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摆脱不良贷款困局——不良资产证券化
引 言:我国近几年的银行不良贷款一直处于持续增加的趋势,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项有效遏制银行经营风险增加的创新型工具,逐渐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上。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进一步完善发展有利于让银行摆脱不良贷款的困局。
2020年银保监会通过清收、核销、转让等多种形式,共处置不良3.02万亿元。虽未有明确数据,根据目前全球经济走势,2021年银行、金融机构面临要处置的不良资产很大可能有增无减,这也意味着银行、金融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加大力度。
近期,国家发改委联合13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对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不良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 of Non-Performing Assets,NPAS)起源于美国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末,是资产拥有者将一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再经过提高信用,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包括不良贷款(NPL)、准履约贷款(SPL)、重组贷款、不良债券和抵债资产的证券化。在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环境下,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对当前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处置具有的市场性、逆周期、多主体特点对症下药。银行开展不良资产信贷化业务可以转化不良贷款、提高资本的充足率、提高处置效率,还能为市场注入新活力、给投资人更多的选择空间,不良资产信贷化业务虽有很大优势,但很多银行对此并不了解或手段技术欠缺,不良资产证券化仍需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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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因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相关人才缺失。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专业投资者缺乏,市场投资者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缺乏认识或认识较为片面,仍然采用保守投资的方式。对此,银行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推广工作,给投资者创造学习的环境,培养专业的投资人、提高市场成熟度。除此之外,银行内部法律专业人才缺失,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其操作流程仍十分复杂,往往银行或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甚至证券从业者都缺乏对此精通的专业人员。对此,银行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培训,尤其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操作环节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性培训,政府也要加大对综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逐渐形成不良资产证券化专业性的综合性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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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理定价机制、建立独立估值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要想选择到合适的投资者,必须把产品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目前我国推出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普遍采用贴现率法来估算资产池的基础资产,这种方法带来的问题就是定价要么偏高、要么偏低,使投资人感兴趣的产品即便抢手银行也不能获利、而利润大的产品往往无人问津。产品定价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信息披露程度、基准收益率曲线、历史违约情况以及定价技术。产品定价的复杂性实际上也要求定价更需要专业机构来完成,让独立的估值机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估值。产品定价合理,让银行有盈利空间,投资者也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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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不良资产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不良资产信用评级系统,仅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信用信息平台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数据不全面、更新不及时的情况。推动我国不良资产信用评级制度建设不仅要完善供投资人查阅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还要推进评级机构市场化运作,提高评级机构的经营水平和经营能力。除此之外,要利用政府监管的效能,督促评级机构规范化、专业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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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仍未建立统一监管模式。要建立政府推动的高效监管制度,防止区域化经济危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两个方面:
一是在国内现有法律体系下借鉴外国法律及本国证券化实践经验,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我国立法司法环境的指引下,使资产证券化立法成为可能。二是使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融会在国内法现有法律体系中完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失信处罚制度及追责机制。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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