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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版!

2017-02-11 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

来源:唐山晚报

速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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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下发新版《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中对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市民普遍关注的启动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如何限行、怎样停产、是否停课等问题,《预案》中均也作出了说明。


现将《预案》中与大家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整理如下: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预警信息发布

发布时间:

(1)原则上提前2天(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2)若提前1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当接到河北省的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时,按相关程序4小时内发布预警。


 下面讲的,是大家最关心的,请注意! 


响应和分级

按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1.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Ⅳ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Ⅳ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钢铁、焦化、水泥等排污企业,采取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④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⑦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

⑨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Ⅱ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Ⅲ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钢铁、焦化、水泥等排污企业,采取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焦化、化工等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④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19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当紧急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

⑨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⑩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Ⅰ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Ⅱ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启动红色预警且预测第二天本地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实际可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寄宿制或条件较好已安装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但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健康防护工作,原则上启动红色预警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钢铁、焦化、水泥等排污企业,采取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不低于4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减少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4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轧钢、铸造企业停止生产。

④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对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⑦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全天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19时,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5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

⑨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⑩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补充说明

(1)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指挥部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以切实达到减排削峰的目的。


(2)本预案中提到的排污企业,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排污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数,原则上暂定为当年或上一年9月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日均值。排污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减排比例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要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到停限产具体设备,具备可操作性、可核实性。


(3)将以下企业(项目)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范围,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停工)、限产措施:

①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

②以天然气为能源的轧钢企业;

③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水泥企业;

④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承担居民供暖等民生工程的钢铁行业低品位余热利用项目相关设备;

⑤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杜绝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经认定属实的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含具体设备)报市大气办和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督导的市有关部门备案。


市大气办要将全市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即时更新,对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存在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项目),及时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剔除。


(4)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5)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中的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区域,是指由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合围内的区域;对大型货车(含持有通告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的限行范围包括唐安路和南湖大道(唐安路至唐柏路),不包括环城路的其他路段;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的限行范围不包括环城路。


除中心区环城路以内范围,各县(市)区城区限行范围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

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

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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