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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武汉4名女学生租房,两个月竟背上万贷款!幸亏……

荆楚网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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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离奇的套路, 还在等你入坑

昨日,楚天都市报记者接到报料,武汉传媒学院四名女大学生通过中介租房遭遇“套路贷”,租两个月房却背上万元贷款,和她们一样“被贷款”的有数十人之多。


租房两月竟背上万元贷款


记者联系上报料人彭洋(化名)同学。马上读大三的彭洋介绍,因学校宿舍正在整修,为了利用假期学车,她和另外两名同学以及一个实习的学姐,打算在学校附近合租两间房,租期两个月。她们找到位于关山大道K11写字楼的万事如寓房地产中介。该中介称可以押一付一,但由于公司没有短期合同,必须签署统一的年度合同。接待她们的王姓业务员承诺:两个月后可以转租,押金如数退还。



6月28日,4名女生签下一年期合同,租下位于藏龙星天地2楼一套房间内的两间房,主卧1000元/月,另一间隔断房800元/月。


4名女生提出用现金支付首笔租金和押金,但业务员称公司规定不能用现金交房租,必须通过公司平台扣款。当着学生们的面,业务员以方便退押金的名义要走了她们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我当时瞟了一眼,发现她打开的页面是惠人贷,业务员解释说是公司平台,后来才知道她是用我们的身份注册。”彭洋说。


7月13日,一条催款提示短信让4名女生傻了眼,打电话到中介公司才知道,签订合同的两名同学被分别办理了惠人贷10期分期贷款业务。一笔是8186元,另一笔10233元。



根据合约中的提前30天告知规定,7月底,4人和中介沟通退租问题。中介的说法让她们的心凉了半截:不能转租,一年期合约提前退房算违约,需扣除月租两倍违约金。


最令4人忐忑不安的是,“凭空多出来的1万多元贷款如何解决?逾期是不是会影响征信?”


于是,4名女生向藏龙岛派出所报警。8月22日,中介承诺次日即可撤销贷款并退还全部押金。然而,4名女生于次日赶到公司时,对方称只退500元,且须先交合同再办理。


4名女生的遭遇并非个案


彭洋将记者拉进一个“万事如寓维权群”里面有14名年轻人在同一家中介“被贷款”,其中以大二大三学生居多。“据了解还有几十人有类似遭遇。”武汉传媒学院一工作人员称。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万事如寓公司,一名高姓业务经理表示:“我们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合同第一页便注明合同外的所有承诺均无效。”对于租金变贷款一事,高经理表示,在签订合同时便已明确告知,押一付一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他同时承诺,对于4名女生的事情,将在下周一上班后妥善解决。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张冬盛律师表示,如果房产中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得超出租期的贷款,使租户在房屋到期后仍承担还贷责任,达到一定数额,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当然,学生们不应该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慎重签约。”


“套路贷”套路深危害大



“套路贷”

是指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进而认定被害人违约,侵吞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人民日报》评论称,“套路贷”经过精心伪装,一方面使其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跷;另一方面,则更是利用难以调查背后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处理。


新华网评论称,“套路贷”属于知法犯法,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严惩“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活动。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重拳出击

严打“套路贷”诈骗!



来源 | 综合整理楚天都市报、网络等

编辑 | 郑青

出品 |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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