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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宣布:海外购房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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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微摘:

来源:民事诉讼法


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1月31日晚上8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并于2月1日凌晨开始正式实施。

图,最高人民法院截图


这份文件的核心有如下几点:


一,“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二,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明确了什么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就算。按照刑法,就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发文件中说明的“元”是指的人民币,按照目前6.75元左右的汇率,如果倒卖74.1万美元(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汇,就符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条件;如果倒卖370.4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就符合“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份详细的文件说明,没有明确指明非法外汇买卖的用途,也就是说买卖外汇超过法定的每人五万美元以上,都是非法的,当然也包括买卖外汇用于购买海外房产。


因为目前国内居民购买海外房产,基本都是通过地下钱庄,地下钱庄非常容易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而国内居民通过地下钱庄的购房行为就属于这种非法买卖外汇罪或者变相买卖外汇。


而本次文件打击的重点是“变相买卖外汇”。所谓“变相买卖外汇”,就是境内境外的资金互换,不涉及资金的直接流出,往往交易更加隐蔽、金额更为巨大。很多海外房产的售楼处在国内通过收人民币来转移到国外的做法,就是通过这种资金互换,也就是“变相买卖外汇”成为了打击对象。

比如,一个中国内地居民用1000万人民币,购买加拿大的房产。按照现在外汇管理制度,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在国内找地下钱庄换成美元,那么就是非法外汇买卖罪获刑。

而这位中国居民用于购买加拿大房产的资金其实就是通地下钱庄对倒货币互换,这种“货币互换”实际上是把流入中国的外汇截留在了加拿大。表面上并没有直接“套汇”,没有减少中国的外汇储备,但逃离了国家外汇管理的监管,阻止了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的同时,造成国内资金的短缺,更没有流入中国的实体经济。


对此,最高法、最高检的负责人表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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