生权利中,绝对的优势地位让心怀邪念的教师有了可乘之机。
2017年,家教邹明武借补课时侵犯学生,先后四次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并多次猥亵
(图源:学生家中监控视频 新浪新闻中心)
同时,旁观者的“明哲保身”也会让学生无法及时脱险。当校园性侵事件的监督和处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时,为了免受牵连,其他教师即使发现施害教师的行为举止不对劲,甚至目击了犯罪经过,他们也可能选择视而不见。意外撞破的学生也可能被吓得根本不敢说。
2017年,广西平南县小学教师何思云打电话举报托管所的教师实施性侵时,她的同事提醒她的是:“你嫌事情不够多吗?”
报警后,教师何思云却疑似因“越级”举报遭到报复被解职。“我爸妈就说我特傻,就是为人处世不够精明”——她周围的亲友、同事不仅对她被调查和解职毫不意外,更仿佛报案、揭发犯罪会被报复是理所应当的。
举报性侵遭解职的教师何思云
(图源:《新闻调查》截图)
再者,教育系统对性侵事件的处理方式也为侵害再次发生遗留了隐患。许多学校考虑到丑闻流传出去后对学校声誉和招生的恶劣影响,常常隐瞒、掩盖性侵害事实,“把水花压下去”——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在弱化事实的同时,也可能间接推动下一次性侵的发生[5][7]。
网传段向阳事件中校方管理人员对当事人施压
图源:微博用户@深巷_1898
然而,早在2013年10月,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便已明确提出学校和教师都有举报性侵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最新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涉事教师的惩处机制同样值得反思。长沙市数学教师段向阳在2020年8月写下的承诺书中承认了自己的不轨行为,并保证三年之内不在学校内任教、不担任教师;然而,网友近日却发现,他从原学校被下派到一所集团校代课任教,仍立于讲台之上。
(图源:@文郡洋沙湖中学)
这种情况并非孤例。2012年,闻名全国的物理竞赛教练张大同,被举报在20年中利用职务侵犯多名男学生。虽然学校经调查证实后立即将张大同免职解聘,但是仅仅一年之后多家培训机构便又将张大同聘任为指导教师。
“一个在20年里曾侵犯多名学生的人,还能继续以名师的身份近距离接触孩子,这让当年的受害者们感到,他们有必要再次站出来做出提醒[10]。”
最后,性教育的缺位也不容忽视。学校校长是否知道如何正确处理校园性侵事件?教师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性教育与相关培训、了解自己该如何支持和保护受害学生?
家长教育过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吗?学生是否接受过正规的性教育,知道哪些行为属于性侵害与性骚扰?遇见这类事情时又该如何拒绝、规避、保留有效证据、寻求帮助?
如果我们依然回避性教育,“觉得孩子太小了学这些还太早”——“犯罪分子才不会管你的孩子小不小”。
2021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马秀珍建议将性健康教育纳入中学生教育课程体系
(图源:@人民日报)
惩处与防治:“把狼挡在校园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针对“校园性侵”案件,之前提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意见》还强调对在教室等场所当中猥亵的行为应加重处罚。
近年,校园性侵案、未成年性侵案应从严处置的呼声越来越高,性侵未成年人应判重刑乃至死刑、缓刑及减刑应慎重也屡次被提到。
《意见》就指出,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在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例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一例为一男子连续对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其中8人系幼女)实施强奸犯罪17次,多名被害人因遭受强奸而被迫辍学或转学;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乙以强奸罪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第236条强奸罪,也增加了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预见,我国法律对这类案件的规定会越来越严格,判罚也会越来越重,这对于减少校园性侵和未成年性侵案件有一定积极意义。
此外,性侵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伤害是不可逆的。除了关注事后追责与惩罚,我们也应该思考:如何预防校园性侵事件的发生?
