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二十八丨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公告看北交所新规
摘 要
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第六节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北交所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作出了详尽规定。本文通过北交所多家发行主体公告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法律意见,分析北交所对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关注要点,期待能够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事项做一定指引。
01
北交所发行主体公告
具体来讲,截至2021年11月26日日终,广咨国际通过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股票的方式,使得广咨国际股价在30个自然日内整体上涨,募集资金增加额度约6917万元。
首先 所谓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结合其他上市发行实际案例,实务操作中通常被称为“绿鞋机制”,即发行人对主承销商给予了一项选择权,主承销商有权根据超购情况选择超额配售的数量,在30天内按照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通过广咨国际案例可知,这也符合北交所《管理细则》第六节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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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
第四十一条 | 发行人应当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 |
第四十二条 | 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 |
第四十三条 | 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 |
第四十四条 |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 |
最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方式的选择,依据的是股价与发行价格的差值。当股价高于发行价格时,发行人向认购超额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分配增发的股票,当股价低于发行价格时,发行人应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来分配给超额认购的投资者。
02
超额配售的实施注意
结 语
北交所《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系列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规则,基本延续了科创版、新三板的相关规定,虽然截至2021年11月29日已有20多家发行主体选择适用超额配售方式,但建议发行人本着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态度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使用上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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