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保单贴现即将落地——契合社会需求、风险还需警惕
摘 要
2018年1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推进保单贴现业务试点 。
保单贴现制度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创新、金融投资要求多样化而出现的一种新型金融投资工具。在我国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寿险业务持续发展良好,保单贴现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着力从保单贴现的概念、与我国现行其他保单处理方式的比较、保单贴现的优势与风险、我国发展保单贴现业务的现实意义几个方面对保单贴现进行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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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贴现的概念与起源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单贴现,是指保单贴现人(即保单持有人)以保单满期给付折价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给付折价的方式,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将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从而获得贴现资金,当该保单满期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时,保单投资人可以领取保险金获得投资收益的交易行为。”因此,在保单贴现业务中,参与的主体包括保单贴现人(保单持有人)、保单贴现机构、保单投资人和保险公司。
保单贴现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彼时艾滋病席卷全球并在美国爆发。很多艾滋病患者的生命预期只约为一到三年。虽然美国国民普遍持有寿险保单,但美国保险法规定,寿险保单的理赔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够进行,而艾滋病患者最需要的却是生前经济资助。另外,艾滋病患者承担着高昂的医疗费用,不仅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无力继续支付保险费用。因此,传统的保险金理赔方式对于急需用钱的艾滋病患者来说形同虚设。在这种状况下,保单贴现业务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通过保单贴现业务,持有保单并患病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转卖保单的受益权而迅速获得急需的现金;同时保单贴现投资者通过购买保单的受益权而持有保单,并继续缴纳保单约定的保险费以保证保单能够始终有效。因大部分患者的预期寿命较短,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投资者可以获得保单中所规定的保险金。因此,保单贴现不仅可以让患者临终前的生活质量得到保证,又可以使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在这种双赢的局面下,被保险人以及投资者都认识到了保单贴现业务所能带来的好处。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而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重症及绝症的治疗方法得到了改善提升,患者的生命相应延长。保单贴现业务也随之得到了发展,逐渐向着理财工具的方向进行推进。目前,保单贴现市场的目光重点聚焦于老年人,尤其是中低收入水平且健康状况欠佳的老年人。老年人通过保单贴现,可以支付护理费用、保障生活基本开销,使有生之年的生活得到保证。
国外保单贴现业务发展过程中,保单贴现可以分为寿险保单贴现制度与完全寿险保单贴现制度。这两种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寿险保单贴现制度中的被保险人为重大末期疾病患者,而完全寿险保单贴现制度中的被保险人为存在健康问题的老人,但并未患有末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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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贴现与我国现行其他保单处理方式的比较
(一)保单贴现与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附加在主险寿险上。如果被保险人患有了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是,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人需给付的保险金会相应减少。不同的保险产品在具体细节上也有区别,有些保险产品中,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人需给付的保险金以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均减少至零。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额通常都是合同中约定的一个确定金额,一般为基本保险金额。因此被保险人投保的寿险合同中如果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则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保险金相对确定。而在保单贴现制度下,保单持有人以保单满期给付折价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给付折价的方式获得贴现资金。因此,如果保单期满时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时的给付金额较高且折价幅度适中,那么被保单持有人(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资金很有可能高于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且,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附加险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不同,需满足的确诊条件也不同)。如果,被保险人患有某种严重的疾病,但该种疾病未被列入到附加险合同中,那么被保险人无法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进而同样会陷入手持保险单却无法获得赔付的境地。如果此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持有的保单可以进行贴现,那么则可以有效的解决被保险人的燃眉之急。
(二)保单贴现与退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虽然未对“现金价值”进行定义,但根据保监会官方网站中的相关介绍,“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如投保人遇到特殊情况,不愿意或无法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有权选择利于自己的方式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处理,最常见的方法即为申请退保。在投保人申请退保时,现金价值往往体现为退保金。因此,投保人在退保时获得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与其缴纳的保费总额基本持平。
相比之下,保单贴现则更具优势。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保单持有人以保单满期给付折价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给付折价的方式,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将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从而获得贴现资金。因此,通过保单贴现获得的金额要高于退保获得的保单现金价值。保单退保通常会损失较大的保险利益,保单贴现可以成为应对退保风险的更优选择。
(三)保单贴现与保单贷款
通常情况下,人寿保险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有价值的单证。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保单贷款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此外,不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的类型对保单贷款的年利率进行了差异化的规定,利率区间约在5%至7%之间。由此也可看出,通过保单贷款获取的金额只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部分,且投保人还需支付一定的贷款利息,资金成本更高。