一是要重视对教育从业人员的监管与查处。实施校园性侵的犯罪者往往具有长期侵害、隐蔽侵害的特点。这就意味着,他们很可能多次和长期作案。因此,需要健全犯罪者信息制度,把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人挡在校园之外。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此前,重庆、上海、广州等多个省市已有相应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而此份《意见》要求由教育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打通各地之间的信息壁垒,对于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学校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8]。
今年6月1日颁布、9月1日生效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的第三十六条也再次强调“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曾“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人员。
“素媛案”中的强奸犯赵斗顺被判定再犯的可能性极高
(图源:百度百科)
二是要让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新修订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都提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很多学校和家长对性避而不谈,孩子不了解什么是性,也自然不会理解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侵害。因此,全面性教育势在必行。全面性教育中的身体保护教育可以帮助学生认识隐私部位、知道什么样的身体接触是超出正常范围的、如何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
北师大儿童性教育课题组在行知学校的性教育课程试点
孩子掌握性知识有利于有效进行笔录和指控
(图源:《新闻调查》)
然而,不应将“缺少自我保护意识”转化为对女孩的指责,而更应看到背后的结构性问题。在校园性侵害事件中,师生之间的权力不对等、孩子对老师的信任或“难以置信”,应激情况下的手足无措,绝不能用轻飘飘、缺少共情的“她可以跑”来抹消。
数学教师段向阳猥亵事件曝光后,某教师微信聊天群中对受害女生的职责
(图源:微博)
需要注意的是,校园性侵案件中也不可忽视男性受害者。在《刑法修正案(九)》第237条中,男性已经被纳入“猥亵”的客体对象之中。然而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客体仍然只是妇女(年满14周岁)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参考《强制猥亵等于反转?》)。
目前,男性遭性侵的案件只能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判刑,与强奸罪的判刑力度相差甚远。
8月17日,“最具风采”老师梁岗猥亵男生案再次开庭,这也是中国首例男性教师大面积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学生进入重大司法程序的案件。
总的来说,男童被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却也更加“羞于启齿”。男性并不只可能是性侵的加害人,也可能成为被害人[7]。保护男童不受性侵害,让男童、女童的性权利被平等对待仍然任重而道远。
男童性侵案件同样不容忽视
(图源:腾讯新闻)
三是要加强性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性观念。性教育的意义不只在于让学生学会保护自己,更在于使学生懂得如何使遭遇侵害的同伴免受二次伤害、让学生学会不性侵害他人。除了师源型校园性侵事件,同学型校园性侵事件也不容忽视。
性教育匮乏,一些青少年在各种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受到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在性方面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安徽萧县黄口中学的一名高三男生半夜想到曾经看过的淫秽视频后“突发奇想”,翻墙爬入女生宿舍,对4名女生进行殴打威胁,后强奸1人,猥亵3人[9]。因此,引导学生学会尊重他人,教育学生理解性同意的概念,同样对校园性侵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我们呼吁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协同监管者。类似于《无声的角落:被隐匿的日本校园之恶》这部校园性侵纪实报道中提到的“防止校园性骚扰全国网络(SSHP)”,以校外非营利性组织的身份专门受理受害学生及家长咨询业务,为受害者提供援助[5]。
目前,国内虽然有一些组织在从事女童保护、心理援助等业务,但很少有直接针对校园性侵的,且影响力也不够广泛,并不能很好地触达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去创造一个能让这样的组织存在的环境,去支持相应的组织,或许是我们每个人能尝试的一点事。
参考资料
(滑动查看)
[1]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EB/OL].https://www.sohu.com/a/395990331_99996733,2020-5-18.
[2] 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恋乐园[M].北京联合出版社:北京,2018.
[3] 刘猛. 中小学校园犯罪防控研究[D].武汉大学,2015.
[4] [美]柯特·R.巴托尔,[美]安妮·M.巴托尔.犯罪心理学[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北京,2017.
[5] [日]池谷孝司.无声的角落:被隐匿的日本校园之恶[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北京,2020.
[6] 上游新闻.无法遗忘的隐痛:柳州女生勇揭被初中老师猥亵史,当事老师已被撤职调离[EB/OL].https://mp.weixin.qq.com/s/Rtdz6Hu0y3YR_QgCNR-Nag,2020-4-16.
[7] 谢婧. 论我国刑法对师源性侵害的惩罚与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EB/OL].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009/t20200918_480318.shtml#1,2020-9-18.
[9] 姚庆林.高三男生深夜潜入女生宿舍 强奸猥亵4人获刑7年[EB/OL].https://news.qq.com/a/20131024/006314.htm,2013-10-24.
[10] 《新闻调查》.性侵犯:隐蔽的罪恶[EB/OL].http://tv.cctv.com/2013/12/28/VIDE1388242260778562.shtml, 2013-12-28.
撰稿 | 落繁 寒梅梅 阿涅
编辑 | 阿涅 赵津平 余涵萱 刘文利
排版 | Bong
视觉 | 吴艾 王典
校对 | 苟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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