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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八: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王咏静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7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46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我国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这一简化后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在审判组织、庭审程序和审理期限等方面进行了简化,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可变更为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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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即为对这一简化后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展开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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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同意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程序中。
为了适应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加,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突出,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简易程序。实践中多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庭审程序来查明案件事实及证据,“简易程序”则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案件进行分类,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进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快得到法律的救济;同时,可以将节省出的司法力量投入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审判之中,有利于实现正确裁判,保障司法公正。

02

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①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以及对应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⑤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⑥ 自诉案件中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使用简易程序。以及其他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03

简易程序简化内容

简易程序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 审判组织的简化;

② 庭审程序的简化;

③ 审理期限的缩短。

 1. 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由独任审判员转为合议庭审理。

 2.审判程序  
 1)开庭通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2)检察院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庭审程序 
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法庭调查方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在法庭辩论方面,可以不受普通程序法庭辩论规定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可以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诉讼权利。

在评议和宣判方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但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3.审理期限  
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与普通程序相比有所缩短。根据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 1 个半月。

04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使发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不可变更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除法律对简易程序所作的特别规定外,其他程序仍应按普通程序办理,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及时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根据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①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②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③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⑤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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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 著: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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