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钦南区公安局联合组织开展“网眼看钦州—2018年网媒网友参观采访活动”第七期“网眼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活动。来自钦州的各媒体和网友代表及有关单位一行三十多人深入钦南区久隆镇黎屋村、钦州市救助管理站等地采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
他,七八岁时被送到钦州救助站!4年不愿离开,曾被送回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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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现场 2018-07-28 ----------
关注农村留守儿童
钦州多部门做了这些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务工、寻求发展,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成为农村留守儿童。另外,一些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危机的儿童,成为困境儿童。这些儿童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留守儿童问题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2017年,我市出台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关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141号)。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网媒网友们在久隆镇社工工作站
社工组织留守儿童参与“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社区活动
通过互动活动使孩子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一直以来,我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
目前,截止2018年5月底,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共摸底排查并录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26593人,其中困境留守儿童1379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双重身份),占农村留守儿童总人数约5.2%。这些儿童因父母外务务工、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限监护等原因,正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
2018年3月,钦州市民政局、钦州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启动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关爱保护未成年人项目,依托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业务平台,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延伸至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困境儿童关爱帮扶领域,着力构建社工加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缓解基层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解决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健康成长,逐步减少我市流浪未成年人和儿童留守现象。这是我市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一项新举措。
除了社工本身的服务工作以为,不少社会企业也参与到了城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中,为孩子们捐赠生活和学习物资等。
孩子们接过书本、衣服等慰问品感受到了关怀的温暖
为使一名残疾未成年人能够入户,工作组深入农户家中了解情况并给予帮助。到残疾未成年人家中摸底排查、信息录入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钦州市流浪未成年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项目是由钦州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实施主体,市民政局直接指导,市妇联协助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广西佳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实施的项目,是民政部门履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职责的一个重要举措。该个项目覆盖钦南区、钦北区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有流浪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在钦州市救助站内,小编和网媒网友们见到了一名疑似来自越南的困境未成年人,他的茁壮成长来自救助站的关怀。
据了解,12岁的梁某某七八岁的时候被钦州警方送到救助站,经过照料一段时间由外事部门遣送回越南,可是几年后他几经辗转来到南宁救助站,被问起来自哪里的时候他是来自钦州,结果又回到钦州救助站。感受到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温暖的他已经不愿离开了,甚至不想也想不起来自哪里。救助站工作人员正在教他读书。
爱心企业也来给梁某某送来慰问品,他也懂得连声说谢谢。
相关政策解释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二)困境儿童的概念
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的三类未成年人:1.家庭贫困类:⑴低保、特困家庭的儿童;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儿童;⑶父母双方重病、重残的儿童(是否因父母重病、重残而陷入生存、生活或发展困境)。2.自身残疾类:⑴持有中国残联发放的残疾证儿童,残疾类别和等级均以残疾证为准;若调查中发现儿童明显有某方面残疾,但未办理残疾证的情况,可根据工作经验进行判断,在“疑似残疾”中进行记录;⑵身患重大疾病儿童。3.监护缺失类:⑴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重病重残、再婚等的儿童;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孤儿保障的概念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四)特困人员的概念
具有钦州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本文由钦州现场编辑发布
来源:钦州36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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