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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企业家离婚连载八: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数据与法律分析报告

曹雁 张瑞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45篇原创文章 」
  编者按
美国通用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说,“如果你不去主宰自己的命运,那么别人会。”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特别是十几起天价离婚案,在很大程度上触碰了资本市场的神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所涉及的股权及财产争议数额庞大,公司治理权的变动,也反映出企业和家事的高度关联性。“婚变”的企业家、大股东、实控人,已不再是自身的私事,还会对公司股价、股东权益、公司经营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本文将结合威科先行检索到的案例样本对公司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数据与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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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公司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
财产案件总体趋势概述
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通常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理。特别是考虑到对于公司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在诉讼离婚后,会申请不公开审理。因而在2022年1月22日前,以“大股东”、“离婚后财产案件纠纷”为关键在“威科先行”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关案件共计112份,实际贴合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共计82份。按年份统计裁判文书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3年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已公开裁判文书数量远低于4份/年,2014年至2016年之间,离婚财产纠纷已公开裁判文书数量在每年6份到9份之间。2017年至2021年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已公开文书更是达到了52份,除去“司法公开”政策推进时间点等因素,可以得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年增加”。
从裁判文书所记载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额逐年上升,相关案件类型日益复杂。这将大大提高办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难度。因而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所要求的诉讼专业程度较高,企业家们应注重婚姻家庭律师在公司中的作用,尽量在婚姻中重要阶段选择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参与,以减轻损失,保证家族财富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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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
财产纠纷分布类别分析

1. 以地域分布分类

从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财产纠纷地域分布统计结果(见下图)来看,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当地经济水平及商事活动活跃程度成正比,特别是与当地GDP总量在全国范围内的占比关系基本保持一致。其中,广东和浙江在地域统计中排名分别位于前一、二。而北京、上海、浙江并列第三。就此统计结果而言,还需要考虑是涉及对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问题,因为案件不涉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问题的当事人更愿意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此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考虑到对公司的股价造成的影响,一般会选择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审理。

2. 以标的额分类

从大股东离婚后财产纠纷已公开诉讼裁判文书标的额统计中分析(如下图),100-500万元占比33%,10-50万元占比17%,0-10万占比15%,50-100占比11%。统计中关于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500万元,案件金额较大。而0—100万这样偏小的标的额也占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一大部分,这一部分所涉及的公司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特别是小微企业。此外,还应注意到存在3%的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实务中相关案件案情一般较为复杂,甚至涉及多家关联企业,企业家在处理相关方面的事宜时往往会力不从心,难以梳理,特别是涉及如此巨大的金额,如若处理不得当,将不利于企业家未来的发展,家族财富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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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
财产纠纷案常见争议类型

类型一: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股权的认定

曹某和孙某于1993年5月18日在苏州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成为苏州市凌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和苏州永业管桩有限公司的新股东。后曹某起诉离婚,但就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曹某认为孙某持有的两个公司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孙某认为其只是代其父持有公司股权,股权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应该对相关股权进行分割。

类型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股权部分的履行

刘某与蔡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刘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协商后蔡某甲同意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孩子的抚养、案涉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及财产归属、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等进行了约定。但蔡某甲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并未在《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因而刘某诉至法院。

类型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股权

陈某与徐某甲是夫妻关系,原告在离婚后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案中,陈某主张被告持有的祈禧公司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2017年、2018年、至2019年6月的分红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各半享有。但徐某甲辩称该股份系被告代第三人潘某、徐某乙所持,故股份及分红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陈某认为徐某甲以股权代持协议为形式隐匿、转移婚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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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

财产纠纷案重难点分析

1. 涉案标的金额高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无论是涉诉的公司数量还是涉诉标的金额,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在上述公司中大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或实控人,在实务中,有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或是采取协议离婚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离婚财产纠纷的涉案标的额会更高,比如近期的东易日盛(股票代码:002713)离婚股权纠纷案,其所进行分割的股权就价值数十亿元。对于涉案标的金额高的案子,通常专业难度大,案情较为复杂,企业家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对于自身离婚方面的事宜进行细化、谨慎的处理。

2. 离婚财产纠纷类型多元化

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多元化是目前个人财产以及夫妻财产形态发展的主要趋势,房屋、汽车、股票、知识产权、对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股票、债券等各种类型离婚财产纠纷在实务中不断产生新的问题,一个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往往不只是涉及一个案件类型。特别是,近年来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越来越多。

首先,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割股权时既要保护夫妻双方分割时的公平性,又要保障公司股东基于信赖关系而要求的优先购买权。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离婚而进行股权分割将可能对于公司股价造成影响。因为首先如果大股东离婚造成了股权纷争,那么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而即使没有造成股权纷争,大股东选择分割或抵押股份,也会使公司经营层面产生变动。

