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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投票】禁止证券人员炒股是否剥夺证券人权利?(附:全国人大代表李玮建议: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买卖股票)

2017-11-30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虽不合法,但却合乎人性、人情。今天国信证券员工被处罚了,后面还有数万计的从业人员内心忐忑中。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渠道经理钟X一事激起了证券从业人员的轩然大波。新浪网的一文国信证券美女经理借高中同学账户违规炒股被罚(图)事件刷爆了证券从业人员微信朋友圈,据小编了解到证券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违规炒股事件屡次发生,若按此次国信的钟X事件,那我认为80%的证券从业人员都将会受到惩罚,小到证券客户经理,大到券商高管等,波纹将相当违规案例举例如下:

1、长城证券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黄钦来在任职期间内,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约10893.1万元,盈利约363.5万元。黄钦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约363.5万元,并处以约1090.7万元罚款。

2、华西证券大连五五路营业部总经理王学锋在2012年至2016年4月期间,任职期间王学锋借“许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证监会是可以没收盈利,只给了3万元处罚。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员工敖翔在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之间使用一个叫做“徐某珍”的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8年间累计亏损14.068万元。由于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4、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渠道经理钟湉借高中同学账户炒股,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协会决定:责令钟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小到证券员工大到券商高管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都存在着借账户炒股事实,其核心竞争力就是投资顾问能力,若自身只是光说不练,是不可能服务好高净值客户的。(老股民都知道,股市里面的投资水平是要通过实战交学费而得来的)。所以我们认为证券从业借同学或亲戚账户炒股与代客理财是二回事,代客理财是违背了《证券法》的相关精神,但禁止从业人员炒股却是活生生的剥夺了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

据小编辑了解到早在2013年《基金法》已放松了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限制,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基金公司需向证监机构备案),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年基金业协会还专门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证券,需遵循长期投资理念,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基金管理人实施证券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或审批,对上述主体已实施的证券投资进行跟踪分析,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

  如果说基金经理能够炒股,那么以此类推,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在适当监督约束下也应可以炒股。

  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需求有一定合理性,美国法律并未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但有一系列制度规范约束,包括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证券投资账户开户备案、交易指令申报或审批等一系列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A股市场要放开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也需以制度约束为先,通过制度规范,让证券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阳光化,让其遵纪守法投资,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以及目前我国《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的一些约束规定,来对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出台一个指引,其中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首先,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


证券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要及时向本人所属单位申报,所属单位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结合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等进行监督,发现证券从业人员有违规交易嫌疑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其次,证监会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合法合规性抽查制度。

每年通过抽签选定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尤其要关注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若证券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所属单位隐瞒不报的,在对从业人员依法惩处的同时,也要对该单位进行严厉惩罚。

其三,证券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必须通过专门指定机构交易。

可选择一家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指定交易通道,专门机构也可收集整理证券从业人员的交易数据、交易疑点,发现问题的也可向证监会报告。若证券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通道进行交易的,可处以交易额的五倍罚款。

其四,限制证券从业人员短炒投机。

规定从业人员持股至少3个月以上,如此也可有效降低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可能性和危害。

全国人大代表李玮建议: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买卖股票

央广网北京2017年3月15日消息(记者景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同时完善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股票投资行为。

  据介绍,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并规定对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进行处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自律准则也做出了类似禁止性规定。李玮认为,这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发展形势:

  “相关禁止性规定在立法时是有实际意义的,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和监管法规体系的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尤其是合规制度和信息隔离墙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如果还以‘一刀切’的方式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显得过于简单化且有失公允。”

  李玮指出,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立法本意,主要是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相关规定针对“从业人员身份”而非“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行为”而设,不符合立法本意。此外,《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持股的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没有预留法律空间,使得证券公司难以实施股权激励,影响了证券公司长期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和稳定的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据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已于2015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有望于今年4月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放宽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也是修法热点之一。李玮认为,当前修改时机与条件基本成熟。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日益规范,内部控制、隔离机制逐渐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与当初制订全面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时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基本具备了放开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监管基础。

  李玮认为,建立一套完备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制体系,应当包括建立健全公司自治和行业自律制度,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制度,建立公司自治、行业自律、行政、民事、刑事多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具体建议包含四项要点:


首先,修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买卖股票。


转变规制理念和思路,修改法律、部门规章和政府文件中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在保证不发生利益冲突和及时申报的前提下,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买卖股票。建议修改条款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证券买卖情况,并不得与其所任职务、工作职责等发生利益冲突。”


其次,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制度。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职责,制定差异化的买卖股票申报制度和强制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经营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包括制订员工买卖证券的行为守则,督促、监督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核员工的个人证券交易等。


第三,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规则。


严格把握《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制定针对性的内部交易规制机制,完善并推广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如确立禁止交易名单和观察名单等。建立健全利益冲突交易禁止制度,借鉴国外有关禁止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定,增加、细化相关禁止性交易的立法条款,出台有关禁止利益冲突交易的监管指引或办法,严格规制证券从业人员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


第四,建立多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


建立包含公司自治、行业自律、行政、民事、刑事等多位一体的严格的责任追究体系,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惩处的规则体系,有效威慑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本文综合证券时报及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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