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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观察之十四丨关于精选层挂牌审查问询,您需要了解这些(上篇)

证券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8

摘  要

问询函是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股转系统强化监管的重要举措,交易所或股转系统在审查上市/挂牌公司过程中如果发现未达到“监管标准”的相关问题,会针对特定事项发出问询函,要求上市/挂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函并公开披露。对于一些上市/挂牌公司尚未解决或回复不清晰的事项,交易所或股转系统还会进行再次问询。本文将以精选层问询函为内容对审查问询要点进行全面梳理,解读最新监管问询动向,同时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参考意见。


01

精选层审查问询要点总括
精选层审查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简明、一致、可理解。精选层审查工作标准明确、流程透明,审查聚焦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精选层进层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审查工作全程实现电子化,审查标准、审查流程、在审企业名单及审查进度、主要申报文件、审查问询与回复文件、挂牌委员会审议会议通知与审议会议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精选层问询基本内容为五个板块,分别是: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下文主要介绍近期精选层审查问询中关于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的相关要点。

02

基本情况的要点问题分析

根据对近期精选层审查问询的梳理,关于基本情况的问询内容包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业务开展、对赌协议合法合规性及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以下我们重点对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协议、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赌协议合法合规性及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三方面关注要点进行展开分析。

1.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协议

股转系统在针对大地电气问询函中,重点关注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原因及合理性。
蒋明泉通过聚源投资间接持有大地电气50.6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5月,聚源投资、康达投资、同达投资三方一致同意解除2017年4月5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其中,康达投资出资人均为大地电气及其控股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同达投资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员工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股转系统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及执行情况:
  • 说明蒋明泉是否对康达投资、同达投资形成控制;
  • 说明实际控制人蒋明泉绝对持股的情况下,与康达投资、同达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协议到期后未续签的原因;
  • 说明实际控制人与康达投资、同达投资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并要求发行人结合康达投资、同达投资股权结构以及主要持股人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企业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规避同业竞争、股份限售等监管要求的情形。部分发行人为消除发行障碍而在挂牌前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现状下,发行人无法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逃避这一问题,未进行披露将会被股权系统发问询函。因此,即便发行人内部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解除,也应对相应情况进行说明。

2.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在发行人存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情形下,发行人需就相关事项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发行人应结合子公司的历史沿革,披露发行人取得子公司股权的方式,是设立取得还是收购取得,并同时说明设立或收购的具体原因;发行人还应披露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商业模式、参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环节、发行人对子公司的业务布局。若存在亏损子公司,发行人需说明亏损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场所、员工数量和构成的匹配情况,子公司亏损与其经营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规避税负的情况。发行人需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的相应人员构成进行说明,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者其他员工是否参股上述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委托持股、利益冲突或者利益输送情形。
同时,发行人需披露参股公司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说明是否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构成竞争、发行人出资情况及资金来源、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相关情况往往体现出发行人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风险问题,精选层在问询中除要求说明基本情况外,还需说明与相关人员的关联问题。

3. 对赌协议合法合规性及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在实际控制人与股东存在签订对赌协议及承诺函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说明对赌协议的合规性,披露对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承诺函等签订的背景、主要内容,并参照《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关于对赌协议内容、审议程序、披露要求、中介机构意见等的规定说明,论证相关协议符合要求且不存在违反定向发行等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形。其次,发行人需说明对赌协议履行情况,针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触发股份回购或现金补偿等对赌条款的情形进行说明,说明对赌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若已经实际执行的,还需说明回购股份、支付补偿款的资金来源;若未实际执行的,需说明发行人是否要继续执行。针对对赌协议目前是否终止、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应披未披的对赌协议或抽屉协议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发行人应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并披露对赌协议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并视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或风险揭示。发行人还需要求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上述对赌协议未披露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第四十条相关要求发表意见。

03

业务与技术的要点问题分析
根据对近期精选层审查问询的梳理,关于业务与技术的问询内容包括主要客户的稳定性、生产和销售模式、下游市场需求及成长空间、研发能力及技术储备能否匹配下游客户需求、外协采购、技术先进性的体现、某个领域收入可持续性、销售收入持续下滑、生产环节是否依赖国外先进设备、市占率的可持续性、产品的竞争格局和发展前景、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合作研发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产品之间是否存在替代关系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在研项目的风险及市场前景等。以下我们重点对生产经营资质齐备性、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供应商的合理性三方面审查要点进行主要分析。

