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钦南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受贿一案
一审判决终于下来了
日前,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石芝发受贿一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石芝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石芝发已退出的受贿款2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石芝发未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38.6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芝发在2004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其担任钦州市钦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建设局)和钦州市钦南区交通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8.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芝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8.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芝发犯受贿罪成立。
人民的公仆
本应为人民服务的
却反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谋利
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罪有应得,判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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