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从公报案例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明显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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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时常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才发现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情形,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往往只进行简单的维修,但多次的维修通常无法根本解决质量问题,承包人即开始推诿认为已履行保修义,已过质保期的承包人则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拒绝承担质量责任,而发包人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剩余工程款,由此双方僵持不下.....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但工程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仅依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免除其相关义务呢?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团队就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来谈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明显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问题。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因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本诉支付工程余款、反诉赔偿屋面渗漏重作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中院院于2010年8月 5日作出(2006)苏中民一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南通二建、恒森公司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于 2011年3月3日作出(2010)苏民终字第 018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重审中,原告南通二建诉称:2004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吴江恒森国际广场的土建工程。2005年7月20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同时由被告恒森公司接收使用。被告仅支付了26 815 307元,余款计16 207 442元拒不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3 922.39元合计16 361 364.39元。2.被告赔偿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原告钢筋成型损失6万元。
被告恒森公司辩称:被告已按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南通二建诉讼请求;并反诉称:1.反诉被告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该部分重作的工程报价为 3 335 092.99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该损失。2.双方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4月中旬,实际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 7月26日,逾期91.5天,反诉被告应赔偿延误工期违约金915万元。
南通二建针对恒森公司的反诉辩称:1.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仅有保修义务。2.屋面渗漏系原设计中楼盖板伸缩缝部位没有翻边等原因造成;且工程竣工后恒森公司的承租方在屋顶擅自打螺丝孔装灯,破坏了防水层。3.根据双方会议纪要,恒森公司已承认是地下室等各种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明确不追究原合同工期,不奖也不罚。故对反诉请求不予认可。
苏州中院一审查明:
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恒森公司将其中建筑面积 22 27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原一审中经现场勘查,承租人在屋顶场地中央打螺丝孔安装照明灯4盏。
原一审中,南通二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恒森公司申请对屋面渗漏的重作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苏州天正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天正鉴定所)及苏州东吴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设计院)对相关事项予以鉴定。
天正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
东吴设计院鉴定明确: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彻底有效解决(主要指局部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出具了全面设计方案。该全面设计方案中包括南通二建在实际施工中未施工工序,并在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增加了翻边。
认证中心根据东吴设计院上述全面设计方案出具的鉴证价格为3 975 454元 (以2009年4月27日为鉴定基准日)。
重一审中,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就本案原设计方案中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标准及屋顶安装4盏路灯与屋面渗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2年3月 15日该检测中心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为:伸缩缝设计样式及用材均为参考而并无统一的强制性规范。所调查4处路灯基座,3处未见螺栓破坏现有防水层现象,其中一处路灯基座位置现有防水层存在局部破损现象,但其对屋面防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做出明确判断。
重一审中,认证中心出具汇总表一份,明确在全面设计方案的总修复费用中,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中未施工的50厚粗砂隔离层、干铺无纺布一层、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及20厚水泥砂浆找平层的工程款为755 036.46元;伸缩缝部位 50厚粗砂隔离层、干铺无纺布一层、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3.0厚防水卷材的工程款为13 267.56元;伸缩缝部位翻边的工程款为8713.30元。
苏州中院一审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第二、因屋面渗漏,南通二建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第三、南通二建是否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屋面渗漏,南通二建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审认为,结合鉴定意见及现场情况,应确认屋面渗漏系南通二建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导致隐患及承租人擅自安装路灯破坏防水层两方面因素所致,其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南通二建提出的原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因标准或规范中对伸缩缝部位设计翻边并无强制性要求,其也无其他依据得出伸缩缝部位无翻边必然会漏水的结论,故对南通二建该抗辩不予支持。
南通二建主张自己仅应承担保修义务,而不应承担全面修复费用的问题。一审认为,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存在质量隐患,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还会因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况且,南通二建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全面性而非局部性的问题。东吴设计院建议的全面设计方案,较原设计方案相比,仅增加了伸缩缝翻边设计。因此,可以认定全面设计方案宜作为彻底解决本案屋面渗漏的修复方案。鉴于诉讼双方目前已失去良好的合作关系,由南通二建进场施工重做防水层缺乏可行性,故恒森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缺陷予以整改,并由南通二建承担整改费用。
