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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公积金的广西人注意了!你的个税有望降低,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

2016-08-12 广西日报

8月11日,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广西对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作出调整。


其中,南宁市的限额标准达到1914.60元,较去年提高269.82元。本月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按新标准执行,部分纳税人税负将有所降低。


快来看,你是可以少扣个税的那部分人吗?


是你吗?满足两个条件者税负将降低


根据统计部门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自治区地税局下发了《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


广西各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有提高,相应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均有所提高。


其中,提高幅度最大的为河池市,该市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由1205.79元/月,提高到1609.14元/月,增加了约404元。


增加幅度最小的北海市每月也提高了156元。


南宁市在此次调整中,由1644.78元,提高到1914.60元。


只要你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个人税负都会降低呢!


据南宁市地税局所得税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条件一),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条件二)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原来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1644.78元/月的人群,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多扣除269.82元。超过1914.60元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区直单位,还是中央直属企业,只要纳税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位于南宁,均可参照南宁标准执行。

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也少扣税


南宁市地税局也特别提醒——


“每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标准,分别适用于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


另外,由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未计入个人工资的应发收入,若缴存的公积金超过限额标准,容易出现对“超标”部分未按规定计入个人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存在税务风险。


此外,新标准执行后,个人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也可能受到影响。


据介绍——


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若能取得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新标准,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有所提高,这意味着,纳税人取得这部分收入的个税免征额也会相应提高,税负得到降低。




举例说明更直观,算一算吧!


以南宁市调整情况为例——


根据统计情况,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14年4568.83元提高至2015年5318.33元。


假设——


市民赵先生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1.5万元,2016年7月工资收入不变,当月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即1800元。


按2014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68.83元的标准——(要扣税)


赵先生上年月平均工资已经超过了4568.83元的3倍,所以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只能是1644.78元,个人多缴存的1800-1644.78=155.22元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2015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18.33元的标准——(不用扣税)


赵先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既在规定的比例内,且他上年月平均工资也没有超过5318.33元的3倍,所以他缴的1800元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部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很明显,今年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减轻了哟!


来源|南国早报

编辑|李双玲

校对|刘洋洋

广西日报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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