还以东易日盛为例,东易日盛实控人离婚,导致其实控人由陈辉和杨劲变为陈辉,杨劲辞去东易日盛总经理和董事职务,陈辉成为东易日盛的总经理、董事长和唯一实控人。而投资者会根据上市公司公开的有关信息作出判断风险进而决定是否抛售股票。所以一旦上市公司出现大股东离婚财产纠纷,特别是股权分割纠纷时,就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价会下跌。

因而,企业家只有处理好自身的离婚财产分割,才能更好地保存公司的市值,更有利于公司稳定的发展,保障家族的财富。

3. 共同股权范围认定困难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关键在于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夫妻一方有时候根本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或者只知道存在某些财产但不知道具体的财产信息。此外,共同股权的分割最重要的是对于股权范围的划定,而股权的分割不仅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还要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适用的交叉和复杂性,并且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离婚能否分割夫妻股权所持观点不同,因而需要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参与,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 离婚协议的履行难、撤销难

一般情况下,企业家为了减少自身与企业的损失,规避相关风险,在离婚时通常会签订有关离婚协议。但是在实务中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常常因为身份和感情因素的变化以协议有歧义、涉及第三人利益等理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或是发生因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中内容的错误理解而产生争议。对此,诉讼策略在相关的辩护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专业的律师辅以专业的诉讼策略,对于因离婚协议产生的纠纷进行辩护,降低损失。

5. 存在隐匿、转移共同股权的行为

如果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如何来认定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成为了离婚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而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更是这类案件的重灾区,因为夫妻一方将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其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不可预知性等特点,且能够采取的隐匿、转移财产的多种多样,以类型二中所举为例,当事人一方以股权代持的方式隐匿、转移共同股权,这将使得另一方很难掌握充分的证据。而法院对于此种行为很难认定,在检索的82个法律文书中就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法院驳回了此项请求,或是不对于该项行为作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认定。而相对的另一方只有等诉讼结束后发现了藏匿、转移、伪造债务侵占的新证据,再次提起诉讼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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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实控人离婚后
财产纠纷案裁判规则梳理

离婚时股权未处理或难以处理,需要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进行处理,或者离婚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是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对于相关股权的处理原则应与离婚时其他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即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1. 对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股权的处理

① 在婚姻存续期间,公司股份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增股以及分红属于股份的孳息,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② 当夫妻双方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而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以照顾和补偿弱势一方或者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分配二人的持股比例;若夫妻一方不愿意继续持股的,可先按比例分配股权,再由不想持股的一方转让给另一方或公司其他股东;若夫妻双方均不想继续持股,可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各自按比例取得股权转让款。③ 当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该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协商可通过协商一致将一部分股权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其没有股权的一方。但基于公司的人合性,转让必须经由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若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夫妻双方可以分割相应的股权转让款。若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受让一方可获得股权。双方在分割股权上达成一致,但无法对分割比例或股权具体价值协商一致,可在尊重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直接按一定的分割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无法对分割价值达成一致,可指定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评估机构对于股权进行评估后判决分割;若出现无法评估或是评估困难的情况,由法院对于股权先行按比例进行分割,后由当事人根据公司法在公司内部确定股权价值进行分割。

2. 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① 应就《离婚协议》的形式进行审查如果《离婚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对于双方股权范围有具体的约定,应根据《离婚协议》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② 夫妻双方在离婚前,以赠与形式约定某债权归一方所有,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赠与方不能撤回赠与承诺。③ 审查股权分割协议是否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变更或撤销。同时应当审慎认定乘人之危。因此,只要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

④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想撤销离婚协议,应在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离婚后5年内,提起诉讼撤销离婚协议。 

3. 对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共同股权的行为的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分割的股权之所以在离婚时未做处理,部分是因为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股权,或伪造夫妻存在共同股权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该行为的,可以再次提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双方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可寻求诉讼解决。一方以上述法定事由提起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应依据有关财产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理。
此外,存在以代持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股权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应认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让取得的股权,在转让人无特别声明的情况下,无论该受让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受让股权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受让方提出该股权系替案外人代持,往往需要提供代持协议原件,还需要有证人出庭作证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DOCVIT

作者简介

曹 雁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道可特全国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筹备组组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法院特聘律师调解员
▨ 中国社会心理联合会婚姻恋爱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结合法律、心理学的方法,一站式解决企业家婚姻家事纠纷。包括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

邮箱:caoyan@dtlawyers.com.cn

张瑞

西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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