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34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世界范围的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律师辩护空间更大,但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律师辩护空间会有一定限缩。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必要将刑事辩护前置于刑事诉讼前。
摘
ZHAI
要
YAO
01
刑事诉讼模式
02
刑事诉讼模式类型
1. 当事人主义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适用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人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与辩护一方地位平等,法院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地位。
① 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和侦查机关一样调查取证;
② 在审查起诉阶段,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针对具有足够的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可以权衡其它利益,决定是否提起公诉;③ 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处于庭审的主导地位,法官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地位。2. 职权主义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对应,适用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审判机关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掌握诉讼的主动权,当事人的权力较弱。
① 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主导,当事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② 在审查起诉阶段,遵循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提起公诉;③ 在审判阶段,法官主导审判过程,控辩双方处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3. 混合式诉讼模式
两种诉讼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历史实践经验证明,单一的诉讼模式具有一系列弊端。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有利于惩罚犯罪,但是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有利于程序公正,但是不利于打击犯罪。
03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
① 侦查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② 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③ 审判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结
语
- CONCLUSION -
刑事诉讼模式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影响。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来看,刑事诉讼模式增加了许多“控辩协商”的因素,尤其是近年来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和个人应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关注。
DOCVIT
作者简介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 著: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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