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
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其骗财骗色,
大家要擦亮眼睛!
微信作为一种交流工具,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不仅可以用来社交聊天,更可以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功能进行金钱交易,为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微信上的交易也是处处暗藏陷阱和阴谋。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利用手机微信聊天工具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赔被害人覃某犯罪所得6万元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韦某使用化名“韦某晴”与被害人覃某在广西浦北县乐民镇一洗车场相识,两人互留联系方式后一直保持着联系。
同年12月11日21时许,韦某谎称银行卡转账额度已达上限无法转账,向覃某借款1万元用于周转,并承诺马上微信转账还款。覃某即将1万元借给韦某,韦某在明知其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银行系统会自动取消转账交易的情况下,仍然操作手机银行转账,并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银行卡转账1.5万元交易成功的截图给覃某。
当日凌晨,韦某继续以需要现金周转为由,向覃某借款3万元,并承诺借款10万元给覃某装修房屋,随后继续以上述方式操作转账13万元给覃某,令覃某信以为真,再将3万元借给韦某。
次日11时许,韦某以做生意需要现金周转为由向覃某借款2万元,覃某通过其侄女覃某云将2万元借给韦某。事后,覃某迟迟未收到韦某的转账,经追问,韦某以银行卡未激活为由予以搪塞。
两天后,覃某仍未收到转账,继续追韦某还款时,却已无法联系到韦某,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月22日,公安机关成功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抓获,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韦某应将犯罪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予以没收。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和陌生人社交过程中,应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多留个心眼,切记不要在没有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就进行金钱交易,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随着微信的广泛应用,
在微信交友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提醒大家
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慎重转账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