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性教育,检察机关可以做什么?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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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性教育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未成年人性教育已经写入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多部法律,成为检察机关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监督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
社会共识的基本是,性教育可以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预防性侵害。
检察机关为了推进预防性侵害教育,已经做了大量有意义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具体包括:
1
督促教育部门和学校完善预防性侵害机制;
2
深入开展法治教育;
3
发布性侵典型案例;
4
推行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
5
主动开展亲职教育等。
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目前预防性侵害教育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披露,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虽然增幅放缓,但仍呈多发高发态势,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性教育中的职能作用。
原文章所在的《民主与法制时报》版面
(图源:《民主与法制时报》电子版 2022-03-15 第36期)
未成年人性教育,检察机关还可以做什么?
首先,打通相关职责,实现性教育的全面推进和一体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涉未领域全方位的检察监督权,所以检察机关是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国家机关。积极推进性教育,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坚持在“督导而不代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打通现有职责,在儿童性教育和权益保护上可以大有作为。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需:
扩展履职阶段
将过去对学校“有没有开展性教育”的监督关口进一步前移,督促学校尽早开设性教育课程,满足儿童正当的、日益增长的性教育需求。
做好效果监测与评估
组织力量对学校性教育进行评估,对效果不佳的,发出检察建议。
深入教材编写
检察机关有过编写并发放防性侵宣传手册的实践,今后可以深入参与国家或者地方性教育教材的编写,既能让相关法律知识有机融入教材,也能向社会传递科学的、权威的信息,降低人们对性教育教材尺度的敏感性。
与家庭性教育、学校性教育互联互通
全面性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要与父母积极开展合作,指导、帮助父母提升相应的认知水平和教育能力,推动他们支持学校依法开展的性教育,保障他们对学校性教育表达意愿、陈述申辩、事后评价的权利。
检察机关可以与学校建立协同机制,立足自身工作特点帮助学校改进性教育方式。
例如,“一站式”办案机制可减少二次伤害,这启发教师使用恰当配图文字,降低儿童作为受害人的现场代入感。
检察机关还应与学校共同建立家庭性教育信息采集机制,定期了解儿童在家接受性教育的情况,针对父母坚决抵制学校性教育、父母以极端保守的态度施教、父母在性教育中损害子女权益等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家庭性教育。
本文整理编辑自《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年3月15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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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陈伟
编辑丨小毁 晨曦 达生
排版丨噜咔
视觉丨captainC
校对丨Fa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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