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部分投入使用,承包人如何维权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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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视为竣工验收。但对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部分投入使用的情况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这种情况却屡屡发生。那么,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践中,对于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发包人仅部分投入使用的,承包人如何维权?本文将通过介绍法院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即部分投入使用的相关判例,进一步理解法院裁判的相关标准。
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即投入使用,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纠纷频繁发生,法院通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进行裁决。
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此类案件错综复杂,因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发生的争议也具多样性。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部分投入使用的不同裁决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部分投入使用的案件在建设工程纠纷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对于此种情况法院通常会如何判决?下面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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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投入使用不能认定为整体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对于要求支付全部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川07民终1735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虽然该工程尚未完工,攀钢长城公司已经部分投入使用,但双方涉及总承包合同尚未进行结算,华利嘉公司在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剩余的设备款及设备安装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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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投入使用可视为整体验收:建设工程各部分之间联系密切,对一部分的使用必然影响到整个项目,视为工程整体验收
在夏恒法与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通中民终字第0271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即便案涉工程系部分交付使用,但因为建设工程的各部分之间密切联系,不能孤立存在,对一部分的使用必然也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状态,且一旦部分投入使用,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的封闭状态。故案涉工程部分投入使用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视为已竣工验收。”
结合以上裁判观点可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部分投入使用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部分法院的观点是倾向于认为部分投入使用应当视为整体竣工验收。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部分投入使用,承包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结合上述裁判观点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情况、项目的特殊性等不同情况做出相应裁决。因此,实践中对于项目承包人而言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部分投入使用确实存在不被认为整体竣工验收的法律风险,所以建议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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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将涉案工程整体交付发包人,并对工程量进行书面确认
在重庆卓美华视光电有限公司与重庆思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渝01民终6214]判决中,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思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将所承建的工程全部移交给了卓美公司,卓美公司也予以了接收,双方对思源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故该院确认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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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离场时进行相应结算
在贾浩帅与宁夏聚鑫海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宁0121民初2117号]中法院认为:“原告进行施工后,被告聚鑫海保温防水工程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结算,涉案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部分投入使用,其转移占有涉案工程之日应作为工程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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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搜集涉案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据,部分涉案建设项目具有整体性无法分割,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可视为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在许昌市和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豫民申54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和鑫达公司认为A、C区仅是小部分投入使用,但是A、C区是完整的单体工程,消防工程是建筑的组成部分,无法分割功能和面积。故生效判决认定A、C区已经投入使用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和鑫达公司在海浪公司完工后,虽未组织验收,但因投入使用,生效判决认定该部分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并支持该部分工程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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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搜集保存签证单、中期结算资料、相关合同等文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量及工程质量
根据上述判决,司法鉴定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不申请的,法院如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应当依职权启动。实践中,如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也没有进行结算等,承包人主张涉案工程的标准容易发生争议,此时,承包人可以主张对涉案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工程价款。因此,我们建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搜集保存项目签证单、中期结算资料、相关合同等文件,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量及工程质量。
在建设工程纠纷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工程索赔纠纷频繁发生,其中不乏存在大量的因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部分投入使用,承包人主张全部工程款的案件。在此类纠纷中,法院裁判的标准往往是以承包人能否证明涉案的整个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结算或者涉案工程是否具有特殊性等能够视为整个工程已经竣工的情况作为裁判标准。所以,此类案件对承包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为严格,法院通常会根据涉案工程的属性及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综合判断。而实践中承包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案件因承包人无法提供涉案工程投入使用的证据、或者无法提供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及结算的书面文件,而被认定仅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视为竣工验收,法院无法支持全部工程价款。
综上,为了更好的维护承包人利益,在结合实践经验及在综合分析法院裁决的基础上,我们建议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中积极搜集发包人将工程投入的相关证据、及时对工程进行结算和交付并留存相关书面文件、在具备条件时及时编制竣工报告按约定份数移交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从而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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