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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李子柒停更风波——洞悉KOL与MCN之间的控制权博弈(一)

争议解决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497篇原创文章 」

随着国内头部网红主播李子柒停更事件的发酵,KOL与MCN之间的矛盾日益走入主流媒体的视野。“资本”“股权”“控制权”“利益博弈”……一时间各界猜测不断,事件始末愈发扑朔迷离。事实上,KOL与MCN机构间的合作,同各类新兴的商业活动一样,二者在互相成就的同时,难免产生龃龉,大量纠纷最终的解决往往还是依赖于法律途径;但由于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很多问题在实践中尚未形成一致观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就李子柒停更这一热点事件,从法律角度探讨KOL与MCN之间的控制权博弈与公众人物人格权商品化现象问题。

QIAN

YAN

一、时间线:李子柒停更事件始末

2021年7月14日

李子柒最后一则“井盐”视频之后,至今已近三个月未在各大平台更新。此前,李子柒更新视频的速度为一个月1至2次。

2021年8月30日

李子柒深夜发动态称:“半夜被恶心到了,这么快就按捺不住了么?”并在评论区回复网友“已经让律师做了保存,太可怕了!资本真是好手段!”随后,立即删除了此微博。

2021年9月13日

李子柒助理发微博称李子柒“暂时在整理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问题,没有如网络谣传的团队被挖等讯息”。

2021年9月23日

李子柒出现在2021中国农民丰收节(四川)群众联欢活动现场,并被聘请为四川农耕文化形象大使。活动上,李子柒表示渴望转型,“之前更多是打造自己的小家小院,今后将把视角更多放到可持续、可发展、可推广、可复制、可传播的中国新农村,更好的向世界推广四川悠久的农耕文化。

在李子柒停更的这三个月,各种关于李子柒与她背后的资方杭州微念公司之间的谣言四起,使得这位超级网红再一次成为了舆论漩涡的中心。

二、法律关系:头部KOL与MCN法律关系的演变


MCN机构(Multi- Channel Network)是跟随国外的YouTube视频网站衍生出来的新型公司。MCN主要通过提供资金、创作规划和分发渠道去帮助内容生产者实现流量变现。

KOL(Key Opinion Leader,译为关键意见领袖),指拥有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且为相关群体所接受或信任,并对该群体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即在各类社交平台拥有大量粉丝的内容创作者、流量主播等,如本文的李子柒。

作为中国顶级网红,李子柒的微博粉丝有2756万,抖音粉丝超过5494万,快手粉丝1029万,B站粉丝也有729万;在海外,李子柒的YouTube粉丝有1500多万,全球粉丝超过1亿人。这位象征着中国式田园生活的内容生产者能够迅速走红,与她背后的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微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李子柒本名李佳佳,名下共注册有两家公司: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子柒”)、上海沉香里创意策划工作室。卷入本次停更风波的正是四川子柒公司。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四川子柒的股权结构为:杭州微念持股51%,李子柒持股49%。
杭州微念曾表示,公司于2016年9月开始和李子柒合作,合作采用合约模式,杭州微念为其提供微博资源推广服务,李子柒只负责内容创作。2017年,杭州微念改变了和李子柒的合作模式,由之前的合约模式转为合资公司模式,并共同成立四川子柒,共同筹备李子柒视频品牌。
李子柒与杭州微念之间合作模式的变化凸显出KOL与MCN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的动态变化。基于对KOL变现能力与商业价值的考量,MCN机构通过不同的商业模式,不断调整与KOL之间的法律关系:从经纪关系、劳动关系到合作关系、股权关系。
劳动关系通常存在于MCN与KOL新人之间。不少合同名为“经纪合同”“合作协议”,实为“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即人身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工作时间、地点、条件、打卡考勤、员工制度管理、试用期、员工培训、服务期、竞业禁止等方面进行判断。
对于具有一定流量但并非头部的KOL,MCN机构常选择与KOL签订《合作协议》,即形成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也适用于法律上无法或个人意愿上难以与MCN建立劳动关系的KOL,双方可以通过较为自由的方式展开经营合作。

司法裁判中,MCN与KOL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法院往往从收入来源、人身隶属关系、MCN的业务范围几方面考虑,确定双方之间构成何种关系。如果MCN机构对内容生产者进行人事考核,为其提供工作场所及工作设备,通过直播活动产生的收益直接归属于MCN机构,法院很可能倾向于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不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当KOL成长为李子柒这样影响巨大的头部KOL,MCN常通过下设子公司形式,让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参股子公司,同时MCN保留了子公司的控制权。如此一来,MCN自身股权结构不受影响,一些商业活动可以通过子公司开展进而隔离经营风险,MCN也可以决定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从而实现对KOL的激励与约束。

三、人格权商业化:“我能否控制我自己?”

与常见的控制权争夺不同,李子柒事件涉及的不止股权争夺,还有KOL个人对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的商业价值的争夺。事实上,在李子柒之前,公共人物的人格权商品化引发的纠纷已屡屡见诸报端。

人格权能否被商品化经历了从禁止到部分肯定的进程。作为传统民法的自留地,早期的民事立法、司法实践认为人格权是纯粹的精神性权利,其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他人侵害,不应具备商品化之类的积极利用的权能,甚至否定人格权可以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
但随着广告业、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公众人物的个人形象不断被用于商业宣传,人格权纠纷数量激增,这为法律承认人格权商业化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例如,在德国,在人格权擅自商业化利用的情形下,权利人不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在确定财产损害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在实际损失、拟制的许可使用费以及行为人的获利三种方式中选择财产损害数额计算方式。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还通过判例,确定权利人对其肖像享有“经济价值的专有权”,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利用其肖像权,并据此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回应人格权商业化的社会现象,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将自然人人格权分为两类: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仅具有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为了保证基本的人格尊严,该类人格权不能被商品化;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则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虽然我国民法典并未否认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但也并未为其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行为规范和定价体系。由于缺乏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积极利用进行有效的定价规制,法官在面对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时,不得不向侵权法寻觅进路。由于侵权法以填平损失为原则,这导致在人格权侵权纠纷领域,法院对人格权的商业价值计价是偏向保守,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与公众人物的代言费之间形成巨大的差额。因此,如何缩小侵权法的定价模式与市场定价机制之间的巨大鸿沟还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摸索与完善。


“李子柒”不仅是自然人李佳佳的网名,杭州微念公司名下的商标与品牌,它还代表着一种中式的田园生活方式,是中国文化成功输出的经典范式。当粉丝听到这三个字,回想起的是一张温婉的中国女孩面孔,穿着优雅的古典衣裳,展示中国传统的美食制作过程与生活方式。若李子柒真的与杭州微念分道扬镳,李子柒能否有效控制“李子柒”,将是引人瞩目的控制权争夺,其中更深层次的法律与商业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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