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新规来了,都是好消息!第一条就让你超省钱!
来源:广东发布、工人日报、央视财经、新华网、央广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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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最后一个月
又将会有哪些新规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变化呢
先睹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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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钱了!12月1日起进口关税再下调
这些货品零税率
近日,财政部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的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
此次降税产品的一大特点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覆盖面广、降幅明显,涵盖食品、保健品、药品、日化用品、服装鞋帽、家用设备、文化娱乐、日杂百货等消费品,共涉及187项商品,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
例如,唇膏、眼影、香水等化妆品关税由10%降至5%,咖啡机、智能马桶盖由32%降至10%,矿泉水由20%降至10%……
其中,力度最大的是婴儿尿布及尿裤,以及部分配方婴幼儿奶粉,进口关税均降为0。
咳咳,貌似“双12”快来了
12月1日起微信信用卡还款
超5000元将收费
11月7日,腾讯财付通对微信信用卡还款收费规则进行了调整:自2017年12月1日起,微信信用卡业务对每位用户每个自然月累计还款额超出5000元的部分按0.1%进行收费(最低0.1元),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仍然免费。
而根据介绍,在调整还款收费规则的同时,微信信用卡也将同步推出两项优惠措施:
2017年12月1-31日,将进行手续费减免活动,即每人每月累计还款20000元以下,手续费全部减免;
不定期手续费减免优惠:使用预约理财还款,或在微信信用卡还款平台连续还款3个月及以上,不定期享有手续费随机减免优惠。
《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国家标准来了
婴幼儿健康更有保障
婴幼儿床上用品使用时间长,密切接触程度高,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现在好消息来了!一项新的专门针对婴幼儿床上用品的质量标准《机织婴幼儿床上用品》GB/T33734-2017即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在已有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基础上,将对相关产品做出更加严格和有针对性的质量要求,结束我国没有专门婴幼儿床上用品质量标准的历史。
国家食药监总局:
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集中受理
经国家食药监总局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现由省级食药监部门受理、国家食药监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国家食药监总局集中受理。
本次调整后,国家食药监总局集中受理业务将包括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含新药证书)申请、仿制药申请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等。
更方便!
办中医诊所取消审批啦
近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志愿服务条例》
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发布《志愿服务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
《条例》规定,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公职人员必看!
机关不得建培训中心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内容管理从业人员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每三年不少于40个学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12月1日起
网络云盘涉黄可追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批复》,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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