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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企业家离婚连载三: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曹雁 郭思煜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42篇原创文章 」

  前情概要

中国企业家的婚姻似乎难逃一个怪圈,夫妻白手起家创立公司。事业有成共享富贵时,夫妻往往渐行渐远,踏上离婚之路。而婚姻的破裂,不亚于企业的重整,伤筋动骨.

企业家的离婚与普通老百姓离婚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涉及公司的经营以及股权分割。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公司的治理以及稳定性。

关于离婚方式的选择,如果双方能够对于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问题,尤其是公司股权的分割,达成一致,可以采取协议离婚,和平分手。

协议离婚就能和平分手了呢?如果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怎么办?关于公司股权的分割,又该如何处理?



01


实务案例

刘某与蔡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刘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协商后蔡某甲同意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孩子的抚养、保险问题、案涉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及财产归属、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等进行了约定。刘某与蔡某甲于2017年2月16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于同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两项值得关注:

一项是约定夫妻共同经营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及财产归刘某所有,双方应于办理离婚后15天内办理企业经营变更的交接手续;

 

另一项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两套私人房产为刘某所有,由蔡某甲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蔡某甲承担。

 

蔡某甲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并未在《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此时刘某该怎么办?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02


律师评析
(一)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要注意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方可受理。

因本案是在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因此,离婚本身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蔡某甲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刘某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诉讼请求仅能要求法院处理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

如果涉及离婚效力本身或反悔不想离婚的,法院不会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原《<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过期不候!注意撤销离婚协议的时间

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删除了原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关于撤销财产分割协议“1年期间”的规定,但该修改并不意味着撤销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在婚姻家庭编对该种情况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的期间仍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在受欺诈的情形下,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在受胁迫的情形下,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而且,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
 

因此,若当事人一方协议离婚后欲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还需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及离婚后的5年内主张撤销,如此方能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条款
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南昌鸿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及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应于办理离婚后15天内办理企业经营变更的交接手续”。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原《<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该条是离婚案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对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这一情形,作出的明确规定。

根据我们多年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一般这样的约定,在夫妻之间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由于案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就意味着股东之间具有较高的信赖关系。为了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上产生矛盾和分歧,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时,其它股东享有过半数的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 

因此,从非持股配偶及公司其它股东的角度来看,通过支付股权折价款的方式来解决公司股权分割的问题无疑是更为有利的解决方案。


03


裁判要点


该案的判决部分,对协议离婚亦有许多借鉴意义。
 
(一)刘某与蔡某甲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刘某与蔡某甲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蔡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未能按协议内容如期履行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故刘某主张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两套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根据刘某与蔡某甲的离婚协议,该税费应由蔡某甲负担。
 
律师提醒:离婚协议签署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想反悔的,除非法院查明有欺诈、胁迫等事实存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离婚协议应被遵守并履行。
 
(二)关于案例中刘某请求蔡某甲及第三人雷某为其办理南昌鸿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享有75%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蔡某甲就共同经营的南昌鸿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份额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刘某通过合法途径向南昌鸿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送达了告知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股东既未表示不同意股权转让,也未表示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应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蔡某甲转让股权,刘某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故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成为公司股东的该项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因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刘某虽然依法享有蔡某在鸿业公司实际持有的75%股份,但其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及股东变更登记属公司治理范畴,刘某请求判令蔡某及雷某为其办理鸿业公司75%股份工商变登记手续应当以鸿业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另行主张权利。故在鸿业公司未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一审判决蔡某及雷某为刘某办理鸿业公司75%股份工商变登记手续,存有不当,予以纠正。
故二审判决纠正该项为:确认刘某享有雷某持有的南昌鸿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75%股份的股权。
 

关于双方约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问题,又属于公司治理范畴,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可见,关于此项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规则并不统一。

综上所述,企业家的财产类型往往涉及比较复杂,尤其是涉股权部分。双方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在磋商离婚过程中应对财产分割、两种离婚方式以及离婚法律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和规划,以避免离婚后还继续纠缠,劳心劳力。


 参考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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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2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2017.11.27

案由:物权纠纷

来源: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02民终194号

裁判日期:2018.04.12

案由:物权纠纷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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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曹 雁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道可特全国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筹备组组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法院特聘律师调解员
▨ 中国社会心理联合会婚姻恋爱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结合法律、心理学的方法,一站式解决企业家婚姻家事纠纷。包括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

邮箱:caoyan@dtlawyers.com.cn

郭思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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