1. 生产经营资质齐备性

针对从事教育行业、建筑行业等需要特殊资质的发行人,精选层审查问询关注其对生产经营资质齐备性进行披露,并重点关注资质完备、资质挂靠、资质续期等重要问题。

 · 1 · 

是否存在资质不完备问题。以建筑行业为例,若发行人存在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的同时涉及井下施工,其应就开展井下施工等各类业务所需资质情况进行说明,详细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开展所需的相关资质及业务资质许可的具体内容,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同时结合主要客户情况和承包工程范围等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超出资质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

 · 2 · 

是否存在资质挂靠问题。发行人需说明其是否存在其他工程类单位通过挂靠发行人承接项目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专业人员挂靠使发行人取得并持有相关工程资质的情形。

 · 3 · 

是否存在资质无法续期问题。如发行人存在资质、证书等到期的情况,需说明相关资质、证书等有效期到期后申请的程序和条件,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障碍,如无法续期,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发行人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需同时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若持有,需说明相关涉密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资质维持以及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否符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保密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生产经营资质齐备是发行人合规持续生产创收的前提,资质的全面性、有效性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质的欠缺和失效往往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精选层审查发行人产品的核心技术时,通常关注权属争议、技术的先进性、规模化生产等重要问题。

 · 1 · 

针对核心技术的权属问题,发行人需要说明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说明核心技术的来源和对应专利权属。若存在核心技术无专利覆盖的情况,发行人需披露无专利覆盖技术对应的产品种类、收入和利润情况,技术的创新方式以及技术的立项开发和批量生产过程,说明是否涉及对同行业类似产品的反向工程,并结合技术研发过程中对专利侵权分析的过程分析说明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风险。若技术专利为继受取得,发行人需说明出让方、转让金额、定价依据,相关无形资产在业务中发挥的作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 2 · 

针对技术的先进性问题,发行人需披露产品生产运用的核心技术与各生产环节的对应关系,说明技术在产品核心功能形成过程中的具体作用。除此之外,发行人需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相关产品生产中核心技术的比较优劣势,发行人生产技术是否能够完整覆盖产品的核心生产环节、是否构成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 3 · 

针对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问题,在核心技术应用需与相关厂商进行合作的情况下,发行人需披露技术产品从设计与应用到发行人最终形成销售的所需的经验值时间,是否存在试用不合格而无法形成规模化需求的可能,若存在产品无法规模化的可能,需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如何将核心技术应用到产品、并且能够进行规模化生产是精选层问询的重点问题,需要企业引起足够重视。

3. 供应商安排的合理性

精选层审查发行人产品原料供应商时,通常会针对供应商的整体情况、多重身份、变动情况等问题进行问询。

 · 1 · 

针对供应商的整体情况,发行人需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交易金额、占比、采购内容,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若发行人存在供应商比较集中的情况,还需结合采购内容、采购产品替代性、合同签订周期及续签约定、持续履约情况等因素,分析披露供应商集中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合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说明对供应商是否存在较大依赖,是否存在原材料供应不足风险以及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

 · 2 · 

针对供应商的特殊身份问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合的情况下,发行人需披露合作项目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合作模式,采购的产品是否属于供应商独家经营项目,价格是否公允。披露生产厂商指定供应商和客户指定供应商的具体情况,说明供应商与客户、生产厂商的关系、相关业务的背景,说明采购合同签订情况及销售、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说明代理商是否属于地区独家代理,发行人采购其代理产品定价是否公允。同时说明是否存在采购供应商代理销售的产品后即用于与其合作的项目的情况。

 · 3 · 

针对供应商的变动情况问题,在发行人供应商变动频繁的情况下,分析披露报告期内各类型产品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情况、供应商变化原因。发行人需结合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具体条款分析前述供应商是否存在终止或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的可能,终止或者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对未来业绩的影响。另外,发行人还需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发生过质量问题、是否产生纠纷、是否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发行人与供应商就产品质量及责任承担的约定情况。

供应商问题在众多需披露事项中容易被发行人忽视,这也导致发行人在首次披露中往往存在供应商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供应商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导致发行人产品生产中断,因此供应商问题也成为精选层问询的关注重点,发行人不可忽视。


04

企业应对问询的操作建议

通过对精选层针对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两大板块审查问询的重点内容梳理后不难发现,精选层在审查时不会因发行人未提及或简单提及而对相关问题放弃追问。北交所设立来虽尚未发出问询函,但考虑到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是公司的基本面,北交所很大可能会参考上交所、深交所、股转系统问询函的审查重点。发行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为蒙混过关对相关问题模糊处理,发行人在填写公开发行说明书时应尽可能要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避免被问询函反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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