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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拆出投资新机会,科创板“闯关”A股分拆上市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摘  要

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更加多元,借助分拆实现业务聚焦和均衡发展的需求逐步凸显,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在境内上市,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正式意味着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规则首次得到了明确,也是对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的来看,《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直接适用境内证券市场各个板块,同时与科创板相衔接。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在研究了《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力求解析何为分拆上市,本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带来哪些新的投资机遇以及A股的分拆上市如何破冰。1分拆上市的近期监管规定速览

发布时间

文件名称

具体内容

2019年
1月28日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2019年
3月1日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31条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2019年
8月23日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分拆上市规定》”),就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对上市公司分拆的定义、条件、信息披露、决策程序等作出明文规定。
2何为分拆上市?

本文中的“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在境内证券市场,尚无A股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独立申请上市的成功先例,中国证监会也并未对“分拆上市”、“上市公司分拆”作出明确的定义。在科创板允许分拆上市之前,中国证监会仅在2004年出台67号文规范A股公司分拆后境外上市以及在2010年表达过对于在创业板分拆上市应从严把握。此前A股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渠道主要包括让渡控股权后的间接分拆上市(国内上市公司分拆在A股上市更多是以控股变参股的形式出现),分拆后发行H股赴港上市,或分拆后通过红筹架构境外上市。而《分拆上市规定》首次明确了上市公司分拆的含义,即分拆的子公司仍为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形式,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方式实现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

分拆上市助力上市公司整合发展。分拆上市将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有利于子公司获得合理估值并完善激励机制。母公司也将因子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业务架构的理顺以及价值重估而受益。境内市场流动性与估值更高,分拆子公司到境内上市有利于提高子公司融资及股权激励效率。

3上市分拆条件《分拆上市规定》规定速览

实质条件规定

条件一
明确可以分拆的资产的范围,限制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超过合并报表净利润50%及净资产30%的子公司分拆上市;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募投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或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限制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分拆上市。
条件二
明确分拆的财务指标门槛,要求上市公司(上市须已满3年)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条件三
明确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条件四
要求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程序条件规定
条件一
要求上市公司论证并披露分拆上市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业务、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上市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条件二
上市公司应披露分拆的影响并提示风险;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特别是要求分拆上市的议案需经参会的中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且经参会的中小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条件三
上市公司应聘请财务顾问对分拆上市事宜进行核查并持续督导。提请注意这一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与拟上市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发挥的职能不同,主要系基于上市公司的立场保护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分拆上市带来投资新机遇
分拆上市优点不少,包括促使业务分离,实现独立经营;增加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估值等。新三板转科创板以及旗下拥有多产业平台和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均有分拆到科创板上市的潜在机会。最近,科创板“打新”热潮一浪高过一浪。分拆子公司“闯关”科创板的热情同样高涨。据统计,今年4月初以来,陆续已有9家A股上市公司明确表态“正在准备”或“有意向”分拆旗下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
结合科创板相关文件与上交所对上市审核的问答,可从4方面挖掘分拆子公司科创板上市的A股标的。在公司体量方面,科创板上市要求的最低预估市值为10亿元,因此要求母公司的市值、净利润等体量已达到一定规模,同时有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子公司;在财务指标方面,发行人净利润、净资产等核心指标占上市公司的比例不能太高;在独立性方面,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董监高”及主要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在业务上不存在同业竞争和重大关联交易。

对于曾经分拆子公司去新三板挂牌的A股上市公司而言,如果相关子公司满足科创板上市要求,未来不排除分拆至科创板上市的可能。会将新三板中上市公司参股企业作为科创板上市的重点考虑对象。目前已有生益科技作为第一大股东的联瑞新材从新三板转去科创板申请上市。随着科创板持续推进,后续相关机会有望增多。

5分拆上市过程中重点关注法律问题 (一) 关于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一直是A股上市条件的审核红线,但是在科创板上市条件中得到缓解,即“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然而,最近出台的《分拆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与拟分拆上市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因此,相对于科创,显然对同业竞争提出了A股其他板块相同的标准和要求。这种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通过科创板分拆上市的难度,同时,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一般都承担上市公司的一个运营板块,实践过程中很难进行严格的划分。这就需要公司及中介机构就此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将拟分拆子公司在上市公司的运营板块中进行剥离以符合《分拆上市规则》。 (二) 关于关联交易问题我们知道,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在上市公司运营过程中非常常见。然而,科创板的审核细则里面允许正当的关联交易存在,也就是说拟分拆子公司如果需要在科创板上市,就关联交易问题仅需符合一定的要求即可。针对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从而影响拟分拆上市公司营收独立性的问题,实践中一般的操作是通过公司分立、转移资产等方式进行剥离,从而保证拟分拆上市子公司在资产方面保持独立,营收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综上所述,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分拆上市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的活跃了目前的IPO市场,给一些体量较大,业务板块划分相对清晰的上市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机会。当然,从市场因素考量,分拆上市对母公司的股价影响是否有利可能无法一概而论。但是不难看出,经历了几年的资本市场寒冬,自科创板推出以来,我国的资本市场迎来一个又一个开放性政策或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资本市场的颓势,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同时也给机构上市公司带来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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