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网络主播的个税征管问题研究——从薇娅偷税漏税被罚13.41亿谈起
前 言
12月20日,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通报,头部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被罚共计13.41亿元。通报显示,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同日,薇娅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道歉信,表示将完全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薇娅丈夫董海锋在其官方微博亦发布致歉信,信中表示:“自2020年11月至今,我们终止了所谓的税务规划统筹,按照45%个人所得税率全额缴纳薇娅相关税款,并主动补缴在此之前的不合规的相关税款。”此前,知名网络主播林珊珊、雪梨也纷纷因偷逃税款的问题被税务部门稽查并处以高额罚款。近年来,由于平台经济和电商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主播尤其是头部主播的收入也呈现指数级增长。但由于针对直播电商的税收征管存在立法空白和监管缺位,加之网络主播的收入途径多元化,导致网络直播行业成为了偷税漏税的重灾区。
“税务筹划”还是“偷税漏税”?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上海独苏”)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网络主播个税征收面临的困境
1. 纳税主体不明确
但实际上,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很少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而只是签订一种合作协议,即主播与平台为共同盈利目的而达成的商业合作关系。在应履行纳税义务时,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经常相互推诿,导致偷税漏税严重。
2. 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及收入性质难以界定
此外,网络主播的粉丝打赏收入性质也难以界定。学界对粉丝打赏行为的性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粉丝打赏行为应为赠与合同行为,粉丝通过打赏渠道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网络主播接受粉丝实体财产转化而来的虚拟礼物,并致以感谢。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与接受赠与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粉丝打赏行为应被认定为赠与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部分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有观点认为,粉丝打赏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粉丝打赏是网络主播提供的娱乐服务的对价。按照这种观点,粉丝打赏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现行个税征管体系无法完全适用于电商直播领域
此外,由于直播领域尚无统一的税收管理规范,各直播平台自行制定的缴税规定各不相同。常见的直播平台纳税方式包括:以网络主播的直播收入为课税对象、以直播平台的虚拟货币收入为课税对象。甚至有些小型网络直播平台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未依法取得直播资质,这也给税务部门的税收核实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结 语
直播行业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及政策的引导。在直播行业欣欣向荣,迈入万亿级市场之际,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的同时,必须加强遵纪守法意识,认真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工作,共同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DOCV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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