因此,保单贴现的金额大于保单现金价值,也更大于保单贷款金额,使用保单贴现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保单持有人变现的损失。当然,随着保单现金价值的增加,保单贴现、退保与保单贷款的差距也会逐渐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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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贴现的优势与风险
(一)保单贴现的优势
如上文介绍,对于保单持有人而言,通过保单贴现可以获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资金金额。相比于退保和保单贷款而言,损失或成本都相对较低。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单贴现带来的好处有二:其一,保单贴现可以为寿险合同提供灵活处理的方式选择。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单贴现的产品类型包括普通型终身寿险、普通型两全保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而这些保险产品都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保单贴现为上述具有固化倾向的保险合同提供了灵活处理的选择;其二,由于保单持有人可以通过保单贴现获得更高的资金支持,因此保单贴现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退保率,从而增强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稳定性,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风险,并有利于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也相应减少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保单贴现机构则可以通过保单贴现业务获得中介费用。另外,保单贴现交易也会建立起人寿保单的二级市场,从而为金融市场盘活资金。
对于保单投资人而言,保单贴现业务可以提供一定的收益率。保单贴现产品的收益率收到系统风险、经济周期、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小,且与股票、基金等风险较大市场的相关性较低,这些优势使其成为投资风险分散化的重要工具。
(二)风险
1.保险公司与保单贴现机构的风险
保险公司的风险。保单贴现业务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因此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美国保单贴现业务的实践中,“不道德”的保单贴现经纪人会协助甚至招募患有严重或末期疾病的人购买人寿保险,并利用制度的漏洞隐瞒投保人的真实健康状况。保单贴现经纪人在取得保单后可以在短时间内出售并获利,而保险公司则蒙受损失。
保单贴现机构的风险。与上述情形相反的是,在美国保单贴现领域的实践中,还存在保单贴现人欺诈保单贴现公司的情况。保单贴现人通过放缓治疗使自己某一时点的身体情况比实际情况更差,因此医疗评估机构给出的生存预期误差更大,保单贴现人可以获得较高金额的贴现资金,但随后其就恢复正常的治疗。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保单贴现机构可以引入精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疗机构、健康评价机构、信托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加强对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专业评估,以及后续跟踪服务,提高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水平。”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借鉴美国发展保单贴现业务的经验,欺骗或隐瞒真实健康水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国保单贴现业务在实践落地过程中,还是应特别注意对保单贴现人实际健康情况的判断、评估等,并加强对保单贴现机构的监管。
2.保单持有人和投资者的风险
保单持有人往往身患重疾或急需资金,并且很难了解自己所持保单的真实价值,因此很容易在保单贴现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另外,保单贴现业务中蕴含着道德风险,保护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安全至关重要。美国保单贴现业务采取的是间接交易模式,即保单投资人和保单贴现人之间不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保单贴现机构进行交易。此次征求意见稿引入的也是间接交易模式,但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保单投资人是指出资受让贴现保单的投资人,可以是保单贴现机构、其他机构投资人或个人投资人。”因此,保单贴现机构的身份存在竞合。实践过程中如何保证保单贴现交易的安全,如何加强对保单贴现机构的监管,如何保证保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信息的安全将十分关键,除了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之外,针对保单贴现业务还有待上位法的完善和监管部门出台的实操性监管细则。
对于投资者而言,任何投资行为都存在风险,因此投资者主要的风险在于对保单的价值或者被保险人出险时机的判断不准确,进而承担投资风险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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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保单贴现业务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今年2月26日,全国老龄办召开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17.3%。一般认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达到10%,即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另一方面,我国人寿保险业务发展的状况十分良好。根据保监会官网显示的数据,2015年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3241.52亿元、2016年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7442.22亿元、2017年前11个月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0644.14亿元,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寿险业发展快速,我国社会对保单贴现业务的潜在需求已经广泛产生,保单贴现业务的发展有着现实基础和广阔前景。
近几年,保险行业持续探讨关于新型养老模式、拓展养老资金来源渠道等问题。此次我国尝试通过推动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是在现实基础上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一种解决“现金流”问题的方案,可以增加获取养老金和筹措医疗费用的渠道,也促进了保障型产品的市场发展。保单贴现业务落地后,将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又一制度性安排。
未来,建立在诚信体系基础上的保单贴现业务,会有巨大的市场和发展空间。此外,随着保单贴现业务的发展,还可能出现专业从事保单贴现的资产管理机构,此类市场前景亦很广阔。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保单贴现这一对我国来说的新兴事物,在法律完善、监管到位、道德体系建设等方面,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期待保单贴现业务在我国落地的过程中,成为普通保险消费者获得保险保障的有利补充,也希望保单贴现业务可以成为我国建立全面社会保障体系战略目标中的有力一环。
参考文献
[1] 吴楠.论我国保单贴现制度的构建[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3.
[2] 陈雨露.美国寿险保单贴现规则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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