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股东变更之法律解读
摘要:公司(指“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变更登记在日常的商事活动中非常已经普遍,尤其是因为公司股权或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变更更是司空见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则较少有详实的规定。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将系统梳理公司股权或股份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并针对除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外的普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进行解读。
一、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首先,《公司法》对于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规定包括如下内容:
第七条第三款 |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第十二条第一款 |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三条 |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条款在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项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本条款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项下)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通过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公司法》在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上并未对公司主体进行区分,即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发生了上述事项的变更均须办理变更登记,而对公司主体进行区分的事项分别是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以及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因此,在《公司法》的层面上,没有对股份公司股东变更作出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其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对于变更登记的要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以看出,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层面上,依旧没有对股份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作出规定,只有在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时须进行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发起人”只是一个特定称谓,就是指股份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是股份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股份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所以因为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新加入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因此,不能将“发起人”等同于“股东”。
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相关规定梳理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因此对于股份公司,其股份转让应当如何进行,相关规定具体梳理如下:
1、依照股份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股份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上市公司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非上市公司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
2、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作为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又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公司法》规定的股票转让方式如下表所示:
记名股票 |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无记名股票 |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其股份的转让、存管、登记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尚未见统一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地方性规范摘要
目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等事宜多由各地方自行规范,因此全国许多省份都设有产权交易所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托管、登记、代办转让等服务。但由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进入产交所交易进行在法律法规层面并非强制性规定(国有情形除外),所以各地对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以下为选取的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规范摘要。
1、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发布的《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07]3号),北京市已有的国有参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在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手续;新设的国有参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手续;鼓励其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登记手续;凡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托管登记的北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股份转让及其他权属变化的,应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转让及其他权属变化后的托管登记相关手续。
由此可看出,北京市对于含有国有成分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均要求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转让登记;对于其他非上市股份公司是鼓励其在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份托管、转让登记,而非强制性的。
2、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 )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在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托管交易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场所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以及国内其他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交易场所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均应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市政府认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市设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的市场组织。”
相对于北京市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是否含有国有成分又进行了区分,上海市没有加以区分,而是概括性的进行了统一规定。
3、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9号)第四条规定,“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或其他经济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份应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另外,在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系统中,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4日对咨询问题“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股份是否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进行了回复。回复称,“根据《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是重庆唯一批准开展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服务机构,负责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集中统一登记托管。所以股份公司转让股份不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直接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进行变更。”
因此,重庆市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要求进行集中统一登记托管,股份转让均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4、浙江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 号)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对比前文所述的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要求办理章程备案登记,并未涉及在产权交易所进行托管、登记等事项。
综合分析上述选取的部分省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各地要求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当首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够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则是比较合适的操作的方式。
四、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从某种程度上看,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主要源于其资合性特征,通过不同商事主体享有股份,可以促进了社会资金行业和产业之间的流动,有效地调节了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因此,在没有外部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一般规定性要求,在有股份转让内部登记的公示下,确定其股份变动的公信力和对抗力。
1、转让股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应特别注意对于股票的持有。
2、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如果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另外,须注意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变更中因股东名称变更而导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例如将股东名称直接记载于章程上),则需要去工商机关办理修订章程的备案。因此,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的备案反映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的情况。
3、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已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文本,股东已经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等;或者实际享受了股东的权利,分享了红利,被任命为董事、监事、经理等,也能反映股东的身份。
4、其他材料
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那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认为,虽然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但可以在结合各地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事项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来保证股份转让的效力与股东身份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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