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背靠背”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及使用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拖欠合同款的现象比较普遍。承包人基于分散和转移风险的考虑,往往在分包合同、供货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是承包人向供货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这样的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浅析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并从承包人和分包人角度出发,探析在使用此类条款的注意事项。
前
QIAN
言
YAN
01
“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与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是因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而形成,以合同条文的形式出现,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五花八门,其实质是承包人向下游转包人或分包人转移自身的经营风险。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02
1. 合同效力对“背靠背”条款认定的影响
1)合同有效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对“背靠背”条款效力的主流观点是:此类条款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这样有利于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分担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属合法有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22条规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
2)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建筑领域存在大量的违规招投标、挂靠、借用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经营模式,此种情形下,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由于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故“背靠背”条款相应无效,不应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但是,是否可以参照适用“背靠背”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来理解“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关于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约定可以参照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仅仅指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只涉及如何计算工程价款数额的问题,而不涉及其他。例如最高法院在生效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93号】中明确认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此观点目前较为主流。
2. 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及表述方式对“背靠背”条款认定的影响
3. 承包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对“背靠背”条款认定的影响
4. 承包人是否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对“背靠背”条款认定的影响
5. 付款进度是否一致对“背靠背”条款认定的影响
付款进度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付款进度是否与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进度相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的付款进度,承包人再根据上述约定来确定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方式、进度与条件。如承包人同时承包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则需建立各个项目所对应的工程账户,以证明其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一致。若账目无法一一对应,则法院往往会认定承包人未将工程款项支付给分包人。
03
1. 站在承包人的角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 站在分包人的角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分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发包人协商签订三方合同,与承包人共同承担付款的风险,使发包人也受到该条款的约束,规定发包人在无法支付工程款项时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在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承包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发包人进行催款,相应的催款情况与进度也应披露给分包人。
结 语
综上,背靠背条款有存在的合理性,在大部分情况下会被认为是有效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应正视该条款对合同相对人的约束力。但对于承包人来说,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还需详细了解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及适用的规则。对于分包人来说,深入研究与其相关的认定问题,可帮助分包人寻找对抗承包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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