关于对全面设计方案修复费用 3 975 454元应如何承担的问题。一审认为,全面设计方案中相较原设计,伸缩缝部位增加了一道翻边,由此增加的费用8713元应扣除。南通二建在实际施工中少做的工序并未计入工程总价款,而全面设计方案中包含了该几道工序,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部分费用应扣除。但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原因造成,工程实际修复时建筑行业人工、材料价格均有上涨,此事实上增加了恒森公司的负担,该上涨部分的费用应由南通二建承担。经鉴定,2004年10月15日,南通二建工程屋面结构层以上实际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为 1 677 635元,而2009年4月27日,相同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为3 198 436.68元(全面修复总费用3 975 454元-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中增做部分755 036.46元-伸缩缝部位增做部分13 267.56元-伸缩缝翻边 8713.30元)。因此,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与伸缩缝部位中应做而未做的部分在2004年 10月15日的实际工程价款为402 988.66元,而在2009年4月27日相应工程价款则为768 304.02元,两者之间的差额 365 315.36元应由南通二建承担。另,承租人在屋顶打洞装灯破坏防水层,亦是导致屋面渗漏的原因之一,故应当相应减轻南通二建的责任。鉴于该处路灯位于屋面停车场中央较高位置及该路灯仅对屋面板渗漏有影响,而实际渗漏部位还包括伸缩缝、落水管、出屋面排气管等多部位,酌情认定应予扣除修复工程款金额15万元。综上,南通二建应支付的修复费用合计为 3 413 752.04元。
一审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判决:一、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价款 8 368 953.23元。二、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余款利息。三、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屋面修复费用3413 752.04元。四、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工期延误损失 250000元。五、驳回南通二建及恒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南通二建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第一、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第二、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不在于原设计而在于南通二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故应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关于原设计方案中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的问题,二审认为,苏J9503图集并非强制性规定,伸缩缝翻边仅是为进一步保险起见采取的更有效的防水措施,伸缩缝是否做翻边与屋面渗漏之间无必然联系,施工方如果按照原设计规范保质保量施工,结合一般工程施工实际考量,屋面不会渗漏。南通二建欲以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减轻其自身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关于原设计屋面伸缩缝未跨越坡低谷点的问题,二审认为,增大屋面坡度并跨越坡低谷点,其虽有利防水防漏,但南通二建严格按原设计标准施工即能防止渗漏,故南通二建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原设计中屋面伸缩缝以两种不匹配材料粘接的问题,二审认为,不同种材料原本难言完全匹配,且国家并没有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材料粘接匹配作出禁止性规定,此点与屋面渗漏亦无必然联系,故南通二建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退而言之,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应认真而善意地关注对方的权利实现,这既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亦与自身的权利实现紧密关联,故而南通二建的此类抗辩更应事前沟通而不应成为其推卸责任的充分理由。
第三、关于本案屋面渗漏应按何种方案修复的问题,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屋面所做的工序进行了明确约定,然南通二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减少多道工序,尤其是缺少对防水起重要作用的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其交付的屋面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屋面渗漏,其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恒森公司几经局部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屋面渗漏,双方当事人亦失去信任的合作基础,为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原审法院按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并判决由恒森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渗漏予以整改,南通二建承担与改建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必要。
第四、全面设计方案修复费用应在考虑案情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分担。二审认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各种原因及原因力大小为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天正鉴定所及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屋面渗漏南通二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就破坏防水层的路灯对屋面防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做出明确判断的情况下,鉴于屋面渗漏位置与路灯位置的关系、路灯局部破坏防水层对屋面渗漏整体情形的影响力大小等因素,且南通二建擅自减少工序在先,即使没有该处路灯螺栓孔洞影响防水层,也难避免屋面渗漏的事实,酌情减轻南通二建15万元赔偿责任尚属得当。关于全面设计方案费用中,0~100毫米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费用 536 379.74元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二审认为,0~100毫米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是涉案工程原设计方案没有的,系全面设计方案中为配合伸缩缝部位翻边设计而增加的,由此增加的费用536379.74元应从总修复费用中扣除。综前所述,南通二建在本案中应支付的修复费用合计为2 877 372.30元(3 198 436.68元+ 365 315.36元-150000元-536 379.74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屋面修复费用 2 877 372.30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所交付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定确认形式。实务中,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一般可以就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但对于保修义务无法修复的明显质量问题,仅依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显失公平。
参考上述公报案例,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按谁造成、谁承担并考虑案情实际综合确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各种原因及原因力大小进行责任的合理分担。且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团队在此提示,在工程施工中,作为发包人一定要切实要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的验收;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避免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合格。而作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了相关民事赔偿,更要承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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